MOIO4811-審議事項-第九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商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11
案件id
hAV01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八十六、八十九及九十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以八十六年九月ㄧ日(八六)府工都字第六二六二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三)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五六八一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李委員永展、王委員雪玉、林委員明及許委員志忠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該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六月七日、六月二十五日共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暫予保留,俟新竹市政府會同新竹縣政府依照本會第三七一次會決議併市場用地作一整體更新計畫後,再另案辦理,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附帶條件之末段增列「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壹、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 一、第二案,擬變更「機五」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增列附帶條件「應請市政府訂定都市設計事項並經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以符實際。
- 二、第四案,擬變更「文小七」學校用地為商業區部分,請新竹市政府照內政部都委會第三七ㄧ會決議併市場用地作一整體更新計畫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三、第六案,擬變更商業區為綠地部分,採納市政府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ㄧㄧ○五三五號函說明二所提建議維持原計畫商業區,惟應俟該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含停車空間配置)後始得發照建築」。
- 四、第九、十、及十三案,擬變更商業區為機關用地部分,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建議指定供派出所使用。
- 五、第十ㄧ案、擬變更商業區為機關用地部分,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建議指定供區公所使用。
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 一、第案、有關戴秋霖先生陳情中正路與經國路交叉口附近,已發展為新竹市重要商圈,尚有部分住宅區夾於商業區間,建議將該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乙節,因本計畫之停車場用地嚴重不足,故增列:「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停車場用地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以符實際。
- 二、第案,鄭燊家先生建議將夾於商業區間之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第二種商業區乙節,如申請人於本計畫案報核定前能提出回饋同意書(同意依照市政府所訂之回饋條件辦理,並將回饋內容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則同意採納變更為商業區,否則未便採納。
- 三、第案,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將第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乙節,為配合國家古蹟鄭氏家廟之保存,依下列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一)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鄭氏家廟保存區容積移轉方案』辦理,前開容積移轉方案並應符合內政部訂頒『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
參、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一、第案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
- 二、第案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
- 三、(ㄧ)第案台灣工礦公司及新竹貨運公司建議將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乙節,為配合國家古蹟鄭氏家廟之保存,依下列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鄭氏家廟保存區容積移轉方案』辦理,前開容積移轉方案並應符合內政部訂頒『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
(二)本案基地東北側鄰接東光街現屬工業區土地,為利整體規劃使用請市政府會同開發單位逕與該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如能於本計畫案報核定前取得整體規劃開發之同意書,則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並依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否則未便採納。
- 四、第案有關新竹市政府為保存國家古蹟鄭氏家廟之需要,建議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以配合容積移轉作業乙節,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有關春官第、進士第及吉利第之容積移轉問題已另擇地辦理」,且已另案於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配合辦理,故未便採納。
- 五、第案有關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因地籍分割及套圖錯誤,將東門段小段一之一一四等六筆地號土地誤劃為市場用地乙節,照新竹市政府意見恢復為商業區。
- 六、第案,有關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該公司座落於新竹市東山段ㄧ小段四三七地號所屬廠房因道路拓寬已無法做工業生產,且目前光復路南側均已發展為商業區及住宅區,建議將該公司所有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乙節,因據市政府人員稱本案宜併辦理中之全市土地使用通盤檢討規劃,較為妥適,故未便採納。
- 七、第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
- 八、第案,有關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該公司座落於東明段等工業區土地於七十年間因產程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而關廠,陳情將該公司變更為商業區乙節,因建議地點其周圍均為工業區,故未便採納。
- 九、第案,有關姚志明先生陳情指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造成其所有之土地商業區無法建築,建議修正無償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乙節,因據市政府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ㄧ一○五三五號函稱該基地並未構成畸零地,且可單獨建築使用,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