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報告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前鎮工業區四十六(甲)、運河、綠地、道路用地為商業區、綠地、公園、機關、道路用地)案暨擬定高雄市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與本會第四一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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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MOIO4821-2-002-ca7cd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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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提經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一三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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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捐贈負擔比例及範圍部分:應依本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一案決議文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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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方式部分:准照高雄市政府暨台灣省政府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自願捐贈負擔比例規定,自行依法申請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由開發者開闢完成、至少施作簡易設施後,捐贈予高雄市政府,並請配合修正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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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等),應依照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七-(二)-2之規定,不得作多目標使用;至停車場之興建,應考量兼顧停車功能及景觀之維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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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附件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第五點敘明之各項組別及其容許使用,應依照計畫書第四之八頁之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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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商業區(高硫部分)擬僅作百貨公司、商店街、商務旅館、商務大樓使用,第四種商業區(其他地主部分)擬作區域性商業使用」,配合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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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納入實施都市設計範疇,並請配合增(修)訂都市設計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並逐步建立高雄市都市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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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之辦理變更,係依照行政院核定『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執行方案及高雄市政府研擬之『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計畫』政策性要求,並配合省營高雄硫酸錏廠遷廠計畫之迫切需要,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十一點規定,本變更案不適用上開審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照上開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並以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六一00四六號函核定,轉請該府以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二六0號函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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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准高雄市政府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高市府地五字第三七九五六號函有關本會前開決議一與實際作業情形產生疑義略以:「目前該地區硫酸錏公司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規定與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等二十七人申辦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定重劃章程、追認重劃計畫書、成立理監事會(高雄硫酸錏公司為理事之一),積極辦理各項重劃事宜。因高雄硫酸錏公司於理事會徵求投資者時表示無法編列預算投資開發,而經該自辦重劃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五次理事會完成委託第三者投資審查,致產生本案進行重劃作業與第四一三次會議審議決議之意旨是否相符發生疑義,爰報請核釋。」到部,及本部地政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地司(十二)發字第八八0二九四0號函表示意見略以:「二、按自辦市地重劃之負擔及興闢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除應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外,仍應符合該地區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三、本案細部計畫地區經查已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成立重劃會,至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係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程度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其開發經費如何籌措之審議,依前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則屬會員大會權責。四、上述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內容是否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一三次會議決議之意旨?如有未符,建請檢討變更本區細部計畫書內容後再據以辦理重劃後續作業。」,為釐清本會上開決議以利本案之執行,特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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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執行疑義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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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本會第四一三次會議決議有關開發方式部分,其意旨在規定該地區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高雄市政府所訂全市通案性之自願捐贈負擔比例規定,自行依法申請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爰同意本會第四一三次會決議文「二、開發方式部分..,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自願回饋捐獻負擔比例規定...」修正為「二、開發方式部分..,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等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自願回饋捐獻負擔比例規定...」,並請高雄市政府儘速依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修正計畫書原規定之開發方式,以資明確,並利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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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其餘涉及自辦市地重劃法令疑義部分,應依本部地政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地司(十二)發字第八八0二九四0號書函(詳附件)示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