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案」暨「擬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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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MOIO4821-4-004-ceeb2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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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六九○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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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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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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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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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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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為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及振興經濟方案之需要,擬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並擬定細部計畫,案涉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之設置對桃園生活圈都市整體發展及交通衝擊影響甚鉅,案情複雜,簽奉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及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武達,汪委員桂生等,並由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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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及現地會勘,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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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方式辦理,其協議內容須經桃園縣政府同意並提會說明。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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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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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交通改善計畫,大部分規劃在春日路與基地相鄰間之住宅區,為避免日後糾紛,應請開發單位與該住宅區之地主協議,在家樂福倉儲批發之建築物進出車道未改變前,住宅區土地應保證做為本案進出道路及交通緩衝空間使用,且以契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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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開發單位與會所提切結書不符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應退請桃園縣政府會同開發單位與毗鄰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辦理切結同意,並納入協議書規定後,再行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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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之交通改善計畫,採納桃園縣都委會決議之交通改善方案(汽車入口由三車道匯集為單車道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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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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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日後建築量體對周遭環境之景觀衝擊,應於計畫書中增列建築量體之造型、色彩配合周遭環境景觀予以調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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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營業,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至擬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仍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將來新建、改建時,並應自基地西側主要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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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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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一、擬變更範圍內既有建物現況資料(包括1、基地現況為工業區共五筆土地面積一同意採納規劃單位處理基地現況、建物結構、配置及使用強度六、一三三平方公尺,現有家福公司使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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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及現有廠房之污水及垃圾處理情形。用中兩層樓RC結構建築物一棟,使用強度為建蔽率百分之七十,法定空地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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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2、現有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均置於基地後方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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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交通改善計畫之規劃,大部分需使住宅區土地為三九○、三九四地號兩筆土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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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春日路與基地相鄰間之住宅區,惟該地,該土地現況即提供作為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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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並未納入擬變更範圍,如將來作非住宅使用,以改善交通使用,是否已獲該地主同意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承諾契約?三、交通運輸衝擊評估及改善計畫之委外單委外評估單位為臺聯城鄉管理顧問公司。將評估單位臺聯城鄉管位,請補充說明,以示負責。理顧問公司於細部計畫之相關章節內具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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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改善計畫中有關汽、機車配置之規1、汽車停車場配置於建築物內,係為提供除交通改善計畫併審查劃理由?行人與車流之因應措施?基地良好之遮蔽及縮短購物者之步行動意見(二)辦理外,其餘與臨接道路之交叉路口節點分析?線;機車停車場置於基地後側法定空同意採納規劃單位處理地,係為配合現狀之土地利用情形,並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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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有人行道直通建築物賣場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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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車流之因應對策分為下列幾點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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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現有春日路與鹽庫西街交口,未劃設行人斑馬線,故欲徒步穿越春日路尚有困難,建議增設斑馬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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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搭乘公車之行人,得由春日路旁住宅區現有建築物前公車站牌下車後,經該建築物騎樓直通賣場臨住宅區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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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騎乘機車之行人,得由停車場前方之人行道,直通賣場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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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客車駕駛之行人,由建築物內部電扶梯直通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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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與臨接道路之交叉路口節點分析請詳規劃單位原提送之參考書件柒-(壹)第四章(第一節道路系統分析、第二節路網功能檢討、第四節進出基地旅次分析、第五節基地內動線規劃、第六節道路容量與服務水準分析、第七節交通管制與道路系統規劃、第八節基地停車需求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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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劃單位於審議期間,有關車行動線規劃之四個方案,及機車停車區之三方案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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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之交通動線改善方案,其汽車入口由三車道匯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集為單車道之設計,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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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緩衝車道之規劃應儘量避免使用現有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將區外道路因本案開發產生之延滯衝擊,由基地內部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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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此原則,春日路由北往南方向,開發人提供春日路路面以外125m長度之緩衝車道(約停21部小汽車),可有效紓解110秒之時相輪迴內,80秒通行及30秒等待之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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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南往北方向,開發人提供30m緩衝車道,並規劃春日路增設左轉專用道150m,可有效改善原有交通衝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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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春日路與鹽庫西街口有三時相號誌控制由南往北左轉之通行時間,車道匯集口則有常設交管人員管制由北往南右轉之通行時間,故「由北往南右轉」之雙車道車輛及「由南往北左轉」之單車道車輛不會同時匯集於停車場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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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車需求經「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推估」及「依尖峰小時人旅次推估」比較後(詳規劃單位原提送之參考書件柒-(壹)第四章第八節),本基地須提供306個汽車停車位,開發人實際規劃共568個停車位,可充分提供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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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築物內設有兩層停車場,分別劃設195部及373部小客車。在充分提供停車需求之情況下,可有效減低因停車延滯致使內部車道不順暢而造成之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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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來客成長量方面,本基地於民國八十三年使用對外開放時,桃園縣僅有一家同業;截至民國八十八年底,桃園縣已有六家同業相互競爭,另有數家工商綜合區之陸續開幕營運,因此來客數已難以有所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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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昇本地區之環境品質,應於細部計遵照辦理。依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畫書內規劃至少百分之二十之公園、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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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共停車場、環保設施、主要出入道路等必要性服務設施,並應標示其適當位置範圍,以作為日後基地重建開發建築之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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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所附之協議書敘明之變更面積1、於本案變更須經各級政府單位審核,並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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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三三公頃與計畫書所敘之變更有各種決議修正事項或建議處理事項面積一.六五二七公頃不符,請查明修(本案面積變更為縣都委會之決議修正正,並補附擬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同事項),而協議書之變更係由地方政府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主辦,並須經法院公證方為有效。為簡化各級政府行政作業,爭取時效,並減少重複繳納公證費用等因素,是否得請依協議書第十三條之規定,於開發案核定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依核定修正事項,一次辦理協議書條文之換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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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第十點規定,本案將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地籍謄本及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等相關資料檢附於參考書件內,作為辦理變更及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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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量日後建築量體與對周遭環境之景觀遵照辦理,於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同意採納規劃單位處理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衝擊,應於計畫書中增列建築量體之造要點增列條文:「本基地於建築物新建時,意見及併審查意見(四)型、色彩配合周遭環境景觀予以調和之應注意建築物主體之造型宜平實且親和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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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高,並應與附近環境互相調和;色彩應互相協調並與環境配合為原則,主色彩可以接近自然界之色系為主,及為低彩度或中低明度色系為輔。整體的材料,應著重於塑造特有的建築風格。」八、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1、地方政府查處資料,建議列入主要計畫併審查意見(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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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營業,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書之附錄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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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2、有關建築結構係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二年至擬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間,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造;申請人已委託該事務所依現有之建項,仍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術規則等規定,將來新建、改建時,並檢討建築物之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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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基地西側主要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3、由於基地西側臨接南崁溪,故審查意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見「‧‧‧自基地西側主要道路境界予植栽綠化。線‧‧‧」是否為基地南側鹽庫西街?有關將來建物新建退縮之規定,遵照審查意見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管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