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第二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暨「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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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MOIO4821-4-005-cddab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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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十二屆第十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五三六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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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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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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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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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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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為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及振興經濟方案之需要,擬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並擬定細部計畫,案涉工商綜合專用區之設置對桃園生活圈都市整體發展及交通衝擊影響甚鉅,案情複雜,簽奉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及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武達,汪委員桂生等,並由黃委員世孟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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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及現地會勘,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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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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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地北側之通過性聯外計畫道路,案涉「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份,業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議審決通過,將來該聯外道路如尚未開闢完成,開發單位應自申請基地至東勇街之間,自行興闢至少十二公尺之聯外道路,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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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容部分(一)應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將環評審查通過之結論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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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書第三|四頁第二節土地使用計畫之生態綠地,應增列「基於涵養水源之原則,生態綠地全面維持其透水性,應予植栽綠化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另綠覆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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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細部計畫書第五|五頁第五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之允許使用組別,針對工商綜合專用區二部分,應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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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一(通過性道路)之允許使用組別,其中第二十六組、第二十七組之使用組別予以刪除,其餘允許使用組別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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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二(停車場)之允許使用組別,其中第二十一組、第二十六組、第三十組及第三十一組之使用組別予以刪除,其餘允許使用組別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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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三(社區中心)之允許使用組別,其中第二十六組之使用組別予以刪除,其餘允許使用組別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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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綜合專用區二│四(區內道路)之允許使用組別,其中第二十六組、第二十七組之使用組別予以刪除,其餘允許使用組別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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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單位應確實依照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規定,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辦理,以確保計畫品質及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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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名稱應修正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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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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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請增列敘明本基地之平均坡度分析、本案基地屬都市發展地區,平均坡度0,環境影響採納規劃單位處理及是否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等不得開說明書審議階段已確認本案基地並未位於任何依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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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區、或依法劃定之管制區、申請變更法不得開發之管制區,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自願承諾範圍土地之地號與權屬、土地使用同意事項均載明於審議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案未書、下水道系統、管線地下化、自願承來將檢附前述說明書報請核定,土地權屬、使用同諾具結保證等事項,及必要之環境影響意書、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將依審查意見納入說明書(含環評審查通過之結論)等文變更主要計畫書之附件一併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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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並納入計畫書、圖中,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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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衝擊評估及改善計畫之委外評估單位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項公司同意於同意採納規劃單位單位,請補充敘明,以示負責;另關於細部計畫之相關章節內具名,以示負責。另汽機車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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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停車位數量之規劃請再確實估停車空間之規劃係依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算,避免空間資源之浪費。辦法之規定及預估之需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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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再檢討植栽綠化之綠覆率比例,及基於涵養水源之原則,本案生態綠地將全面維持其併決議文(二)之2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公共建築物牆面線不受退縮十公尺之透水性,建請小組同意修正為:生態綠地應予植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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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規定。綠化並維持其透水性:綠覆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另退縮規定依據審查意見修正,將除外部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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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地北側之通過性聯外計畫道路之開本案於桃園縣都委會審議時作成該聯外道路如未併決議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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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時程,如何與本案開發相互配合?開闢完成,申請人應自行興闢至少十二公尺之聯外道路,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之決議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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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名稱,建議修正「變更八德依審查意見修正。併決議文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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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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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本基於確立本管制要點日後修訂之法令依據,建請小同意採納規劃單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訂,可由全組同意本條文修正為: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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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委員會提桃園縣都市計畫審議修訂,應依據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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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施行」,核與現行法令規定不合,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