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風景區、公園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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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MOIO4821-4-009-c96bf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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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二五七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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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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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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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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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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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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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原由台灣省政府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並辦理草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由台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報部核定,故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機關應修正為「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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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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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位置確屬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四八0次會議已審決通過「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直潭、屈尺地區)為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範圍內,故變更計畫案名稱應配合修正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風景區、公園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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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變更後之自來水事業用地退縮建築、綠化植栽規定,應比照本會之通案性決議,增列「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