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第九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地區及八斗子地區(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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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MOIO4821-4-012-34f17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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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第三0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八基府工都字第0七三0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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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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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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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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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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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林委員大煜、倪委員世標等組成專案小組,並業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十一月八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研獲具體意見,並以本部營建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八十八營署都字第五一九五0號函請基隆市政府與開發者再行協議確定相關回饋措施規定後,將相關圖說資料函報到部後,俾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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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准基隆市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基府工都字第00五九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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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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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地區及八斗子地區主要計畫(中興山莊附近地區通盤檢討)案」,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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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為上開主要計畫之部分地區通盤檢討,其中涉及原細部計畫變更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規定分別製作書圖併同報核。至是否再另行辦理公開展覽乙節,請基隆市政府另案報請內政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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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昇本計畫區整體街廓開發利用效益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建立完善交通道路系統,及經基隆市政府楊副市長與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說明該府同意開發者(三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修正計畫草案內容,且修正調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已較原計畫高,爰同意採納,及依基隆市政府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八九)基府工都字第00五九0號函送該府與開發者再行協議確定相關回饋措施規定辦理,並修正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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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西定河截流道路北側及西岸聯外道路東南側有關道路、住宅、綠地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應將停車場位置調整至內側街廓,以避免增加德安路及復興路之直行車流負荷;停車場南側住宅區應增設公園用地一處,停車場用地並得作為多目標使用。至原擬變更為停車場部分,同意變更為商業區,惟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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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鄰里商業區及其西側地區部分:考量復興路旁既有溝渠之親水及生態處理,沿復興路商業區街廓建議設置適當寬度綠帶,以美化都市景觀;商業區則配合調整路型以維適當街廓進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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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基隆市政府所提意見:將原文小用地西側部分住宅區變更納入文小用地,原文小用地東側毗鄰之住宅區應增設八公尺寬計畫道路,並應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作為人行通路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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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本基地之地面交通與港西聯外道路之串連性,及經該聯外道路闢建單位基隆港務局列席代表說明同意開發者所提於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北側增設匝道之構想,惟原擬變更後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因受地形及交通條件之限制,修正為公園用地,且將來闢建時應考量鄰近住宅街廓之連通,以維公園使用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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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港西聯外道路連接德安路之交接處應設置五公尺寬通行道路及槽化分隔島,以利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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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本案開發基地將來之住宅及商業環境品質,請基隆市政府與開發者應對污水、垃圾處理問題妥為協定,如該地區尚未完成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其經處理之污水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排放流水標準。此外,基隆市政府應於下次辦理該地區通盤檢討時,予以整體考量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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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開發者所提開發基地除應採整體規劃,並得分期分區開發外,應確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次開發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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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西聯外道路西側擬變更後之大街廓住宅區部分,考量地形坡度較陡,且擬採整體街廓PUD方式開發,爰除該街廓北側非屬開發者所有部分零星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仍得依原細部計畫規定辦理外,其餘應調降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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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開發者自願負擔回饋公共設施興闢之項目、時程、管理維護、捐獻土地產權之移轉等事項,應由該府與開發者另行協議及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