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玉井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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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2-5d81e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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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七八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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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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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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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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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後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辛委員晚教、賴委員美蓉、黃委員武達、陳委員博雅、倪委員世標及蕭委員江碧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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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案:據鄉公所人員稱,該計畫道路業依計畫開闢完成;且已依原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建築在案,故未便採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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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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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因玉井鄉尚未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無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廠之興建計畫,宜請該公所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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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專案小組意見四修正為:「據地方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該鄉已於適當地點興建果菜市場,且現行計畫果菜市場用地在區位上較適宜作一般市場使用,故將本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及果菜市場用地統一修正為市場用地。」【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召開審查「變更玉井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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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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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補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將「公二」公園用地變更為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及規定本計畫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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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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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符合實際,將「機一」機關用地現況供郵局使用之產權範圍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民眾服務分社使用之產權範圍變更為行政區,授權縣政府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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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統一名稱,將本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及果菜市場用地修正為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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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八年三月五日發布實施之「訂定玉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為原條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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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據以往審查案例,將原條文第二點及第三點內「則每超過一○○平方公尺」乙節,修正為「則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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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作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將原條文第四點修正為:「四、本計畫之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並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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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基地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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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列退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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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電信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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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已建議將果菜市場用地修正為市場用地,故將原條文第七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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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列:「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電信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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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已無文教區,故將原條文第九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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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十一點中段之「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原條文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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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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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第四案:因變更後道路系統不完整,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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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六、七案:為維持都市中綠地之綠、美化之功能,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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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八案:變更農業區為保存區部分,據變更理由記載係配合已依法作寺廟登記之明泉寺而變更,故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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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九案:除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外,其餘之「機二」機關用地配合地方實際需要修正指定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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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四案:請縣政府依規定格式及審議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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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七案:為補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將公園用地修正為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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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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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案:本變更案如照縣都委會決議將會產生狹長商業區,不甚妥適,故授權縣政府於送核定前協調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將變更範圍南側臨接廣場用地部分之土地,無償提供變更作為廣場用地使用,並重新繪圖,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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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案:據鄉公所人員稱,該計畫道路業依計畫開闢完成,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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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案:為符合公地公用原則,及補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除縣政府已興建警察宿舍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變更為廣場兼作停車場使用,授權縣政府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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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公園用地得興建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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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案:因該鐵路用地南段部分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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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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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已編列有徵收費用,故同意修正為公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