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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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3-022b7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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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八七府工都字第一六二五九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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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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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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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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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中,惟尚未獲致具體結論,因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後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案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委員世孟、賴委員美蓉、侯委員錦雄及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及十二月十七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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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二、四│(二),同意照台南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八九府城都字第三六二○四號函所送變更計畫圖通過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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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月十七日召開審查「變更永康六甲頂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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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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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實際,故將台南高工納入本計畫範圍作為高中用地,及將本案案名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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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永康(六甲頂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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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由混合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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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用地、學校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提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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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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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案,基於左列理由,將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修正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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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計畫書敘述本計畫區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原來均為混合區(變更內容誤載為未設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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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業已重劃完竣,且大部分完成開發,如變更為商業區亦無法提供相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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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都委會決議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五‧七公頃,本次檢討將計畫人口調高後,不足面積更達十一公頃左右,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故不宜再增加土地使用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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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十案,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部分,不符合劃設私立學校之要件,惟該土地既已供私立聖功女中使用,故修正為文教區,以符合實際;又配合地籍範圍修正計畫範圍線部分,同意依台南縣地籍範圍修正主要計畫(亦即部分納入計畫範圍,部分剔除於本計畫範圍),並請台南市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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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二案,因都市更新條例業已公布施行,無另訂土地整體開發管理要點之必要,故將該土地整體開發管理要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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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三案,請縣政府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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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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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考量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現況發展情形,將住宅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又因已建議將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維持為住宅區,故有關商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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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及實際需要,將文教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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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為提供較大之停車及戶外空間,並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之交通,故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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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為考量文小用地與文高用地之性質不同,故將文小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文高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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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綠化美化需要,故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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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區、學校用地、變電所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應加以綠美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為簡化條文,將第八點修正為:「(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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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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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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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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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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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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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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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案:因停車場用地不足,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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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案:請縣政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於本案送核定前同意無償提供百分之三十土地(於「市二」市場用地南側)變更作為公園用地使用,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否則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