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山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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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6-f29fb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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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五四二六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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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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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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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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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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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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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計畫區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三,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百分之十,相距甚遠,故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綠地變更為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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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生活環境品質並考量本計畫區人口呈緩慢成長現象,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維持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規定,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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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綠美化環境,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機關用地)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四、「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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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並將第十點第三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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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統一名稱,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並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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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山上鄉尚未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無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廠之興建計畫,宜請該公所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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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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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王○榮玉二段339-0、340-0一、本案玉二段338-0地號土地仍維持道地號為機關用地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路用地使用,339-0、340-0地號(機338-0地號為道路用關用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為符合地尚未徵收,影響所有公平合理原則,請台南縣政府會同山上權人使用。鄉公所協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前開三筆地號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土地(作為道路及機關用地使用),並請於接到本會會議紀錄三個月內完成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二、本案得採交換分合方式辦理,惟應盡量保持「機一」機關用地土地之方整使用為原則。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王○榮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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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二段 339-0、340-0地號為機關用地及338-0 地號為道路用地尚未徵收,影響所有權人使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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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玉二段 338-0 地號土地仍維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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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用地使用,339-0、340-0 地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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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用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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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原則,請台南縣政府會同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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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協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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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提供前開三筆地號土地面積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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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作為道路及機關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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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並請於接到本會會議紀錄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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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完成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否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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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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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得採交換分合方式辦理,惟應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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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機一」機關用地土地之方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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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