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南田里附近、豐洲、大湳地區)細部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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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7-5c3e0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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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廿五屆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四三八八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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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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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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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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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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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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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南田里附近、豐洲、大湳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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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目標年已屆滿,請配合中部區域計畫年期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一○○年,並據以推估合理計畫人口,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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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簡化條文,故將第二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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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環境品質、因應停車需求及鼓勵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但建蔽率如不大於百分之五○,則容積率得予提高至百分之一八○。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並增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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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綠美化環境,於第五點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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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六、為對停車場用地作立體式使用之強度作適當管制,將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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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提供較大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交通,將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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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六點第三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