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七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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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8-5e276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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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ㄧ、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除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嘉義縣政府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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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案,經前省都委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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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第四七一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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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六五次會審議決議為:「請縣政府會同鄉公所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議。」,案經嘉義縣政府依據上開決議研擬方案並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提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第一五○次會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五五次會審議通過,嘉義縣政府於八十八年三月廿四日以(八八)府建都字第三五七八四號函送計畫書、圖及有關資料報請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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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因案情複雜,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赴現場勘查並先行審查,研擬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立法院陳委員明文函轉鄭清江先生等六人逕向本部陳情部分,併案由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四、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陳委員博雅、翁委員金山、侯委員錦雄及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赴現場勘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八十九年元月十八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已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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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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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元月十八日召開審查「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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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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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地點毗鄰二高連絡道,具發展潛力,故准予變更,惟為加速鄰近地區開發及考量整體都市計畫區之發展,本案變更範圍西側及北側約三十五公頃之市地重劃區未開發完成前,中埔鄉行政轄區內之都市計畫不得再增加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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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範圍內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如具土壤、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之規定辦理,並將其處理方式納入都市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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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五、六之規定,本案於送核定前,請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內,以供將來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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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變更範圍所規劃之公園用地應調整集中劃設,又本計畫區中央之號南北向計畫道路路寬修正為十二公尺,其中車道寬度為六公尺,兩側各留設三公尺寬之人行步道,並應加以綠美化;號計畫道路西側部分因其出口形成多處交叉口,影響中山路之車流故其中心線應修正與中山路北側之現有八公尺計畫道路一致,授權縣政府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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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嘉南地區地震頻繁,為落實都市防災,故請縣政府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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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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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自用車停放,減少路邊停車,且退縮部份可供綠化使用,故建議增列「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應妥為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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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故建議將第二點及第三點內「本計畫範圍內」乙節修正為「本案變更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