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八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員林都市計畫(1-2號道路東-1道路南側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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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09-15983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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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一八二四五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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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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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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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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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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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一,有關「調整『公兒』用地於計畫區適中位置」乙節,同意採納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意見,維持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及將計畫年期配合主要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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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審查「擬定員林都市計畫(1-2-1道路南側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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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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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公兒」用地面積與因應停車需求,在不少於縣都委會決議公共設施比例(二七·六六%)原則下,將原編號細、細、細號道路計畫寬度修正為八公尺,所縮減道路用地面積規劃作「公兒」用地,並調整「公兒」用地於計畫區適中位置,其地下得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停車場供為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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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提供自用車停放場所,減少路邊停車,以及綠化市容景觀,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修正為「...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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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適應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故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第三款:「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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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簡化條文,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修正為:「(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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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本款之容積獎勵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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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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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利開發管理與執行,將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俟完成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俟土地權利重新分配完成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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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縣政府補具「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納入計畫書內,以落實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