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3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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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31
案件id
MOIO4831-4-010-068ab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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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二一、二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八六府建都字第二七六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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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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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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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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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後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侯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陳委員博雅及歐陽委員嶠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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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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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意見六同意照高雄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二八九七○號函所送修正計畫圖與事業及財務計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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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內「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乙節,修正為「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但建蔽率如不大於百分之五○,則容積率得予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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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召開審查「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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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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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計畫區之發展期程,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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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酌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以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核算,將本細部計畫人口修正為八、四○○人,並配合修正計畫人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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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本細部計畫範圍及其相鄰地區之斷層資料並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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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現有鳳山都市計畫污水場配置及設計容量妥為規劃本細部計畫區之污水處理系統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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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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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第二點修正為:「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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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第三點修正為:「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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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寬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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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種類最小寬度(公尺)獨立住宅八‧五雙併住宅八連棟住宅七‧五本計畫區內之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均應自建築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其中臨道路側之二公尺應留作人行步道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其與道路之關係如附件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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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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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第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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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細部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作多目標使用時,僅得作地下停車場使用,並應提供作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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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簡化條文,將第五、六、七、八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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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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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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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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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公開展覽條文第十一點修正為第六點:「高雄縣政府應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對下列事項加以規範,及成立都市設計委員會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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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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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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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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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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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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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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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景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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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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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列第七點為:「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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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都委會修正意見綜理表第二案,請縣政府依左列原則重新繪圖並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提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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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鳳山都市計畫書記載,其計畫區東側與鳥松、大寮鄉為界,惟經縣政府依主要計畫圖測繪地形圖後,發現部分與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重疊造成書圖不符情事,為避免執行上之困擾,及符合主要計畫精神,故同意縣政府意見依鳳山市行政區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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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百分之十的公園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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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與「公兒五十九」、「公兒六十」相鄰部分劃設二公尺人行步道,以為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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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綠化系統之銜接,及辦理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將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酌予調整,並修正計畫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