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461-11、461-14、490、490-7(保護區)及490-6(第三種住宅區)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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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MOIO4841-2-002-bc2c2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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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府都二字第八七○八九三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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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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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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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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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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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經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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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並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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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中所敘「為保存現有自然生態及林相之完整,並為保全土地防止災害發生,原第三種住宅區(辛亥段四小段四九○-六地號土地),不宜做建築用地,應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原有允許建築容積將納入軍方刻正進行之本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中統籌另案辦理。」乙節,鑑於本部研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雖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第二六一五次會議修正通過,迄未奉修正核定發布實施,惟奉院長裁示:以「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先行試辦一年後,再檢討是否擴及其他項目。因此本計畫案上開容積移轉相關規定乙節,應予緩議,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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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前開擬變更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涉及台北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戶數及地點等,請台北市政府妥與軍方協調確定後再配合辦理變更相關都市計畫事宜,並將協調情形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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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依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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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府都二字第八八○五五四七五○○號函依本會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檢附相關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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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查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正由本部營建署檢討是否擴大全面實施作業中,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鑑核。本案490-6(第三種住宅區)地號土地係屬上開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有關容積移轉相關事項,應俟本部訂定施行日期後再議,以資適法。爰將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文一、二,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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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中所敘『為保存現有自然生態及林相之完整,並為保全土地防止災害發生,原第三種住宅區(辛亥段四小段四九○-六地號土地),不宜做建築用地,應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原有允許建築容積將納入軍方刻正進行之本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中統籌另案辦理。』乙節,鑑於本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函頒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奉行政院核定,請本部選擇古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先行試辦一年後,再檢討是否擴大全面實施在案。因此本計畫案上開容積移轉相關規定乙節,應予緩議,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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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涉及台北市眷村整體改建計畫戶數及地點部分,請台北市政府妥與軍方協調確定後,另案辦理變更相關都市計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