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報告事項-第二案:行政院核復原則同意原台灣省政府函為台北縣政府所提「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部份擬變更保護區、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擬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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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MOIO4841-2-003-9952c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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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原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四七三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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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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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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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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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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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一一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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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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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內容編號二、三、六、九、十、十三、十四及十八案等,涉及擬變更農業區或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計畫書內僅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乙節,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惟如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擬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時,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依行政程序敘明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將行政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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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變更內容,為避免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應請增列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分期分區開發之期限規定,並請台灣省政府督導台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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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案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按其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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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因屬風景特定區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內容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附帶建議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應針對北海岸風景區之特殊需求,進行研究,並增加必要性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遊客服務設施等)及公共建設,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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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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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決議一台北縣政府一、查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陳情建議將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本案因位於風景特定區內,人民或團體陳情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面臨景觀道路變更為零星工意見綜理表第四並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第因其土地位於北海岸業區,允應審慎考量,惟本十二案五○九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查明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基計畫案係屬備案性質,本案符部頒『無污染性之工廠之工廠因都市計於景觀考量仍應維持尚未牴觸相關法律或上級所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原縣都委會決議,並依訂行政命令或規範,為維護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則同意將工業主規定報省覆議;如省都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權益並管機關核准登記範圍(面積)變更為零星委會本予職權擬通過遵重地方政府權責,爰准照工業區,否則未便採納。」本案應特別考量其景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台北縣政府層報本案至台灣省政府核定觀退縮綠化、造型、高並同意將台北縣政府所提建時,因怡祥公司所申請之變更案尚在研議度及色彩等問題。議:「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處理中,故計畫書圖上並未變更。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三、本陳情案依省都委會決議邀集相關單位於問題。」納入計畫書規定,八十五年六月四日會勘竣事,綜合各單位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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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勘意見及依所提供書面資料並無反對意見,尚符部頒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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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再提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並依法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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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黃○玉民所有位於石門鄉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5-2等民等土地在民國75年本計畫案係屬備案案件,有十四筆地號,屬於75年公告之北海岸風景特即劃定為旅館區,希望關容積率之訂定,係屬地方定區主要計畫內劃定之旅館區,近聞有關本區考量原有與新劃設旅政府之權責,且未牴觸有關內之旅館區容積在省都委會內決議變更為建館區之不同,給予民等法律或上級所訂行政命令或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決議蔽率為30%,容積率75%,較之81年辦理時所舊有旅館區較高之容規範,黃君所提陳情意見不擬定之容積率150%更減少一半,如此之決議對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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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等所有建地之損失可謂大並嚴重影響將來之發展,且鄰近地區之建築均有極大容積之建築,何以民等土地遭受如此限制,令民深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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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原台灣省政府依據本會上開會議決議,以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九二三七0號函報行政院核示「有關台北縣政府辦理『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因涉及所變更農業區、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擬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一案,並由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內第五九五一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交由本部核議見復。本部爰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具體結論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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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台北縣政府所提擬不採區段徵收之理由,尚屬實情,及經該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辦理該地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結果不可行,故建議行政院原則同意本案除應請台北縣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辦理外,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以加速本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書、圖作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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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涉及山坡地部分,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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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中有關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變二、三及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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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有聚落合法房屋密集部分: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得免辦理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之第五項,爰同意准照台北縣政府所提意見辦理,並應由該府訂定適當之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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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仍應以區段徵收(或跨區)方式辦理,並請台北縣政府另案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如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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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中有關變更為遊樂區及旅館區部分(變六、九、十、十三及十四):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範圍因產權單純,皆屬私有土地,及均有自行開發意願。是以,原則同意擬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改採左列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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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附帶決議「將來須擬定細部計畫,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並無償提供變更面積百分之十為停車場予鄉公所」,並修正後段文字為「申請變更面積之百分之十土地應劃設為停車場用地,無償捐獻登記為鄉公所所有,並於取得遊樂區或旅館區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興建停車場及自願捐獻予當地鄉公所登記為鄉有。」2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之土地,應提供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其使用分區仍為遊樂區或旅館區,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應自行闢建、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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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項各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得另案分別報由本部逕予核定,細部計畫並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且報請本部核定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載明上開相關開發方式,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本項維持原計畫。」八、前開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會議研商結論經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九內0三九八三號函核示同意照辦,本部並以八十九年二月廿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0三二八六號函請台北縣政府儘速依照修正本案之計畫書圖後,重行報部核定在案,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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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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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速本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書、圖作業時效,請台北縣政府迅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九內0三九八三號函核示同意之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研商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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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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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殷張蘭熙本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經大部都委會八十六年四月通過主要計畫變一、查有關本部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更,又於八十九年元月原則同意不採區段徵收,本人同意遵照其規定十八年十二月號第六案之開發方式辦理,惟其中決議內容部分或有不盡詳盡,僅陳幾點建九日會商結議,請大部委員鑑查:論,業報奉行一、本案屬台灣最北近海之山坡地,其特性為環境景觀空氣等自然條政院八十九年件良好,唯獨雨天天數過高,僅宜做室內遊樂為主之開發,而北二月十日台八海岸之遊樂區開發需達每年五十五萬人次以上方可經營,按峰值十九內0三九計算單日最大為四千兩百人,其需之樓地板面積預估最低在一萬八三號函核示坪。同意照辦有二、以原八十六年四月通過主要計畫變更之決議本案將有允建樓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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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一萬四千坪,但以八十九年元月原則同意之「平均坡度百分之二、次查本案係屬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所示,報告案件,公認為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地維持保護區。民或團體陳情三、觀諸山開辦法,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意見歉難討不得變更所為變更地形,於開發許可申請案,仍列於許可範圍,論,惟陳情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且供必要之道路及水保設施使用。本案因屬山坡地,不論申請雜項涉及另行擬照、建照都必須循山開辦法、環評、水保、坡審逐項審查,絕對定之細部計畫可以完整落實山開辦法之要求,且本案之主要出入道路均需通過內容,應由台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如該等區均不得變更計畫,本案將北縣政府依本面臨實際上無法申請雜照之困難,故請准予依原都委會於八十六部上開會商結年通過之主要計畫變更範圍,附加規定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論(三)-3併區不得變更地形及開發利用。同另案辦理主四、如以可開發土地計畫建蔽、容積,目前僅餘允建樓地板面積七千要計畫變更及八百坪,基於一般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分區規定之建蔽率(如保擬定細部計畫護區十分之二、風景區十分之二),其至公共設施中公園用地五案時,再妥予公頃以下,即允許建蔽率百分之十五,因此請委員鑑查本案所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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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最小樓地板面積,准於細部計畫審查時,依據開發許可精神酌與適度放寬部分建蔽及容積之管制,以百分之十五與百分之三十為建蔽、容積之上限彈性管制,以利促進遊樂區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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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華人壽公司、蔡開於行政院交議本案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一案結論(一)及(三)同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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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壽-3部分窒礙難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投資意願甚鉅,請惠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審慎研酌,並陳報貴部都委會討論,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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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第十三案一、民等所有旅館區(二)計九.七0公頃,因受地形條件限制,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地區計四.四一公頃,占總計畫面積百分之四八.二七;坡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地區占總面積百分之二七.九四,其餘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地區佔總計畫面積百分之二三.七九。若依結論規定,平均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將使本旅館區畸零破碎,無法整體開發利用,影響總體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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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旅館區尚須擬定細部計畫,屆時聯外與區內細部計畫道路之布設及相關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之配置恐無法整體考量,造成片段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本會決議與蛙躍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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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地區零星分布於旅館區範圍內,又不得變更與開發利用,未來將造成土地資源之違規使用,形成資源的誤用或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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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響「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書圖修繪之困難,致無法有效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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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旅館區需投資金額約四十二億八千萬元,符合民間投資金額六億元以上之觀光遊憩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認定標準,前開限制增加開發風險,恐將降低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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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分析與說明,請貴部將「不得變更及開發」字樣刪除,修正為「本案變更涉及山地部分,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七、另本案行政院既已明確核示,依結論(三)-3為何尚需另案分別由本部逕予核定,而非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一併發布實施,俾供民等據以辦理後續細部計畫及開發計畫。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人民或團體
陳情地點:
陳情
意見綜理表第四
十二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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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陳情建議將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第五○九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查明如符部頒『無污染性之工廠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規定,則同意將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範圍(面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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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層報本案至台灣省政府核定時,因怡祥公司所申請之變更案尚在研議處理中,故計畫書圖上並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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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陳情案依省都委會決議邀集相關單位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會勘竣事,綜合各單位會勘意見及依所提供書面資料並無反對意見,尚符部頒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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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再提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並依法提出覆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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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都委會第二四八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其土地位於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基於景觀考量仍應維持原縣都委會決議,並依規定報省覆議;如省都委會本予職權擬通過本案應特別考量其景觀退縮綠化、造型、高度及色彩等問題。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黃○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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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位於石門鄉頭圍段下員坑小段 55-2 等十四筆地號,屬於 75 年公告之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內劃定之旅館區,近聞有關本區內之旅館區容積在省都委會內決議變更為建蔽率為 30%,容積率 75%,較之 81 年辦理時所擬定之容積率 150%更減少一半,如此之決議對民等所有建地之損失可謂大並嚴重影響將來之發展,且鄰近地區之建築均有極大容積之建築,何以民等土地遭受如此限制,令民深感不滿。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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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等土地在民國 75 年即劃定為旅館區,希望考量原有與新劃設旅館區之不同,給予民等舊有旅館區較高之容積。
陳情案名: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殷張蘭熙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六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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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有關本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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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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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會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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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業報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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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八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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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日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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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內0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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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號函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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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照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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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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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本案係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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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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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或團體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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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見 歉 難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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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惟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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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涉及另行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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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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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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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政府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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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上開會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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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三)-3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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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另案辦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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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計畫變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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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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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時,再妥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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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
陳情案名: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國華人壽公司
陳情地點:
、蔡添壽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三案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