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嘉義市盧厝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行水區、綠地為河川區)案」、「變更嘉義市後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河川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園用地、市場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及「變更嘉義市北社尾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行水區、綠地、住宅區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等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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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MOIO4841-4-006-fca4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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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水利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經(八八)水利政字第A八八五○五二九五三號、A八八五○五二九五四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全省河海堤及區域排水第三期六年計畫,整建八掌溪及牛稠溪堤防涉及工程用地徵收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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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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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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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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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九年元月十二日至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分別於嘉義市政府及嘉義市東區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於嘉義市東區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中國時報第四十九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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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十六日八九水利五管字第M八九五00一四九八、M八九0二00二五二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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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工程用地單位規劃之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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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處)列席代表口頭所提意見,即擬變更範圍內河川區或道路、鐵路用地三者之間兼供附屬使用用途之認定,應以該土地徵收管理之原始目的為變更原則,修正擬變更名稱為「道路(或鐵路)用地兼供河川治理使用」,或「河川區兼供道路(或鐵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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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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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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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對變更嘉義市後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河川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申請人或編號陳情地號與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其代表一黃○忠土地標示:依現階段規劃方案不符土地利用效益,且與本案「朴子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二次修正(高准照工程用地單黃○榮嘉義市東區荖藤現況無法搭配,實施後必將造成效益不彰,速公路橋上游段)在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位研析意見通段4、5、8、9地無法發揮實際功用;陳請人所有土地高度現日奉經濟部(87)水字第八七二六○九六三號過,並應由工程用號。況高過對岸甚多,如以現階段計畫實施,勢函核定。並經省府以87.10.16八七府水政字地單位分就陳情位置:將造成兩岸高度不一,如為求該兩堤防高度第一六七八一五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事項具體說明規朴子溪南岸接近齊一,則又演變成功能萎縮,實不宜冒然實往北移。劃理由、開發方文化路華興橋東施,顯有研議修正之必要。建議修正為沿現式、效益分析等妥側。有河岸邊緣構築堤防,則上述不利因素即可予函復陳情人,以化解,亦符合避免行水至文化路橋河道急劇杜紛爭。縮小之窘境;此方案與現況地形地貌方能完全配合,並可達到土地利用之效益。(亦即建議朴子溪流經荖藤段4、5、8、9地號等四筆土地時堤防往北移。)二陳○楣土地標示:陳情理由:本案所陳河段之堤線(河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同編號一。嘉義市東區荖藤陳情人認為其土地位於高灘,洪水不易到線)前「台灣省水利處」曾予檢討修正北移。段6、7地號。達。無須建造堤防。并報奉經濟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87)水位置:建議事項:字第八七二六○九六三號函核定朴子溪(含牛朴子溪南岸接近將計畫堤線北移。稠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二次修訂(高速公路橋文化路華興橋東上游段)與水道治理計畫定範圍圖。並經省府側。以87.10.16八七府水政字第一六七八一五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往北移。附表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對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園用地、市場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申請人或編號陳情地號與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其代表一鄒○穎東區興村段本人所有327-8、327-9、327-10、330、331-1地本案為部分保護區變更為河川區旨在准照工程用地單位研331-1地號位於號等五筆土地原為同一塊土地住戶。今因331-1工程用地徵收用;不宜在本案變更(部析意見通過,並應由嘉義市吳鳳南路地號(保護區)部分土地,擬被變更為河川區做堤分保護區),擬建議嘉義市政府通盤檢工程用地單位分就陳往白河軍輝橋南防道路之用。331-1土地被用後所剩下之小部分,討時辦理。情事項具體說明規劃岸西側。已無保護區作用,建議未變更河川區其餘土地,是理由、開發方式、效否能比照鄰近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益分析等妥予函復陳情人,以杜紛爭。二林愿東區興村段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八掌溪河道「捨直本案「八掌溪治理計畫」曾於民國七十同編號一。林黃娘375、375-1、376取彎」極不合情理,危害人民生命,強行剝奪本人六年十月十二日奉經濟部76水字第五地號等三筆土地賴以為生之農地,爰提異議。建議放棄或修正變更一一二五號函核定。並經省府以位於嘉義市吳鳳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依現行水路築堤。即陳77.6.20(77)府建字第一五一五五三南路往白河軍輝請修改堤線往北移。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往北移。橋南岸西側。三蔡○冠土地標示:陳情理由本案三筆土地其中僅374地號土地同編號一。郭○成東區興村段部分位於公館堤防用地範圍內。因「八371、372、374等幼稚園,前面有建地夾雜其間,後掌溪治理計畫」曾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三地號。面有工廠、住宅群。十二日奉經濟部76水字第五一一二五位置:號函核定。並經省府以77.6.20(77)八掌溪南岸嘉義府建字第一五一五五三號函公告在市吳鳳南路軍輝建議案,不宜修改堤線。橋下游約一公里。分區。目及整體開發乙節應請嘉義市政府檢討研議。附表三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對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園用地、市場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申請人或編號陳情地號與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本會決議其代表一嘉義市政陳情異議變更嘉一、說明一、本案係經濟部水利處為配合行政院府函轉財義市興村地區都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專案變更都市計晝者,除係配合政核定之全省河海堤及區域排水第三團法人嘉市計畫部分保護府重大建設所必需者外,尚須有其急迫性者方得為之。民等懇為經濟期六年計畫,整建八掌溪及牛稠溪堤義市私立區為河川區乙案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所提變更範圍似有適用上疑義。防涉及工程用地徵收需要,爰依「配慈玄宮社1所提變更案係軍輝橋往下游至舊堤防上,唯其工程所需係從小合國家建設六年計晝辦理逕為變更會福利慈溪排水北側至舊堤防止,故其變更範圍已逾工程範圍。都市計畫作業點規定」,申請由本部善事業基2民等一帶之土地其高程已逾八掌溪對岸堤防高度,且五0年來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尚符合都市金會尚無遭受洪水侵害之苦,並無興建堤防之需。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件。二、建議二、依據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處)本變更範圍應以重大建設工程所需者為限,非屬工程範圍內者應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本案變更範圍維持原計畫,俟都市計畫檢討時再行辦理,方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係依據水利法劃設之河川治理線套二十七條之精神。繪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皆有施作堤防相關設施之必要,故所陳意見,不予採納。三、應由工程用地單位分就陳情事項具體說明規劃理由、開發方式、效益分析等妥予函復陳情人,以杜紛爭。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黃○忠黃○榮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嘉義市東區荖藤
段4、5、8、9地
號。
位置:
朴子溪南岸接近
文化路華興橋東
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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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階段規劃方案不符土地利用效益,且與現況無法搭配,實施後必將造成效益不彰,無法發揮實際功用;陳請人所有土地高度現況高過對岸甚多,如以現階段計畫實施,勢將造成兩岸高度不一,如為求該兩堤防高度齊一,則又演變成功能萎縮,實不宜冒然實施,顯有研議修正之必要。建議修正為沿現有河岸邊緣構築堤防,則上述不利因素即可化解,亦符合避免行水至文化路橋河道急劇縮小之窘境;此方案與現況地形地貌方能完全配合,並可達到土地利用之效益。(亦即建議朴子溪流經荖藤段4、5、8、9地號等四筆土地時堤防往北移。)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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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朴子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二次修正(高速公路橋上游段)在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奉經濟部(87)水字第八七二六○九六三號函核定。並經省府以 87.10.16 八七府水政字第一六七八一五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往北移。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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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工程用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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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研 析 意 見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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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並應由工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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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單位分就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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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具體說明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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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理由、開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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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效益分析等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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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函復陳情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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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紛爭。
陳情案名:
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楣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嘉義市東區荖藤
段6、7地號。
位置:
朴子溪南岸接近
文化路華興橋東
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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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陳情人認為其土地位於高灘,洪水不易到達。無須建造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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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將計畫堤線北移。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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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陳河段之堤線(河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前「台灣省水利處」曾予檢討修正北移。并報奉經濟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87)水字第八七二六○九六三號函核定朴子溪(含牛稠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二次修訂(高速公路橋上游段)與水道治理計畫定範圍圖。並經省府以 87.10.16 八七府水政字第一六七八一五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往北移。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鄒○穎
陳情地點:
東 區 興 村 段
331-1 地號位於
嘉義市吳鳳南路
往白河軍輝橋南
岸西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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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 327-8、327-9、327-10、330、331-1地號等五筆土地原為同一塊土地住戶。今因 331-1地號(保護區)部分土地,擬被變更為河川區做堤防道路之用。331-1土地被用後所剩下之小部分,已無保護區作用,建議未變更河川區其餘土地,是否能比照鄰近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
本案為部分保護區變更為河川區旨在工程用地徵收用;不宜在本案變更(部分保護區),擬建議嘉義市政府通盤檢討時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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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工程用地單位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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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意見通過,並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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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地單位分就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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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項具體說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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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開發方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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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析等妥予函復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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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以杜紛爭。
陳情案名:
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愿林黃娘
陳情地點:
東 區 興 村 段
375、375-1、376
地號等三筆土地
位於嘉義市吳鳳
南路往白河軍輝
橋南岸西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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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八掌溪河道「捨直取彎」極不合情理,危害人民生命,強行剝奪本人賴以為生之農地,爰提異議。建議放棄或修正變更嘉義市興村地區主要計畫,依現行水路築堤。即陳請修改堤線往北移。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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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八掌溪治理計畫」曾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經濟部 76 水字第五一一二五號函核定。並經省府以77.6.20(77)府建字第一五一五五三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往北移。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部分鐵路為鐵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蔡○冠郭○成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東 區 興 村 段
371、372、374等
三地號。
位置:
八掌溪南岸嘉義
市吳鳳南路軍輝
橋下 游約一公
里。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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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幼稚園,前面有建地夾雜其間,後面有工廠、住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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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分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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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三筆土地其中僅 374 地號土地部分位於公館堤防用地範圍內。因「八掌溪治理計畫」曾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經濟部 76 水字第五一一二五號函核定。並經省府以77.6.20(77)府建字第一五一五五三號函公告在案,不宜修改堤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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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整體開發乙節應請嘉義市政府檢討研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道路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案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慈玄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陳情地點:
陳情異議變更嘉
義市興村地區都
市計畫部分保護
區為河川區乙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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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專案變更都市計晝者,除係配合政府重大建設所必需者外,尚須有其急迫性者方得為之。民等懇為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所提變更範圍似有適用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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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提變更案係軍輝橋往下游至舊堤防上,唯其工程所需係從小溪排水北側至舊堤防止,故其變更範圍已逾工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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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等一帶之土地其高程已逾八掌溪對岸堤防高度,且五0年來尚無遭受洪水侵害之苦,並無興建堤防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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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議本變更範圍應以重大建設工程所需者為限,非屬工程範圍內者應維持原計畫,俟都市計畫檢討時再行辦理,方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精神。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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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係經濟部水利處為配合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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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全省河海堤及區域排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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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六年計畫,整建八掌溪及牛稠溪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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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涉及工程用地徵收需要,爰依「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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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家建設六年計晝辦理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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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作業點規定」,申請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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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尚符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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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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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據工程用地單位(經濟部水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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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本案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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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據水利法劃設之河川治理線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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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皆有施作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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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相關設施之必要,故所陳意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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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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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由工程用地單位分就陳情事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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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說明規劃理由、開發方式、效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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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等妥予函復陳情人,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