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審議事項-第五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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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MOIO4841-4-008-dd538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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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嘉義縣、嘉義市聯合都委會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一三五九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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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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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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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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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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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涉及風景區景觀規劃及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事宜,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翁委員金山、陳委員博雅、侯委員錦雄、倪委員世標等,並由翁委員金山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三月八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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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由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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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一變計畫目標民國九十年民國一○○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修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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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年正計畫目標年至民國一○○年二變水庫大壩農業區二‧二三道路用地三‧四二一、利用現況道路規劃為十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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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側水庫用地○‧七○(十三、十五公尺道路,並連接四停車場○‧○六四號道路)號及十一號道路形成行水區○‧四三完整之環潭道路農業區二‧三九環潭景觀保一二‧九二系統,有助整體觀光動本案擬變更為環潭景觀保護區部水庫用地一○‧四三護區線之連繫。分,考量本計畫區內仁義潭水庫周保護區○‧一○二、依縣府建議增闢南向十邊範圍係屬依法公告之「蘭潭、仁五公尺道路(十四號義潭飲用水水質水源保護區」,該道)供日後聯絡阿里山範圍土地使用應以維護水源水質水公路,形成觀光整體路量,並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為網。最高指導原則,故擬劃設具有遊憩三、壩頂以下至十五公尺道功能之環潭景觀保護區,為避免衍路(十三號道)間調整生增加過多遊客之非點源污染,應規劃為環潭景觀保護予刪除,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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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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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大壩地標及小型公園之原水庫用地依現況變更為環潭景觀保護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區,以形成完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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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水庫大壩停車場用地○‧一六環潭景觀保○‧一六一、原停十二用地,因道路併同本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辦一南側護區貫穿,形成不經濟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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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一‧二五停車場用地○‧五二用,併鄰近分區使用。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停十三)二、為改善水庫大壩入口處擬變更保護區為停車場用地及市場市場用地○‧七三攤販雲集,有礙視覺觀用地部分,其土地所有權為私人所瞻,增設市場一處,並有,考量未來開發之順利推動及攤配合劃設停車場。販統一管理,爰修正附帶條件變更三、變更為停車場、市場用保護區(一‧二五公頃)為遊客服地部分限作平面使務中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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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開發時應行環評及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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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變更範一、應先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圍為番路鄉內甕段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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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2、686-29、二、開發前應檢附整體開發計畫686-79、686-85、書,並應規定完成開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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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91等五筆地號之三、開發單位為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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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土地。四、應至少提供一半以上之土地作為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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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四保護區○‧一九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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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用地○‧一五三變西側環潭水庫用地○‧二六環潭景觀保○‧二六一、配合興築完成之環潭道併同本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辦二道路護區路及環潭景觀保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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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保護區○‧四九道路用地○‧八五區予以調整變更。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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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用地○‧三六二、嘉義市部分已於前次道路○‧○九水庫用地○‧○九檢討變更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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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四變機一南側動物園區二五‧一一森林公園用二五‧一一一、南二高路線貫穿動物園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補充擬四地區,造成園區不連續。變更為「森林公園用地」之左列變二、配合「蘭潭、仁義潭引更理由,尚屬實情,爰准照該府核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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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劃設,該地區不宜劃一、本案擬變更範圍大部分土地為設為動物園區,故配合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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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之森林遊樂區本二、考量如開發為動物園區,易影地區變更為森林公園響本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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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二高路線貫穿動物園區,造成園區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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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鄰近已劃設之森林公園用地整體規劃利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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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水庫用地水庫用地一一‧一二環潭景觀保一一‧一二依自來水公司八四、九、一併同本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辦五護區台水五區工字第九九八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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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原水庫用地中標高一○五‧五公尺以上部分私有地原預做水庫取土區,目前已無使用計畫,宜併鄰近分區使用,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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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六變一號道路農業區二‧一八保護區二‧一八一、變更位置四週為保護區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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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東側及台三線所包圍,為促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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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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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一號道路農業區○‧○一道路用地○‧○二該十米計畫道路與一號道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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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與十米計一般遊樂區○‧○一路之交會處未劃設截角,予1畫道路交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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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處八人計畫區內保安保護區七八‧七一環潭景觀保七八‧七一一、據陳情民眾指出原計畫併同本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辦8位於環潭護區係規劃為公園用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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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內之於一通時變更為保安保安保護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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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二、保安保護區無法利用,地方政府又不能徵收。影響私有土地地主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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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促進地方發展,變更為環潭景觀保護區,並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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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九變計畫區內保存區二‧六一宗教專用區二‧六一依保存區為現有寺廟使用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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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保存區之事實,予以調整分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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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修正及增已訂定增修訂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未儘詳見表十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辦七訂土地使妥適或不符地方實際發展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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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管需要,應予增修訂調整,以人制要點利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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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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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一」代表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人1」代表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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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依前省都委會審議要求調整「條」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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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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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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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第二條本特定區計畫(嘉義市轄第二點:本特定區計畫管制事項適依本條縣市合併辦理通盤檢討內容依本會決議各點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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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部分)設置下列各種土用下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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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及公共設施用地:一、住地:一、住宅區。二、保宅區。二、商業區。三、護區。三、農業區。四、青年活動中心區。四、露青年活動中心區。五、露營區。五、森林遊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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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區。六、動物園區。七、六、宗教專用區。七、機森林遊樂區。八、行水區。關用地。八、旅館區。九、九。保存區。十、古蹟保環潭景觀保護區。十、一存區。十一、水庫用地。般遊樂區。十一、文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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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園用地。十三、十二、學校用地。十三、機關用地。十四、停車場零售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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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十五、道路用地。第三點: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一、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一、「惟既有合法高層建築更新時,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訂。仍給予既有之容積率」乙節,核於百分之二百;惟既有合二、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合,應予刪法高層建築更新時,仍給議決議提高容積率。除,將來該地區如有更新之必要予既有之容積率。者,自得循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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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本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開發強度不宜擴大,爰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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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第四點: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一、以容積率取代樓層數,以增加按本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開發強分之六十,建築物高度不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管制彈性。度不宜擴大,爰修正為「商業區建得大於二層樓或七公尺,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建築二、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建築物之式樣應配合周圍物之式樣應配合周圍環境議決議提高容積率,促進其開闢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建築物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本由會決議環境景觀予以美化。景觀予以美化。使用意願。之式樣應配合周圍環境景觀予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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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青年活動中心區以供青年第五點:青年活動中心區以供青年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按本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開發強活動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活動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議修正。度不宜擴大,爰增列「建蔽率不得限,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限。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用,依左列規定:分之二十。」,其餘准照嘉義縣政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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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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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層樓或七公尺(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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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露營區以供靈營及其附屬第六點:露營區以供露營及其附屬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按本計畫區為風景特定區,開發強設施使用為限,其建築物設施使用為限。議修正。度不宜擴大,爰增列「建蔽率不得及土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定:分之十。」,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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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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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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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動物園區。供設置動物刪除該分區已刪除。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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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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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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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動物檻舍除外)不得超過一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層樓或四公尺(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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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造形、色彩等應儘量配合四周環境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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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森林遊樂區以供實驗、遊第七點:森林遊樂區以供實驗、遊遊樂區開發應以遊憩設施為主,建建議除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客觀賞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客觀賞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築行為依森林法之森林遊樂區設置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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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其建築物及土地之為限,其建築物依左列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一、本要點一部分,修正為「本區使用,依左列規定:定:地形坵塊圖平均坡度百分之四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本區地形坡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應列為不可開發區;建物之三。十五以上應列為不可開應選擇於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二、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發區;建物應選擇於坡以下地區興築;另遊憩設施服務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度百分之三十以下地區區面積不得大於扣除不可開發三、每棟建築物總樓地板興築;另遊憩設施服務區後之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並應面積不得大於三百三區面積不得大於扣除不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十平方公尺,主要建可開發區後之總面積之法』之規定辦理。」築物間至少需保持五百分之十。二、本要點三部分,修正為「扣除十公尺。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不可開發區之基地,建蔽率不四、建築物之式樣、顏色三。得大於百分之三。」及材料需經縣市觀光三、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同意。二層樓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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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主要建築物間至少需保持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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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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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第八點: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增列「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分之六十,本用地除供寺於百分之六十。議修正。二十。」,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廟使用外,得附設納骨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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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以安置水庫淹沒區之無主骨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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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保護區依照依都市計畫法刪除。刪除原條文,因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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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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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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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機關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第九點:機關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以容積率取代樓層數,增加管制彈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之六十,建築物高度不得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性。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百分之一百五十。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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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旅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第十點:旅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一、因應觀光遊憩需求增加及地方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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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制,應依下列規用管制,應依下列規定實際發展需要,酌予提高其建蔽定:一、甲種旅館區:率以促進業主開發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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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種旅館區:不得任意變更地形地二、以容積率代替高度管制,以增不得任意變更地形地貌,破壞景觀及水土保進規劃設計及管制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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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破壞景觀及水土持。三、依縣市聯合都委會決議提高乙持。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種旅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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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之二十,建築物高度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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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公尺(簷高)。構造應配合四周環境建築物之式樣、顏色景觀予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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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及構造應配合四周環需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境景觀予以美化。施與場所,排水系統應需有垃圾及污水處理採暗溝方式,並不得污設施與場所,排水系染四周環境或流入水統應採暗溝方式,並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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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污染四周環境或本區開發規模面積得因流入水庫內。地形或實際情形限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制,作必要之調整並送良好景觀,並以自然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風及採光為主,與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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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需保持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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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種旅館區二、乙種旅館區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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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築基地外,不得除建築基地外,不得任任意變更地形地貌,意變更地形地貌,破壞破壞景觀及水土保景觀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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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之四十,建築物高度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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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四層樓或簷建築設備須符合有關法高十四公尺。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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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備須符合有關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法令之規定。構造應配合四周環境建築物之式樣、顏色景觀予以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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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構造應配合四周環需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境景觀予以美化。施與場所、排水系統應需有垃圾及污水處理採暗溝方式,並不得污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設施與場所、排水系染四周環境或流入水統應採暗溝方式,並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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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污染四周環境或本區開發規模面積得因流入水庫內。地形或實際情形限建築物及客房應面向制,作必要之調整並送良好景觀,並以自然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風及採光為主,與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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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需保持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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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保安保護區第十一點:環潭景觀保護區依縣市聯合都委會決議刪除保安保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案為維護水庫水源、水質為提供遊憩設施、改善護區,增訂環潭景觀保護區。第二項辦理,除維持原規定外,至及水土保持,區內土地環潭景觀、維護水庫水保安保護區或保護區允許作為農業以供涵養水源,防止砂源、水質及水土保持、使用項目部分,原則同意嘉義縣、土崩塌等為主,其土地涵養水源、防止砂土崩市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使用應依下列規定:塌等功能,區內土地除市鄉規劃局),參酌台灣省自來水一、區內土地得為左列得設置步道、花圃、景公司列席代表與會提供之「台灣省使用:觀亭台(建物水平投影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及「公告『蘭國防所需各種設施。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下)潭、仁義潭、石弄、中埔等水源、警衛、保安及保防設等遊憩設施外,嚴禁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暨施。壞地形或改變地貌,如各項主管機關」等規定,於大會中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經主管機關同意其土地所提增列原條文第一項第(八)點施。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作為農業使用,惟不得作以營利造林與水土保持措一、區內土地得為左列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且使用施。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不得超過縣市主管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國防所需各種設施。機關所訂定種類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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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之工程設施。警衛、保安及保防設為維護水源、水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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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所必需之設施。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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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建、增建,其造林與水土保持措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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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七公尺),建築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所為之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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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平方公尺。為維護水源、水質、二、禁止左列行為,但前水量所必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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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各款所列各項設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修施所必需者不在此建、改建、增建,其限: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或七公尺),建築新、造林、障礙木之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採伐,經台灣省政府五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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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者不在此限。景觀及紀念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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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設目的下,得比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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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左列行為,但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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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新、造林、障礙木之採伐,經台灣省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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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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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一般遊樂區為提供遊客第十二點一般遊樂區為提供遊客為促進觀光整體發展,鼓勵民間積除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嘉義一般性遊樂活動需要,一般性遊樂活動需要,極參與開發建設,酌予提高其建蔽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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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開發投資者應先提整體率,以促進業主開發意願。並以容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用,依下列規定:遊樂開發計畫,並送請積率代替高度管制,以增進規劃設一、本要點一、(三)部分,修正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縣市觀光主管機關審查計及管制之彈性。為「本區開發面積以十公頃以分之三。後據以辦理。上為原則,惟其規模面積得因二、建築物之簷高不得一、前項開發計畫應包地形或實際情形(明確表列敘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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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之開發範圍。明)限制,作必要之調整,並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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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面臨計畫道路或自送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三、每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行留設寬度八公尺但最小面積不得少於二公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出入性道路。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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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禁止變更地本區開發面積至少二二、本要點一、(四)部分,修正表,但建築整地所公頃以上。惟其規模為「扣除不可開發區之基地,建必需,或其他經縣面積得因地形或實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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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機關核准者際情形限制,作必要之調整並送經縣市三、本要點一、(五)部分,修正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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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核可。為「扣除不可開發區之基地,容五、本區以整體開發為原則,開發時投資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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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先提整體遊樂之二十。四、本要點一、(六)部分,修正開發計畫(包括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為「本區地形坵塊圖平均坡度百內建築、水土保之四十。分之四十以上應列為不可開發持、排水、公共設本區地形坡度百分之區;建物應選擇於平均坡度百分施計畫),且開發五十五以上應列為不可開發區;建物應之三十以下地區興築;另遊憩設面積至少十公頃,選擇於坡度百分之施服務區面積不得大於扣除不上項開發計畫應送請縣市觀光主管機三十以下地區興可開發區後之總面積之百分之關後據以辦理。築;另公共設施服務十,並應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六、不得有產生噪音、區面積不得少於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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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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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物之式樣、顏建築、水土保持、排色及材料須經縣市水、及遊憩設施(含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觀光主管機關之同公共設施)之配置計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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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時程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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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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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有產生噪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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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之式樣、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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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三點:文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一、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比照學校用地管制規定修正為「文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二、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議決議提高容積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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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四點: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為確保學校內學童之活動空間範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圍,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之四十」,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十。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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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五點: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一、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案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並二、依縣市聯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第四項辦理,並規定「遊客服務中限作平面使用,開發時議決議修正。心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應進行環評及水土保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計畫。開發時應進行環評及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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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六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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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七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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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有一面鄰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鄰接長度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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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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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七點:依第十六點規定所得增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除本要點後段「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加之樓地板面積(△F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文字部分,A)按左列核計,但不修正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外,其餘准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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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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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A:基地面積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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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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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4S/A-1.0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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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八點:依第十六點規定設置公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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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鄰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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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第十九點: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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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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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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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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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點:本特定區內之建築開發原條文未訂定,依法予以增訂。修正為「本特定區內之建築開發行行為應避免位於環境地為應避免位於環境地質調查之土地質調查之土地低利用及低利用及很低利用地區,併應檢附很低利用地區,必要時地質調查報告,送經縣(市)政府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審查合格後始得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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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經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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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第二十一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同原條文。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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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植花草樹木。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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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審議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決議第十五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第二十二點: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同原條文。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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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法令規定。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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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立法院許委一、本區土地為仁義潭風景特定區所規劃之公園區,以發展觀光遊憩為目的,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員登宮轉仁但確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無具體取得開闢計畫」為項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義潭風景特由,無端被改編為保護區及保安保護區,完全無視當初之規劃及人民私有編號第十一點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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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區自救會土地財產之權益,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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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二、主管機關二十年來不但不依計畫書發展地方觀光遊憩事業,開發地方資呂○德)源,反而嚴禁人民開發,禁止人民前往觀光遊憩,政策倒行逆施,妨礙地方建設與發展,有無被信之嫌?三、民主時代,主權在民,人民的私有地反被剝奪是一大諷刺。仁義潭的淹沒區已被徵收並被迫遷村,剩餘土地理應留一半生路讓其維生才對,但確判無期徒刑與死刑(保護區與保安保護區)何其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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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自救會向台灣省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建設廳、嘉義縣政府等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後,覆示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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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經嘉義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原案通過,送請縣府採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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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縣都委會第二次通盤檢討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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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不知為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縣市聯合都委會前幾天,主辦人員卻以「環潭景觀保護區」提出?又是「保護」兩字,是誰的傑作?八、主辦人員為何不理省政府、建設廳、縣議會、縣都委會的覆函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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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出水口的保護區為何可變更為市場用地,而民只恢復為公園區而不可得,是何理由?十、本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第三次陳情,但建設局卻置之不理,連覆函都未收到,主辦人員的職權何其大,人民的財產權何在?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十一、若以「維護水源,水質及水土保持」為由,民等歡迎舉辦公開之辯論會或公聽會。仁義潭之水源來自八掌溪,私有土地豈有任其流失之理?水質之維護主管單位應訂出標準讓人民遵守,不能以「莫須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理由來剝奪人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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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有無明文規定,凡被編為保護區及保安保護區者,永遠不得改編或恢復。若有,依法何條?若無,為何不予恢復?十三、民等忍痛積怨十多年,今以理性、合情、合法提出第四次陳情,若未獲合理結果,民等被迫只得依憲法第十五條為保護私有財產權,做出後續動作,所付出之社會成本,應由主辦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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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一、本人土地位於嘉義縣番路鄉新福村轆子腳段二一九之一地號耕地,被嘉義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案縣政府利用都市計畫規劃採單邊規劃,將全部道路用地劃在本人耕地上,之計畫道路如以原有既成道路為中心兩雖本人陳情以既成道路中心線向兩邊平均劃設,惟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側拓寬劃設,對該計畫道路行車安全影原規劃並無不當,不予採行。響不大,故基於公平原則,本案原則同二、本案該計畫道路係以原有既成道路為基礎,以既成道路中心線向兩邊平均意採納,以原有既成道路中心兩側儘量劃設,為政府拓寬道路之基本原則,亦為社會公認之公平原則,惟嘉義縣平均調整修正計畫道路範圍,並依嘉義政府受地方利益團體之影響,以不公平的方式規劃,雖經陳情人陳情,亦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與會所提置之不理,強壓善良百姓。修正道路用地範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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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計畫道路經過地區均為耕地,兩邊為稻田與果園,並無構成單邊規劃拓寬之理由。另查該地區為梯田地形,本人所有之果園與另邊稻田之高低差為三十公分左右,嘉義縣政府建設局都市計畫課就以地形為藉口,採單邊劃設,對本人之陳情,以原規劃並無不當,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矇騙委員而獲致通過,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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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係以六分多耕地栽種檬果為主,政府開闢道路方便交通,亦表贊成,只希望政府能稟持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處理,以既成道路兩邊平均規劃,懇請貴委員會派員實地勘查,做公平決定,以維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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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決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案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府工建都字第三七四五一號函(詳附件)為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有關擬變更保護區為停車場用地及市場用地部分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二點有關一般遊樂區管制事項部分等所提意見,分別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項及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二點決議文辦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立法院許委員登○轉仁義潭風景特定區自救會
陳情地點:
(代表人:呂○德)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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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區土地為仁義潭風景特定區所規劃之公園區,以發展觀光遊憩為目的,但確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無具體取得開闢計畫」為由,無端被改編為保護區及保安保護區,完全無視當初之規劃及人民私有土地財產之權益,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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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二十年來不但不依計畫書發展地方觀光遊憩事業,開發地方資源,反而嚴禁人民開發,禁止人民前往觀光遊憩,政策倒行逆施,妨礙地方建設與發展,有無被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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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時代,主權在民,人民的私有地反被剝奪是一大諷刺。仁義潭的淹沒區已被徵收並被迫遷村,剩餘土地理應留一半生路讓其維生才對,但確判無期徒刑與死刑(保護區與保安保護區)何其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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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自救會向台灣省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建設廳、嘉義縣政府等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後,覆示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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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經嘉義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原案通過,送請縣府採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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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縣都委會第二次通盤檢討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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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不知為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縣市聯合都委會前幾天,主辦人員卻以「環潭景觀保護區」提出?又是「保護」兩字,是誰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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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人員為何不理省政府、建設廳、縣議會、縣都委會的覆函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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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出水口的保護區為何可變更為市場用地,而民只恢復為公園區而不可得,是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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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第三次陳情,但建設局卻置之不理,連覆函都未收到,主辦人員的職權何其大,人民的財產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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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若以「維護水源,水質及水土保持」為由,民等歡迎舉辦公開之辯論會或公聽會。仁義潭之水源來自八掌溪,私有土地豈有任其流失之理?水質之維護主管單位應訂出標準讓人民遵守,不能以「莫須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理由來剝奪人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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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有無明文規定,凡被編為保護區及保安保護區者,永遠不得改編或恢復。若有,依法何條?若無,為何不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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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民等忍痛積怨十多年,今以理性、合情、合法提出第四次陳情,若未獲合理結果,民等被迫只得依憲法第十五條為保護私有財產權,做出後續動作,所付出之社會成本,應由主辦人員負責。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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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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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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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十一點決議文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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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土地位於嘉義縣番路鄉新福村轆子腳段二一九之一地號耕地,被嘉義縣政府利用都市計畫規劃採單邊規劃,將全部道路用地劃在本人耕地上,雖本人陳情以既成道路中心線向兩邊平均劃設,惟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原規劃並無不當,不予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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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該計畫道路係以原有既成道路為基礎,以既成道路中心線向兩邊平均劃設,為政府拓寬道路之基本原則,亦為社會公認之公平原則,惟嘉義縣政府受地方利益團體之影響,以不公平的方式規劃,雖經陳情人陳情,亦置之不理,強壓善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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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計畫道路經過地區均為耕地,兩邊為稻田與果園,並無構成單邊規劃拓寬之理由。另查該地區為梯田地形,本人所有之果園與另邊稻田之高低差為三十公分左右,嘉義縣政府建設局都市計畫課就以地形為藉口,採單邊劃設,對本人之陳情,以原規劃並無不當,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矇騙委員而獲致通過,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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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係以六分多耕地栽種檬果為主,政府開闢道路方便交通,亦表贊成,只希望政府能稟持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處理,以既成道路兩邊平均規劃,懇請貴委員會派員實地勘查,做公平決定,以維持正義。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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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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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計畫道路如以原有既成道路為中心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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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拓寬劃設,對該計畫道路行車安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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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不大,故基於公平原則,本案原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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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採納,以原有既成道路中心兩側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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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調整修正計畫道路範圍,並依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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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與會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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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用地範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