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4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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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41
案件id
MOIO4841-4-010-5b833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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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九日第四十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一九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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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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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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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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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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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涉及漁業港口整體開發及景觀規劃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林委員大煜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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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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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調整計畫年民國九十五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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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標年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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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1)東保存區○.一七宗教專用○.一七一、變更之土地現為德聖堂使宗(專)1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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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區用,係登記有案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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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下,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定之性質分區混淆而予以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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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倉儲區西側保存區○.一八宗教專用○.一八一、變更之土地現為朝天宮使宗(專)2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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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用,係登記有案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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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下,為避免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定之性質分區混淆而予以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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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區西側機(2)○.○七增列供社○.○七配合實際需要予以增設。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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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務區活動中機關使心及漁村用)文物展示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五機(1)東道路用地○.○四機關用地○.○四依照使用現況變更。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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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道路六內港口北側機關用地○.○一碼頭用地○.○九依照使用現況變更。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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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1)油(1)西廣場兼停○.○五北側之廣車場用地(停)4工(3)乙泊地○.○三北側之泊地七變電所北側加油站用○.三四加油站專○.三四為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政策而予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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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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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區南側之乙種工業○.三一泊地○.一六依照使用現況變更。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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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4)區(4)碼頭用地○.一五增列乙種工業區(4)之使用項目。一、工(4)原供曳船道、修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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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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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碼頭之開闢及充份發揮曳船道功能而增列供保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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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九工(4)南工(4)○.○六道路用地○.○八次4號道路西段現況開闢與計本案變更後之一、據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側變電所○.○二畫不符,故配合現況變更。路段寬度合計鄉規劃局)列席代表說明,為十九公尺,次4號道路西段因訂樁偏應整體規劃設誤,完工後道路境界線與與計並提供路邊台電公司作為「蚵港二次變停車。電所」用地相互重疊,為解決上述問題,前經高雄縣政府與台電公司召開協調會議獲致具體結論(詳附件),故擬變更部分工業區及變電所用地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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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為配合道路已開闢之事實,原則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擬變更後道路後段為十九公尺部分,應整體規劃設計並提供路邊停車及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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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十蚵寮國中南住宅區一.二五公園用地一.四七一、上述地區瀕臨典寶溪支流附帶條件:一、考量紅樹林生態資源之稀有側道路用地○.二二紅樹林生態保育區,為維於公園整體規性,應妥為規劃保育,故本護生態環境並提供民眾休劃時應設適當案高雄縣政府規劃具有區域閒場所,故予以變更。之停車空間供性公園之功能方向正確,准二、可補公園面積不足。鄰近住宅區及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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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部份之土地全為公有公園遊客使二、查本案擬變更土地屬軍方管地。用。有土地部分,目前刻由軍方辦理土地處分中,並將處分所得納入老舊營舍改建作業基金,其土地公告現值,應合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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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2)南增列機(3)使用項目一、機(3)原供治安及行政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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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側機關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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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梓官鄉目前只設一處消防隊,距離本特定區尚遠,故配合實際需要增列供消防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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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1)公園用地○.四○公園兼兒○.四○因已於計畫區東南側另行劃設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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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童遊樂場公園用地且已敷發展需要,為補兒童遊樂場面積之不足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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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十工(1)、本計畫區內之工(1)、工(3)另依「都一、原計畫工(1)規定作製工(1)、工考量本計畫區近海漁業港之功能三工(3)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檢討辦冰、冷凍場,工(3)規(3)另依「都定位與整體規劃及計畫區內住宅理。定供保養場使用。市計畫工業區區使用率僅約為百分之五十六,二、縣府已於民國八十二年分變更審議規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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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成多筆土地公開標售範」辦理,並(每筆約五十六坪)。於本案發佈實三、現況建物密集且非作工業施後一年內提使用。出申請,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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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已訂定修正及增列部份條文配合條文修正及本次檢討變更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辦四區管制要點(詳原計畫書)(另詳附錄)內容予以修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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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市防災計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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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畫日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暨「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度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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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及財務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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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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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期分區發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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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展計畫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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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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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內容欄內之數字係變更面積,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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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增列「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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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二)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於第四點(乙種工業區)增列「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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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於第八點(學校用地)、第九點(機關用地)、第十點(市場用地)及第十一點(變電所用地)增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四)第十二點第三項有關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部分,修正為得依「高雄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並增列「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五)第十四點部分,修正為「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者,得作多目標使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聯勤南部地一、國軍頂蚵寮營地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劃分回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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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營產管理宅區,國防部業已納入營改處分基金,如變更為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用地將處影響國軍權益及老舊營舍改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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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二、高雄縣政府辦理「變更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檢)案」中有關梓官鄉頂蚵子寮段二○○一、二○○三-三地號等二筆土地(面積為○.三四一四七六公頃)變更為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用地,其影響國軍權益甚大,建請同意維持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利土地處分後支援老舊營舍改建作業。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聯勤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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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頂蚵寮營地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劃分回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國防部業已納入營改處分基金,如變更為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用地將影響國軍權益及老舊營舍改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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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縣政府辦理「變更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檢)案」中有關梓官鄉頂蚵子寮段二○○一、二○○三-三地號等二筆土地(面積為○.三四一四七六公頃)變更為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用地,其影響國軍權益甚大,建請同意維持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利土地處分後支援老舊營舍改建作業。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