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機關用地為水利設施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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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04-73e54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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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府城都字第五○四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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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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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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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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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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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為配合政府能源自由化政策及推動業務多元化經營,擬變更部分農業區及機關用地為水利設施專用區,案涉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之整體發展,包括水利發電設施之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等事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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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侯委員錦雄、汪委員桂生、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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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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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查明並補具下列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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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地確為非屬水庫集水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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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變更之「機九」用地及部分「機三」與「機一」用地,確已無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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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變更範圍之三筆國有土地,應取得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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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書第十七頁表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應補充其他十六筆土地之取得方式及開發經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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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擬變更農業區為水利設施專用區乙節,原則同意該水利會列席代表口頭表示變更之基地北側農業區面積○.六六九六公頃,縮減為○.五公頃以下,以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規定,並應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已與地方政府協議之適當自願回饋措施等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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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部分1、水利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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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三分之二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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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西側與南側面臨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四公尺以上作為人行步道及植栽綠美化,供公眾通行使用,基地面臨道路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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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項面臨道路退縮之法定空地,供作人行步道及植栽綠美化部分,應配合基地南側公園之闢建時,一併規劃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