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五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嘉義縣縣治所在地主要計畫(變更機關用地(機三)附註條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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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06-44e80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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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六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四六四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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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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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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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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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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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機關用地(機三)附註條件應增列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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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對鄰近住宅區造成直接影響及增加開放空間,應增列「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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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方便民眾辦理監理相關業務停車轉乘之需要,應於監理所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或停車灣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