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七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細部計畫案」等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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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08-c9e31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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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十二屆十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四○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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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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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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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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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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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二計畫案涉南崁地區整體發展,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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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徐委員淵靜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元月十八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八三一八一號函修正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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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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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部分(一)本案擬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查係自七十五年因發生嚴重公害,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政府專案輔導遷廠之新竹化工桃二廠工廠基地,且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故原則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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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申請變更自願捐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範圍面積,應於主要計畫書規定並於計畫圖上標示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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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補具與當地地方政府所簽定之協議書,及經法院公證,自願承諾具結保證及整體開發計畫書限期實施等,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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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計畫書封面署名「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修正為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應填具本案公開展覽登報日期、出處、及說明會之地點,並敘明公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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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第十頁有關捐地買回及捐地不買回等文字,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之「自願捐獻代金」等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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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地之上下水道、供水供電、垃圾處理,以及對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與周邊工業區及工業區之影響等相關問題,應補具說明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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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應按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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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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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地周邊之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道路系統及其使用現況,應於主要計畫書圖內補充說明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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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計畫之變更面積與細部計畫之面積不一致,應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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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部分(一)本案擬除自願捐獻土地後,剩餘土地應再提供百分之三十作為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其項目、留設區位配置,應於細部計畫規定並標示之,其中應配合地形及環境現況,規劃配置適當環保設施用地,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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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南側鹽庫街道路系統之現況,應查明並配合修正細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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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應增列「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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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考量住宅區及商業區已可供市場使用,應刪除市場用地之劃設;並修正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二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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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細部計畫留設之停車場用地部分,應配合修正為廣場用地兼停車場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公園用地部分,應加註不得作多目標使用;第七點應修正為「建築基地除商業區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外,其餘使用分區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第八點停車空間部分,為提升本計畫區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問題,應修正為「住宅用途之建築物,除每一住宅單元(住戶)至少應設置一汽車停車位外,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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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細部計畫書內應補附細部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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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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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主要計畫部分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本案申請變更自願捐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項已標示,如主要計畫圖。面積計○.一八八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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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範圍面積、應於主要計畫書規定並於計畫八公頃規劃作公園使用。原協議書協議面積圖上標示其位置。為○.一九三三公頃,經桃園縣府辦理地籍重測後(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府地測字第四一九七三號函公告),變更申請面積。自願捐贈土地部分亦同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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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補具與當地地方政府所簽定之協議已附於主要計畫書後,該協議書已於八十七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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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及經法院公證,自願承諾具結保證及整體年九月廿二日經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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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計畫書限期實施等,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依協議書第八條所訂,協議書內容與計畫核定內容有差異時,應就差異處修正協議書,再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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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計畫書封面署名「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1辦理單位已署名桃園縣政府。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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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應修正為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2審核摘要表內容已填註,並附具「人民及審核摘要表應填具本案公開展覽登報日期、出團體意見綜理表」及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民處、及說明會之地點,並敘明公民或團體對本眾日報公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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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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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十頁有關捐地買回及捐地不買回等文已修正,詳見主要計畫書。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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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建議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之「自願捐獻代金」等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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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五)基地之上下水道、供水供電、垃圾處理,以及見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文號:桃園縣政府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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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與周邊工業區及工業區八十五年十月八五府工都字第二○九二四三之影響等相關問題,應補具說明因應對策。號函。省環保處八五環北字第四○六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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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應按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依規定檢討未來法定停車位為四○○席,故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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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應增設八○席公共停車位。詳細部計畫書表用地。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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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已附於主要計畫書後。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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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者,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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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地週邊之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道路系已修正如主要計畫圖。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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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及其使用現況,應請於主要計畫書圖內補充說明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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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計畫之變更面積與細部計畫之面積不一已修正一致為二.八二二六公頃。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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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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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部分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一)本案擬除自願捐獻土地後,剩餘土地應再提供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計○.七三三五公頃,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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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作為區內必要性公共設施,其項規劃為廣場兼停車場○.二○三一公頃,環保設施用地○.五五公頃,其餘○.四七五目、留設區位配置,應於細部計畫規定並標示四與自願捐獻土地之二分之一合併規劃為公之,其中應配合地形及環境現況,規劃配置適園用地,計○.六四四一公頃。合計公共設當環保設施用地,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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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計○.九二二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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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南側鹽庫街道路系統之現況,請查明並配為既成道路。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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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修正細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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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應增已修正,並納入計畫書規定。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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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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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考量住宅區及商業區已可供市場使用,爰已刪除市場用地,容積率與建蔽率修正為甲依決議二之(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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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市場用地之劃設,至住宅區及商業區乙兩方案供審議參考。甲案係依南崁新市鎮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應比照現行南崁新市鎮都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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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乙案則依本計畫提供之公共設施比例及環境條件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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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五)細部計畫留設之停車場用地部分,應配合修正已修正,如細部計畫書。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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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廣場用地兼停車場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公園用地部分,應加註不得作多目標使用;第七點應修正為「建築基地除商業區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十公尺以上建築外,其餘使用分區應至少退縮牆面線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第八點停車空間部分,為提升本計畫區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問題,應修正為「住宅用途之建築物,除每一住宅單元(住戶)至少應設置一汽車停車位外,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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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細部計畫書內應補附細部計畫示意圖。已補附示意圖。准照規劃單位處理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