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八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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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09-36fa7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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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一、四九六、五○七、五二六、五三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五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准予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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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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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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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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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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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四二九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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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台灣省政府重行研擬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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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八及其市地重劃相關部分:查現行計畫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及廣場等用地總面積,僅佔其都市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六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比例百分之十,故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應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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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維計畫品質及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市地重劃範圍內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至少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原則下,重新調整各公共設施項目、區位、範圍面積等,以維持該地區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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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擬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部分:參照部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增列附帶條件『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桃園縣政府或平鎮市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至前開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桃園縣政府或平鎮市公所議定之,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並修正該專用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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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保存區部分,查原計畫三處保存區,非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所劃設之,故其名稱應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保存區』名詞相混淆,及日後衍生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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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計畫區西側工業區部分,僅有單一道路聯接主要幹道,應再就該地區整體道路系統妥予檢討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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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點『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乙節,鑒於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係屬都市公共開放空間,故本項應修正『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以維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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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擬增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十五點『幼教用地』及『變電所用地』等相關規定部分,查本計畫並未劃設『幼教用地』、『變電所用地』,故應予以刪除,以符實需。」七、案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三六八號函略以:「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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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刻正依貴部都委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辦理修正中,因若干決議尚需研究協調,其辦理時程需費時甚久,為配合中央擴大內需方案之推動,避免長期影響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勝飛醫院申請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案之開發,建請貴部都委會同意將該案先行辦理核定發布實施」到部,爰再提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日第四六0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擬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乙節,原則同意併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已審決確定部分,由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依法重新核定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先行發布實施。二、另有關上開勝飛醫院逕向本部陳情:案內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部分,希望重新研議土地使用強度為容積率四百五十乙節,洽悉,並請台灣省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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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00一二0號函檢送依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修正完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本會八十九年元月四日第四七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四二九次會議尚未審決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九、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黃委員武達、陳委員博雅、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於本(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六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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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內容辦理,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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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桃園縣政府為本案提請覆議乙案,業經貴部函復應於核定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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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於申請覆議之都市計畫程序冗長,本院另向貴部陳情提高土地使用強度為原省都委會決議之容積率百分之四百及修正增設公共停車位計算公式等二部分,於都委會第四七八議中併案討論,該次大會對通盤檢討案及陳情案決議另組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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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但貴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專案小組會議僅對修正增設公共停車位計算式部分提會討論,對於提高土地使用強度部分以大會未交付小組討論由不予討論,民等深感不解,本通盤檢案已進行近十年未完成,如提高本案土地使用強度之陳情尚需經由核定覆議之程序才能提會討論,不僅曠日費時,懇請貴部基於提高政高政府施政效率,縮短變更流程及加速地方醫療建推動之考量,將本案提高土地使用強度之陳情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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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希貴部將本院之陳情納入議程併案討論,並准相關人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本會決議員列席說明。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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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品質獲得應有之保障,懇請本案之容積率回復至省都委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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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00一二0號函送依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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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摘要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八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部一、本案辦理情形尚符合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及其市地重劃相關部分:查現行分,因考量擬定平鎮(山子頂地區)決議文,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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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及都市計畫時,兒童遊樂場、停車場、二、有關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專案小組第廣場等用地總面積,僅佔其都市國小及國中用地尚非市地重劃之一次審查會議所提該縣都委會決議有關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六八,未達都共同負擔項目,故擬藉由公園及「後期發展區辦理重劃時,公共設施用地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比例百廣場之名義予以取得用地,惟現負擔超過平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所規分之十,故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行法令上述用地項目以列入市地定之上限時,超過部分由辦理重劃機關編應予保留。此外,為維持計畫品重劃之共同負擔項目,因此本次列預算支應乙節,因該府財政困難,上開質及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市地重通盤檢討仍建議依規劃原意更正決議恐難實現,勢必再造成後期發展區開劃範圍內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發之延宕,建請本項變更內容俟該府再行面積比例至少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二、有關市地重劃重新調整各公共設施召協商會議確定後再行報部核處」部分,上之原則下,重新調整各公共設項目、區位、範圍面積部分:已依嗣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施項目、區位、範圍面積等,以決議調整市地重劃範圍內應負擔九府工都字第五六一六三號函略以:「案維持該地區之都市生活環境品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約為百經本府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協商研獲質。」分之三十六·九二(詳見附表),結論:『維持原案,不予撤銷原都委會決並經桃園縣都委會第十二屆第十議』。」到本部營建署,是以,本案仍准五次大會審議通過。照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上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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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一、有關回饋部分,詳計畫書附件之協議同意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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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部分:參照部頒『都市計畫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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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二、有關容積率部分,已於土地使用管原則』相關規定,增列附帶條制要點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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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摘要桃園縣政府辦理情形本會決議件......由開發者另行與桃園縣政府或平鎮市公所議定之,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並修正該專用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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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保存已列入變更案第九案並配合修正土地使用同意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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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名稱相混淆,將「保存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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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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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計畫區西側工業區部分,已於工業區北側增設一聯外道路,詳變更案同意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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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單一道路聯接主要幹道,應第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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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該地區整體道路系統妥予檢討增設。」五、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為「公園兼公園兼體育場用地於決議第一點調整同意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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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市地重劃內各公共設施項目、區位、分之十五,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範圍面積等案內已予刪除,故土地使分之一百。」用管制要點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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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幼已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刪除。一、同意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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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用地」及「變電所用地」等相二、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新條文第十三、十關規定。四及十五條應依照修正後之相關規定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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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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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一金車股一、原信中纖維公司所有座落桃園平鎮段及山子頂段地號土地一、查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份有限面積合計十九.一一一八公頃,於民國六十三年取得工業會第四九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未公司用地證明,六十四年申請廠房建照,七十年編定為丁種建便採納。理由:1現況並無建成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築用地,七十五年實施都市計畫為工業區及農業區。之工廠,且據查詢省建設廳第一二、金車公司於七十八年取得原信中纖維公司依規定辦理原登科該工業用地證明已超過限期開記廠地及建物產權,設立金車食品廠,陸續新建廠房,現發時效,應已作廢。」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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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業區土地使用己飽和。二、本案仍請依照上開前台灣省都市三、查工業興辦人金車公司一直確實利用該宗土地從事工業生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並另依本產,基於獎勵投資促進工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請將遭部八十九年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發布劃為農業區之九公頃餘土地,於本次通盤檢「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討中,同意變更為工業區,以保障權益。處理原則」或「都市計畫農業區四、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循法定程序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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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勝飛醫一、本院申請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一、有關容積率部分,仍照本會第四院二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附帶條件增訂地方室內公益性空二九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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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但將省都委會核定之容積率百分之四百修正為百分之二、有關陳情修正本案附帶條件增設三百。公共停車位之計算公式部分,查二、本院規模目標為七百床之區域醫院,而按醫院評鑑標準規該計算公式係依前台灣省都市計定,區域醫院應有三百床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畫委員會決議之容積率百分之四有五十平方公尺。若依省都委會核定百分之四百容積計百所設計,為配合本會第四二九算,本院平均每床樓地板為五十三平方公尺,尚可滿足基次會議審決修正之容積率,爰同本空間需求,而內政部都委會修正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三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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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即平均每床樓板面積僅為四十平方公尺。基於為使醫會決議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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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未獲同意,則有關本案附帶條件二之增設公共停車位部分,請將原規定p=2*(A+B)/C修正為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p=2*(A+B)*(D/400%)/CD:容積率A:退縮二十公尺之基地面積B:建築面積C:參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每輛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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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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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蔡○水一、本人陳情座落桃園縣南勢段161之32、161之85、161之一、本案經桃園縣政府查明陳情人所1、162之5、162之6等號土地,建請納入「變更平鎮(山陳地段地號土地,於本都市計畫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期發展發布實施前取得之使用執照之土區,迄今已屆十年,期間桃園縣政府漠視本人陳情事項,地為南勢段一六二之一、一六一未曾主動提供資訊,導致在決議後本人才能事後知道。之三二等二筆地號,後經地籍分二、本人經多次陳情,仍無法解決問題,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割,依現有地籍套繪結果,該建計畫於擬定時,以河溝為界劃分為一期、後期發展區,惟物現係位於同地段一六二之一核定時卻以凸字形為界,本人土地坐落於凸字凸頭上,且六、一六一及一八五地號等三筆土地上有廠房乙座,應屬高密度開發區。土地上。爰考量其為本都市計畫三、照一般都市計畫原則,應以整體土地為考量,修正該分期發布實施前之原有合法建築物,界線,將上述土地納入第一期發展區。所陳意見酌予採納,並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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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所在之住宅區完整街廓原則同意調整為第一期發展區,且該街廓北側毗鄰原第一期發展區之十二公尺道路部分,應由該街廓土地所有權人依比例負擔,無償捐贈予桃園縣政府後,始准發照建築,並配合後期發展區市地重劃工程實施進度自行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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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二、上開調整範圍准照桃園縣政府與會所提之修繪計畫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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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項同意變更範圍土地地號請桃園縣政府再查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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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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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陳情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之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二辦區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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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鎮市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後期發展地公所併上開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辦理八十九年六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由於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表示情形彙整表編號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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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五日八九公共設施比例過高,須由該府編列預算辦理市地重劃,因平市工字第為負擔經費有困難,故而行文請求撤回該案,再由桃園縣一五九八六政府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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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四、有關金車公司再列席本會陳述意見乙節,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辦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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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信中纖維公司所有座落桃園平鎮段及山子頂段地號土地面積合計十九.一一一八公頃,於民國六十三年取得工業用地證明,六十四年申請廠房建照,七十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七十五年實施都市計畫為工業區及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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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車公司於七十八年取得原信中纖維公司依規定辦理原登記廠地及建物產權,設立金車食品廠,陸續新建廠房,現有工業區土地使用己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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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工業興辦人金車公司一直確實利用該宗土地從事工業生產,基於獎勵投資促進工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請將遭都市計畫發布劃為農業區之九公頃餘土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中,同意變更為工業區,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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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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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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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四九一次會議審決略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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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採納。理由:1現況並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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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廠,且據查詢省建設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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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該工業用地證明已超過限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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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時效,應已作廢。」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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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仍請依照上開前台灣省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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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並另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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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八十九年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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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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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或「都市計畫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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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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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申請辦理。
陳情案名:
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勝○○院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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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申請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二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附帶條件增訂地方室內公益性空間,但將省都委會核定之容積率百分之四百修正為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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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規模目標為七百床之區域醫院,而按醫院評鑑標準規定,區域醫院應有三百床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五十平方公尺。若依省都委會核定百分之四百容積計算,本院平均每床樓地板為五十三平方公尺,尚可滿足基本空間需求,而內政部都委會修正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三百,即平均每床樓板面積僅為四十平方公尺。基於為使醫療品質獲得應有之保障,懇請本案之容積率回復至省都委會決議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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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未獲同意,則有關本案附帶條件二之增設公共停車位部分,請將原規定 p=2*(A+B)/C 修正為p=2*(A+B)*(D/400 %)/C D:容積率 A:退縮二十公尺之基地面積 B:建築面積 C:參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每輛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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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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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容積率部分,仍照本會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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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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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陳情修正本案附帶條件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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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位之計算公式部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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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計算公式係依前台灣省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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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委員會決議之容積率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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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所設計,為配合本會第四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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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議審決修正之容積率,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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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採納。
陳情案名:
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蔡○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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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人陳情座落桃園縣南勢段 161 之 32、161 之 85、161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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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之 5、162 之 6 等號土地,建請納入「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期發展區,迄今已屆十年,期間桃園縣政府漠視本人陳情事項,未曾主動提供資訊,導致在決議後本人才能事後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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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人經多次陳情,仍無法解決問題,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於擬定時,以河溝為界劃分為一期、後期發展區,惟核定時卻以凸字形為界,本人土地坐落於凸字凸頭上,且土地上有廠房乙座,應屬高密度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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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照一般都市計畫原則,應以整體土地為考量,修正該分期界線,將上述土地納入第一期發展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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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經桃園縣政府查明陳情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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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地段地號土地,於本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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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實施前取得之使用執照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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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為南勢段一六二之一、一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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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二等二筆地號,後經地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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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依現有地籍套繪結果,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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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現係位於同地段一六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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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六一及一八五地號等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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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爰考量其為本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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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實施前之原有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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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陳意見酌予採納,並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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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所在之住宅區完整街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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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同意調整為第一期發展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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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街廓北側毗鄰原第一期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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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二公尺道路部分,應由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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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土地所有權人依比例負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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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捐贈予桃園縣政府後,始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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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建築,並配合後期發展區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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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工程實施進度自行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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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開調整範圍准照桃園縣政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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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提之修繪計畫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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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項同意變更範圍土地地號請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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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縣政府再查明確定。
陳情案名:
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勝飛醫院有關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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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陳情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之變更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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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桃園縣政府為本案提請覆議乙案,業經貴部函復應於核定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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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鑑於申請覆議之都市計畫程序冗長,本院另向貴部陳情提高土地使用強度為原省都委會決議之容積率百分之四百及修正增設公共停車位計算公式等二部分,於都委會第四七八議中併案討論,該次大會對通盤檢討案及陳情案決議另組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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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但貴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專案小組會議僅對修正增設公共停車位計算式部分提會討論,對於提高土地使用強度部分以大會未交付小組討論由不予討論,民等深感不解,本通盤檢案已進行近十年未完成,如提高本案土地使用強度之陳情尚需經由核定覆議之程序才能提會討論,不僅曠日費時,懇請貴部基於提高政高政府施政效率,縮短變更流程及加速地方醫療建推動之考量,將本案提高土地使用強度之陳情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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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希貴部將本院之陳情納入議程併案討論,並准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平鎮市平公鎮所
陳情地點: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平市工字第一五九八六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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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後期發展地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由於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表示公共設施比例過高,須由該府編列預算辦理市地重劃,因為負擔經費有困難,故而行文請求撤回該案,再由桃園縣政府重新檢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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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上開本會第四二九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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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彙整表編號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