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10-2103f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六○九一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黃委員武達、李委員威儀、汪委員桂生及林委員大煜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維護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並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請中央水資源主管機關(經濟部)另案全面檢討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各都市計畫區改名為水源特定區之可行性,研究適當之回饋與補償措施,並訂定環境負荷量及可開發總量,以配合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
-
二、本案原計畫性質係以觀光遊憩為主之特定區計畫,並兼具居住性質之自然風景區,惟為維護水庫水源水質水量,本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應修正為「維護『石門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水源水質水量,防止水庫淤積,延長水庫使用年限,並提供部分觀光遊憩設施」,在此計畫目標下,應從嚴管制,即坵塊圖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得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應維持原始地貌。此外,原為坵塊圖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可建築用地,原則上檢討變更為保護區。
-
三、本計畫書內有關住宿需求及旅遊分析預測資料,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管制性質,並不相符,且可能誤導發展方向,應予刪除。
-
四、為維護本計畫區之水源水質水量,未來申請建築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適當之污水處理設施,並應提高下水道之接管率。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件一。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除附件二本會決議文外,其餘准照桃園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
七、本案如擬以新測地形圖重新製作計畫圖並擬取代原計畫圖乙節,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即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景仁農場負責人陳萬選君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陳情該農場設立已逾二十年,目前供桃園縣復興鄉觀光資源協會會館及旅館業務使用,已作好水土保持設施,無安全顧慮,建請予以重新審查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乙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八案決議文辦理。
附件
-
附件一「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一變一上巴陵廟宇保存旅館區0.一一1、原劃設為廟宇保1、1/1000地形圖圖幅照案通過。民2區存區之真耶穌教3、4。會已遷移,現況旅2、開發時應留設停車館使用。2.併毗鄰使用分區設施。及配合使用現況需要。二變二中巴陵保護區住宅區0.四八配合原計劃發布前之1/1000地形圖圖幅8。1、本案土地為原住民保留民3舊有聚落及毗鄰學校地,除坵塊圖上平均坡度用地南側地區實際使超過三十%以上土地不予用需要。變更外,其餘現有聚落範圍,同意變更為住宅區(面積○.四三公頃),變更內容詳規劃單位所製附圖。2、本案擬變更面積小於○.五公頃,其開發方式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面積過於狹小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及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惟未來申請建築時,應自行留設六公尺聯外道路,並無償捐贈予鄉公所。三變三中巴陵保護區污水處理廠0.二0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1、1/1000地形圖圖幅1、為配合地方發展需要,有民6用地0.八七要。8、12。關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旅館區2、未來開發時需經原同意變更,以留供未來污住民行政局核准水處理設施之用。後,始得准予開2、其餘土地因坡度陡峭、發。土地不完整及不應再增加環境負荷等由,維持原計畫。四變四下巴陵保護區河川區三.七四配合現況。1/1000地形圖圖幅照案通過。河道用地保護區0.三七5、6、7、10、11。五變五下巴陵河道用地河川區四.二一統一使用分區名稱。1/1000地形圖圖幅照案通過。5、6、7、10、11。六變六下巴陵加油站用停車場用地0.0三提供遊客停車空間。1/1000地形圖圖幅6。照案通過。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七變七上巴陵住宅區學校(文小)0.一七1、巴陵國小係供卡1/1000地形圖圖幅4。照案通過。民1巴陵國青年活動用地0.0六拉、上巴陵、中巴小中心學校(文小)陵三部落學童就用地學,地點適中,如將學校遷移至中巴陵,將增加學童上學距離。2、配合使用現況需要。八變八中巴陵旅館區0.五四1.配合變更編號七1、1/1000地形圖圖1、變更為保護區部分,照民1(學校)停車場用地0.二三將學校維持於上幅7、8。案通過。(住二)保護區0.二七巴陵原址。2、變更為旅館區及2、其餘平均坡度超過三十學校(文(住四)2.配合原計劃發布停車場部分,應以%以上土地,變更為保小)用地前之舊有聚落地市地重劃方式整護區。區實際使用需體開發。3、除前二項以外之土地,同要。意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住宅區保護區0.六0坡度陡峻,土地利用1/1000地形圖圖幅8。(佔擬變更總面積三十潛力很低,不適合做%,面積○.一五公頃)住宅區使用。及旅館區(佔擬變更總面積七十%,面積○.三四公頃)。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4、變更內容詳規劃單位所製附圖。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九變九上巴陵綠地道路用地0.0二配合該附近地區交通1/1000地形圖圖幅4。照案通過。實際使用需要。十變十下巴陵道路用地保護區0.0六配合現況需要1/1000地形圖圖幅5。照案通過。道路用地河川區0.0三河道用地道路用地0.0二保護區道路用地0.0九十一變十一下巴陵青年活動旅館區0.五六1.配合使用現況調1、1/1000地形圖圖1、有關桃園縣都委會決議(青一)中心保護區四.0七整使用名稱。幅6。「變更巴陵山莊使用部(青二)機關用地0.六四2.坡度陡峻,土地2、變更為機關用地分為旅館區」乙節,為利用潛力很低地範圍內自然坡度避免旅館區開發強度過區,不適合開發超過三○%之土高,維持為青年活動中使用部分變更為地不得建築使心區。保護區。用,並不得計入法2、有關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定空地,但應植栽「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綠化,且得施作水縣府及相關管理單位使土保持措施。用)」乙節,平均坡度超過三十%以上土地建議變更為保護區,其餘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面積0.四七公頃)(詳規劃單位所製附圖)。惟如涉及森林法相關規定,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後,始得申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請建築。3、除前項以外之土地,同意變更為保護區。4、前開機關用地經林務局代表建議應維持林班地之林業使用,惟就規劃立場仍有其需求,併予敘明。十二變十二上巴陵青年活動旅館區0.六七1.地勢平坦。1、1/1000地形圖圖幅1、本案建蔽率二○%提高至(青三)中心2.參考「北部橫貫4。不得大於四○%,應由土公路沿線觀光遊2、應依原住民保留地地所有權人提供擬變更憩資源調查暨整開發建築管理規定總面積三○%土地或改體開發計劃」之辦理。以繳納代金方式,無償捐住宿需求,提供3、開發時應留設停車贈予鄉公所。本特定區旅遊之設施。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會審住宿空間。決通過之決議文送達桃園縣政府之日起二個月內,與鄉公所簽訂協議書,同意上開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3、如未能依上開事項辦理者,同意變更為旅館區,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惟仍應依原計畫青年活動中心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二○%規定辦理。十三變十三下巴陵保護區污水處理廠0.三01.為維護石門水庫1/1000地形圖圖幅照案通過。遊樂區道路用地0.一一水源、水質、水6、10。保護區道路用地0.0三量管理需要。2.將現有路納入劃設乙條六公尺寬計劃道路,供污水處理廠進出交通使用。十四變十四上巴陵遊樂區保護區二.九二1.坡度陡峻,土地1/1000地形圖圖幅照案通過。(遊二)三角標點保護區0.0七利用潛力很低,3、4、6、7、10。(三角保護區不適合開發使標點保用。護區)2.三角標點保護區下巴陵併案配合變更。(遊一)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十五變十五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管制要點。理表。十六人9上巴陵保護區旅館區○.四六地勢平坦,配合使用1、本案擬變更面積小於現況調整劃設為旅○.五公頃,其開發方式館區,以供本特定區尚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旅遊之住宿空間。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面積過於狹小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惟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擬變更總面積五○%土地或改以繳納代金方式,無償捐贈予鄉公所。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會審決通過之決議文送達桃園縣政府之日起二個月內,與鄉公所簽訂協議書,同意上開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3、如未能依上開事項辦理者,維持原計畫。4、變更內容詳規劃單位所製附圖。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十七人13下巴陵機關用地商業區0.0三1.配合現況將現作照案通過。機關用地保護區0.一0商業使用之部分機關用地併毗鄰使用分區調整為商業區。2.其餘機關用地坡度陡峻,調整為保護區。十八人14中巴陵保護區旅館區0.九七配合使用現況調整1、本案除平均坡度超過三十劃設為旅館區,以供%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本特定區旅遊之住餘同意變更為旅館區(面積宿空間。約○.三○公頃),變更內容詳規劃單位所製附圖。2、本案擬變更面積小於○.五公頃,其開發方式尚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七項原則(面積過於狹小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惟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擬變更總面積五○%土地或改以繳納代金方式,無償捐贈予鄉公所。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會審決通過之決議文送達桃園縣政府之日起二個月內,與鄉號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所簽訂協議書,同意上開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4、如未能依上開事項辦理者,維持原計畫。十九人19下巴陵商業區道路0.0二配合北部橫貫公路拓照案通過。機關0.0一寬工程。停車場0.0一加油站0.0一遊樂區0.0一保護區0.二二河道0.0六附件二「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檢討前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第一點:本要點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二十二、三十一、增訂本要點法源依據。照案通過。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二、調整原要點序號(本要條規定訂定之。點各條文均同)。(四)住宅區第二點: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一、修訂住宅區建蔽率使1、基於維護山坡地景觀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物使用,應依左列規定:用限制規定。因素,第一款增列建二、增訂住宅區之容積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住宅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依左列之規定:率、使用限制規定。層樓或簷高一○.五二層或七公尺。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0(自然坡三、取消建築物高度限公尺之規定,並刪除2.餘依現行有關法令管制制。容積率限制。度超過三0%之土地不得建築使用,並之。2、有關第二款「餘依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2.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0(以興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設置工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廠。申請建照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規定,因土地使理辦法有關規定)。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餘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二點已有通案性之規定辦理。定,予以刪除。(三)商業區第三點: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一、修訂住宅區建蔽率使1、基於維護山坡地景觀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左列規用限制規定。因素,第一款增列建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二、增訂住宅區之容積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定:層或七公尺。率、使用限制規定。層樓或簷高一○.五一、商業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2.餘依現行有關法令管制三、取消建築物高度限公尺之規定,並刪除應依左列之規定:之。制。容積率限制。1.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0(自然坡2、有關第二款「餘依都度超過三0%之土地不得建築使用,並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2.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0(以興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建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理」規定,因土地使得設置工廠。申請建照應符合山坡地開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二點已有通案性之規二、餘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予以刪除。定辦理。(一)旅館區第四點:旅館區以供旅館及其必要之服務管理設一、修訂旅館區建蔽率使1、基於維護山坡地景觀1.建蔽率不得超過五0%,施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左列用限制規定。因素,第一款增列建二、增訂旅館區之容積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建築物高不得超過三層或規定:率、使用限制規定。層樓或簷高一○.五十公尺。一、旅館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三、取消建築物高度限公尺之規定,刪除容2.除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應依左列規定:制。積率限制,並增列「自1.建蔽率:第一種旅館區不得超過五0%地形、地貌,破壞水土保然坡度超過三0%之第二種旅館區不得超過四0%持及自然環境。土地不得建築使用,第三種旅館區不得超過三0%3.餘依現行有關法令管制。2.容積率:第一種旅館區不得超過一五0%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之通案性規定,第二種旅館區不得超過一00%以利查核。第三種旅館區不得超過七五%2、有關第五款「餘依觀3.使用項目:旅館、招待所、餐飲管理服務設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施、停車設施、休閒服務設施、有關規定辦理」規教育解說設施、植栽景觀美化設定,因土地使用分區施、安全水土保持設施。管制要點第十二點已4.右列之第一種旅館區係指原都市計劃規劃之有通案性之規定,予旅館區,第三種旅館區係指原保護區擬變更以刪除。為旅館區部分,除第一、第三種旅館區以外擬新增劃設之旅館區劃為第二種旅館區。二、興建旅館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在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完成前須負責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備,其規劃設計及排放標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準須採暗溝方式及符合放流水標準。並俟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完成後一年內應自行納入上開系統。三、申請建照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四、旅館區附設之停車設施標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加二成計算,其未達停車設施標準者,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但本次檢討新增劃設之旅館區不得適用前開繳納代金之規定。代金之繳納方式由桃園縣政府另案研擬具體方案據以執行。五、餘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第五點: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涵養增訂本條文。基於擬議重新訂定中之都水源、防止砂土崩場等為主,其土地及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六公尺以上道建築物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路應劃設為計畫道路及未一、本區內之土地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得為左列之來實際發展需求等由,應使用。依下列各點修正:1.國防所需各種設施。1、第一款「本區內之經2.警衛、保安、保防設施。台灣省政府核准得為3.公共設施(含道路)及公用事業所必須左列之使用」修正為之設施。「本區內之經桃園縣4.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政府核准得為左列之5.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使用」。6.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所必須之設2、第一款第三目應修正施。為「六公尺以下道路7.為水庫運作需要之水文氣象觀測站及及公用事業所必須之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通訊必要之設施。設施」。8.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增、修、改建3、第一款第八目(1)「申及拆除後之新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建築基地,得視實(1)申請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調際需要調整位置;惟整位置;惟應包含原有合法房應包含原有合法房屋。屋」及(2)「以一戶(2)以一戶(限以都市計劃發布前已(限以都市計畫發布設籍者)一棟為準。前已設籍者)一棟為(3)每棟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準」,因與都市計畫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其簷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0.五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不符,予以刪除。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4)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0。(5)不得重複申請。二、本區內之土地禁止左列行為,但前項各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須者不在此限:1.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新、造林、障礙木之採伐,經台灣省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二)青年活動中心:第六點:青年活動中心區內之土地,以供青少年一、修訂青年活動中心區1、有關第一款規定,因1.建蔽率不得超過二0%,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建蔽率使用限制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建築物高不得超過三層或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二、增訂青年活動中心區容點第九點已有通案性十公尺。一:自然坡度超過三0%之土地,不得建築使積率、使用限制規定。之規定,予以刪除。2。僅准設置青年山莊及附餐用,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三、取消青年活動中心區2、因本計畫案已刪除部飲服務設施、眺望台、園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0。建築物高度限制。分青年活動中心區,景等設施,但青(二)僅三:本區內得設置供住宿之青年山莊及活動中四、取消原計劃3之規定。爰增列建蔽率為不得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准設置運動及露營設施及心、交誼廳、停車、餐飲服務設施、眺望台、超過四○%,建築物附屬設施。園景、運動場露營地、野餐地與其他有關設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3。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青年施。或簷高一○.五公尺反共救國團配合地形,擬之規定,並刪除容積具開發計劃積極開發。率限制。第七點:河川區除依水利法之有關規定外,計劃增訂本條文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修正區內之河川區為保護水源禁止任何水「計畫區內之河川區為保面活動。護水源,禁止任何水面活動」為「計畫區內之河川區為保護水源,禁止任何污染水體之水面活動」。(七)公共設施用地:第八點:本計劃區內公共設施包含機關或公共建增修訂本條文規定照案通過。1.機關或公共建築用地築、學校、墓地、廣場、停車場、自來(1)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水廠等,其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辦層或七公尺。理。(2)餘依現行有關法令管制一、機關或公共建築、自來水廠用地,其建築物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建築物高度2.學校用地(1)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除依機能需要核准者外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層或七公尺,但禮堂及0.五公尺。學生活動中心不在此二、學校(文小)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限。(2)餘依現行有關法令管制之四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之。尺,但禮堂及學生活動中心不在此限。3.自來水廠用地三、停車場四周應予美化,且其相關服務設施所比照本計劃機關及公共建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築用地管制條例管制之。現行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本會決議第九點:本計劃區內各類土地使用分區用地,除增訂本條文規定照案通過。前開有關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之新建修建改建增建均應檢附水土保持及廢污水處理計劃書,經審查核可後,始得發照建築。二、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等景觀之維護得由桃園縣政府做必要之規定。三、本計劃區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0之土地,不得建築使用,並不計入法定空地。四、申請建築前,應作環境地質調查,並經環境地質技師簽證,以確保無安全顧慮後,再行建築。第十點:本計劃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增訂本條文規定照案通過。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第十一點:為因應本計劃區未來發展需要,區內增訂本條文因尚未有具體開發計畫,之土地得供交通設施(含纜車車站及予以刪除。其中繼站)使用。本規則未有規定者適用有關法第十二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修訂本條文規定照案通過。令規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