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8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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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81
案件id
MOIO4881-4-013-8e37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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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三一、五三三、五三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七四一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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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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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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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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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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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專案小組成員由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黃委員武達、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並由陳委員博雅為召集人,嗣經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赴現場勘查,於同年三月十七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依該次審查結論函請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研提意見到部,及分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十日、七月八日陸續召開第二、三、四次審查會議後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五四次會議、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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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七二七四二號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修正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並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月第四六0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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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五四、四五七、四六0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赴現場勘查完竣,並分別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一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五四、四五七、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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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局-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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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經本計畫範圍內新店市、石碇鄉、坪林鄉、烏來鄉等鄉、市長、民意代表及當地台北縣水源政策與居民權益維護促進會等民眾,逕向行政院提出陳情,行政院謝前秘書長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接見上開鄉、市長、民意代表及民眾等人做成結論具體建議略以:「對於內政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次會議審決完竣之『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請內政部再邀請當地四個鄉、市長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與都委會委員面對面溝通意見確定後,再行核定發布實施。」,本部爰遵示訂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再邀集相關單位及民眾代表等,續開本案專案小組會議,並於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第四七一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七0次會議紀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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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在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並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新建農舍部分,暫予保留,另案由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委由專家學者邀集地方政府、鄉(市)公所、居民代表等參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晝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及新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周延;其餘部分先行核定發布實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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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0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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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現行計畫之保安保護區面積高達五五、九九五公頃,依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皆可認定屬農業使用之土地,如未妥予考量逕予開放可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將無從管理其廢污水之流放,且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將對於大台北都會區水源、水量之涵養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之相關水質監測數據亦顯示,目前該水源水質已漸趨優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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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烏來鄉原住民現有房屋之增修建或拆除後新建,是否得不適用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保安保護區規定問題乙節,併上開決議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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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有關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及提供必要協助等之辦法,刻正由中央主管機關研訂中。是以,本計畫案相關之集村興建獎勵及協助規定,嗣後配合上開決議文一,並參照該辦法訂定,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得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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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0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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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四五六七五七號函:為縣轄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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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鄉泰平村全村劃入水源特定區內,村里民大會建議管制宜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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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八八)北水一字第0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內容業經大會審九一四七號函:台北縣政府函為新店市廣興里里民大會建議將廣興里規劃開發為觀決有案,故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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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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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信建設有限公司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條第七款決議辦一、本計畫區內所劃設諸多住宅區散落各處,均未臨接計畫道路,無法申請建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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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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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第七款規定,因道路屬公益性之公共設施,僅能由地方機關闢建,在時效性及使用性無法全部符合當地居民及整體開發之需求,故為促進地方繁榮發展及配合當地公共設施之需求,建議修訂第七款規定為「地方機關闢建道路(含產業道路)時或住宅區權利關係人闢建必要聯外道路需穿越保護區、農業區時,得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可,轉送縣政府核准後實施。」,懇請貴部都委會體恤民情及地方需求,採納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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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案小組於本部都委會第四七0次會議前業審查完竣未及提會之陳情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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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五台灣省林業試驗所為符合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發揮該所試驗查陳情變更範圍與原植物園區規劃意旨相用地與植物園區整體規劃使用之效益,該所業經整體規劃利用,並委請土地測量符,及為配合實際需求,同意採納,並應依局完成台北縣轄區之地籍測量,計分有烏來鄉水源段等八十七筆土地,目前正向本會第四五四次會議決議文(九)「本次通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辦登錄中,爰建議將原計畫未納入之台北縣那哮段十五、二一盤檢討案內各項擬檢討變更事項,應就其擬∣一、二二等三筆土地,一併納編為植物園區,並原已納入該所信賢試驗地(烏變更範圍、面積、其土地地籍地號,及檢附來鄉那哮段九筆土地)及福山植物園區範圍(烏來鄉水源、達邦、哈盆等段八十地籍範圍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七筆土地),總計五三二.七○一三公頃,請以地號標示於本次通檢案納編為「試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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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用地與植物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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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台北水源政策與居民權益維護促進會對本案提出之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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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通性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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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事項本會決議(1)保護區、生態保護區、保安保護區,在通盤檢討完成法定程序併決議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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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原有作農業使用土地,應比照農業區有關規定可繼續耕植,及申請農舍,以確保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及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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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區、生態保護區、保安保護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之認定」,有關合法房屋之認定,係屬建築法相關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委員基於維護居民之生存延續性需求,理應排除傳統法條,特訂定會之權責,爰請轉由本特定區管理機關及營建署等建築管理單位「在本次通盤檢討完成法定程序前,現有建物應全部視為原有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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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之認定」始為合理,此項認定亦應藉此次通盤檢討,正視解決避免紛爭與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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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區、生態保護區、保安保護區內,現有露營、休閒活動等所陳為行政輔導管理等事項,係屬本特定區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營業據點,因此次通盤檢討,各級審議單位均全面性未採納民權責,爰請轉由本特定區管理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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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提意見。實應考量這些據點已投下之財力、物力、心力等陳情事項本會決議建設,同時水源區又無法禁止遊客無限量之進入等事實存在,故此次通盤檢討中亦應研究因應對策,為解決每逢假期眾多遊客帶來的污染問題,政府有義務給予規範更新設備,輔導管理,促使改善設備品質,提昇遊樂水準以減少環境污染,並維護居民之生存、工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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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特定區內現有之耕作地,應准許自然坡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本陳情事項係屬實際執行認定事宜,應無涉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之農地,在不妨礙水土保持下,得使用機械耕作。制規定,爰請轉由本特定區管理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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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取消原有合法建築物及農舍拆除後之新建「距離自來水取水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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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含各主支流)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一百二十五公尺」之限制,修正為「在污水下水道管線可及之處應將申請建物之污水系統,納入污水下水道規範,始得申領建照,在無污水排放系統地區,由本特定區管理機關,規範簡易污水處理工程配合申建」,以符解決本地區居民之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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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陳情意見部分: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對照表。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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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本計畫案決議文時,決議:「同意增列附帶決議文:『俟內政部再邀請當地四個鄉、市長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代表與本會專案小組面對面溝通意見確定,並提會討論後再併案核定發布實施。』,並請本部營建署儘速依照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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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再經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就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二月二十五日、三月十五日及四月十八日邀請當地四個鄉、市長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及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四、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0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四五六七五七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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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縣轄雙溪鄉泰平村全村劃入水源特定區內,村里民大會建議管制宜放寬。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四、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0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八八)北水一字第0九一四七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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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為新店市廣興里里民大會建議將廣興里規劃開發為觀光風景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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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內容業經大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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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有案,故不予採納。
陳情案名:
四、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0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合信建設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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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計畫區內所劃設諸多住宅區散落各處,均未臨接計畫道路,無法申請建築使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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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第七款規定,因道路屬公益性之公共設施,僅能由地方機關闢建,在時效性及使用性無法全部符合當地居民及整體開發之需求,故為促進地方繁榮發展及配合當地公共設施之需求,建議修訂第七款規定為「地方機關闢建道路(含產業道路)時或住宅區權利關係人闢建必要聯外道路需穿越保護區、農業區時,得先經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可,轉送縣政府核准後實施。」,懇請貴部都委會體恤民情及地方需求,採納所請。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