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地點:
澎湖縣馬公市馬
公段二四四八地
號乙筆土地面積
○、三八五九公
頃。
陳情理由:
-
常使用。
-
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本案顯未兼顧部隊駐用之需要,影響部隊正常使用。
-
用區公共設施,擬撥用本軍澎防部港指部土地,應依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七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三七六六號函示「台灣地區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國軍營區設施處理原則」,達成代遷代建協議後再辦理。
建議辦法:
-
既 未 達 成 協議,現部隊正常駐用,應維持現況為宜。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