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七案:澎湖縣政府函為「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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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MOIO4891-4-007-37037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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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七十五、七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澎府建管字第四八一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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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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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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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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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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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侯委員錦雄、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鄭委員可誠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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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二—(三)—築參考圖』者,免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查」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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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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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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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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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部計畫範圍內既存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如有保留或維護之必要者,例如中央旅社、乾益藥行、合利餅舖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計畫書內表明為「名勝、古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性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並規定相關內容及附圖,以確保本案為塑造具有歷史空間記憶意象之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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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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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計畫區特有之文化風貌,及確保都市生活品質,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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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依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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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擬定馬公都市計畫(中央街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表項目分類範圍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備註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保二兩側之建築基地依各建築基地個除中央旅社、乾益藥行外,一、中央旅案風貌建築參考最大容積率訂為百分之一社、乾益藥行圖規定。百八○。地下一層僅供儲藏於原馬公主要室使用者不計入容積。計畫(第一次保保一天后宮、四眼井、施公祠、水仙宮、萬軍井照現況照現況通盤檢討)時存係位於商業區區,因此最大保二中央街、中央街一巷、摸乳巷、中山路四巷、四容積率比照馬巷一弄、中山路六巷、惠安一路五巷等古街巷保公主要計畫商存區業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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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百分之六○百分之二○○二、機關用地商業區百分之八○百分之二四○係供社區活動宗教專用區照現況照現況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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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百分之四○百分之一二○機關用地百分之六○百分之一二○(三)、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及保存區內建築物維護設計及土地容許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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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糕餅製果、布料衣服、挽臉美容、食用油品(如麻油、花生油等)、土產特產、地方風味餐飲、中藥、銀器等,及當地文化藝文市集(如石雕、彩繪、陶藝、書畫、手工藝品等),及其他經縣政府核准具有增進澎湖傳統歷史風貌特色之行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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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原來之使用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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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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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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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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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得合併整建,但在建築立面及量體上要維持原有基地劃分形態之小面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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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內之住宅設計在建築高度、天際線形式、立面材質及開口形式儘量參考「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設計原則,以求本細部計畫區整體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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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原則建築物頂層建議採斜屋頂形式,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二,不得小於一比三,材料採用水泥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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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材料應採用低彩度、高明度之灰白、乳白或淺褐色系統,避免反光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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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原則(附圖一)區內建築物仍具古風貌者,其外觀須依原有風貌全部維護;區內建築物因故喪失古樸風貌或經擅自改建增建者,應依本區建築物古風貌特徵予以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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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傳統居民建築形態,無論個別整建或合建,其基地規模之分割,應以原基地規模為原則。但允許調整不平整之相鄰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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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原建築形態之風貌特色,二樓臨巷道處應退縮為露台使用為原則。並利用斜屋頂之造形變化及牆面退縮,創造陽台、露台、屋頂工作台等空間,以供戶外植栽、居家活動及家務工作等使用;分離式冷氣主機及水塔、天線等設施應隱蔽設置,不得妨礙古街巷之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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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脊高度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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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樓高不得超過三‧四公尺,三樓簷高不得超過九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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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二,不得小於一比三,坡向面對古街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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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保二古街巷及天后宮廣場建築正向立面退縮方式(附圖二)一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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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門或正面外牆應與建築線平行,並退縮二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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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戶牆或共同壁應鄰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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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原有風貌及古街巷之空間比例,出簷部份可突出建築線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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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古街巷之連續性及戶內外之親和關係,台階應設置高八公分之花崗石板,台階深度以不超出簷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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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及三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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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至建築線退縮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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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戶牆與共同壁及出簷部份與外牆之關係比照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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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面積狹小,無法合理退縮時,得依實際需要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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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面門窗開設方式(附圖三)一樓門窗以開落地拉門為原則,門高二百一十公分上置二十公分之橫樑與氣窗分隔,氣窗高不小於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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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門寬度以不超過八十公分為原則,若正面太寬,得以假柱分隔,假柱位置不可置中,以在兩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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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扇須設高九十公分之門裙板,窗欞分隔方式以傳統之日式或中式為原則。氣窗之分隔須與門扇對齊;二樓以上窗戶之窗欞分隔方式應與一樓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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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材料一律為木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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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型冷氣設置,不得外突,以木格氣窗隱藏,並預留排水孔與排水溝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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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面共同柱(附圖四)共同柱以寬四十二公分,深四十公分為原則,柱面腳、柱身、柱頭三部份,高度為四̇五公尺,延伸至二樓露台扶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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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出簷出簷部份為古街巷風貌之特色,故出挑方式及出簷構造以傳統工法為原則,材料以木材、石材為主。式樣參考(附圖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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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杆欄杆部份亦為古街巷風貌之特色,故其材料工法應以木材為主,其式樣參考(附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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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之招牌應以傳統方式設置,水平招牌以橫匾置於門樑之上,垂直招牌懸掛於共同壁柱之上,材料以木質及鑄鐵為原則,禁止使用霓虹燈及壓克力招牌,應使用投射燈、燈籠及自然的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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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設置之各戶水錶、電錶、消防設施應做適當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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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之側牆應符合傳統風貌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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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一(古蹟保存區)各古蹟應依《文化資產保護法》之規定,個別提出「文化資產維護計畫」進行保存。若緊臨供公共使用之空間設施時,應一併提出公共設施實質規劃與設計,以配合整體之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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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二(古街巷保存區)一般性原則古街巷空間及廣場空間應維持目前之空間尺度,不得變更,兩側之建築物依指定之地籍線為建築線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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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街巷空間及廣場空間之舖面應以花崗岩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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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之招牌、路燈、遮棚等街俱必須配合古樸風貌特色整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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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內任何地下基礎工程及地上設施物(如指示牌、消防栓等),不得影響古街巷空間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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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原則地面材料以垂直巷道方向花崗石板舖設,與建築物開口部份相接處應以八公分高之石質台階作介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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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之落水口、排水溝蓋、設施人孔蓋與儀錶蓋之設計,應配合舖面形式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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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牆圍籬之設計,其尺度應參考「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設計原則,以配合建築物之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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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應使用及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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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形式應配合兩旁住宅立面形式塑造整體風貌;古蹟所在地點(如天后宮廣場、萬軍井及四眼井)之照明系統應避免破壞其文化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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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電話亭、郵筒、解說板、座椅、垃圾桶、消防栓等街道傢俱應擇定適當地點裝置,形式、材質及尺度上應配合本細部計畫之古風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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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井所在之小廣場空間應強化其古樸風貌特色,其附近建築物應盡量配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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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建築物設計之一般性原則與設計原則均比照「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規定辦理。但港指部歷史建築再利用及社區中心之瞭望塔高度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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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除提供作為社區中心、遊客中心、廣場及其他附屬設施之外,其地下室應設大型蓄水池,作為本計劃區之消防設施之用;屋頂應設水塔,作為本區缺水期之民生儲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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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建築物設計之一般性原則與設計原則均比照「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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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本計畫區之建築風貌,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時,除採用本細部計畫附錄之「歷史風貌建築參考圖」者外,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查核可。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係供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之參考,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依相關之法規作必要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