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六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龍潭湖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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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MOIO4901-4-007-90cb9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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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九十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八九府建都字第○四二五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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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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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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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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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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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涉及風景區景觀遊憩規劃及水庫水源水質保護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陳委員銀河、侯委員錦雄及倪委員世標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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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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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計畫劃設污水處理場用地部分(面積○.一三公頃),考量該用地高程較鄰近住宅區為高,為利日後住宅區廢污水之流放,爰將污水處理場用地改劃設於本計畫區地勢最低之公(一)用地內(詳細位置由宜蘭縣政府詳予劃設),至公(一)面積減少部分,經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說明,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綠地部分(面積○.八六公頃),已超過公(一)面積減少部分,應無公園用地、綠地面積不足之情形;至原污水處理場用地同意照專案小組意見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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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編案位置面積(公面積(公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備註號號原計畫新計畫頃)頃)一變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年民國一○○年一、計畫年期將屆,將計畫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一計畫人口年期予以適度延長。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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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一、○○○人二、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年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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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低密度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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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案位置面積(公面積(公變更理由本會決議備註號號原計畫新計畫頃)頃)二變環湖路之東道路用地○.○四保護區○.○四為配合現況使用調整道路路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二南角公園用地○.○五道路用地○.○五型。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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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低密度住宅住宅區○.八六綠地○.八六一、現況為陡峭山坡地,不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釘樁測量時三區西側三.七○第一種住三.七○宜開發建築。意見通過。以現有護坡二.六九宅區二.六九二、平衡區段徵收作業成本。工程之水溝第二種住界線為準宅區四變低密度住宅住宅區略道路用地略本地區已完成整地開發工應補具擬變更面積數四區東側道路用地略第一種住略程,為配合現況及地籍,避據,其餘准照宜蘭縣宅區免拆除民宅。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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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一廣場(廣○.○一為使現有工廠新、改建時,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五南側場用地○.○一一)○.○一得以指定建築線。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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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廣二)六變修訂土地使一、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詳附錄土地六用分區管制卅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要點對照表辦理。使用分區管要點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制要點對照定之。表二、增訂調整風景區內建築物各項美化、綠化措施,以整合風景區內之建築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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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編號原條文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一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二十二條及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卅二條配合法令條文修訂。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卅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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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訂定之。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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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遊樂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同原條文。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列規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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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建築物應自建築線退縮十公尺以上鄰棟間隔應保持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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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在不改變現有山坡地地形及林相原則下得設置餐飲、遊樂等設施,但建築或其整地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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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應以選用磚、石、木材等自然材料及斜屋頂造型為原則,其顏色並應配合當地景觀,臨湖面每六公尺至少植樹徑十公分以上之喬木一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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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三三、低密度住宅區以供建築低密度住宅三、本計畫劃設第一種住宅區及第1調整建蔽率、容積率增列第七項「本計畫區建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左二種住宅區,其建築物及土地。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斜列規定:之使用依左列規定:2調整後院深度。率小於百分之廿五之屋頂(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一)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3增訂汽車停車位及圍面積不得大於三分之一建積率不大於百分之六十,建築物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牆之規定。築面積或法定避難平台面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大於百分之七十,建築物簷積。」規定外,其餘准照(二)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六五平方公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尺,任何一邊不得小於八公尺。(二)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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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院深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後院深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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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院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三)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六五平庭院空地每十平方公尺植栽樹方公尺,任何一邊不得小於徑八公分之喬木一棵。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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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院深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後院深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側院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庭院空地每十平方公尺植栽樹徑八公分之喬木一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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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居住單元至少設置一汽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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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僅准建造高度一.五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且透空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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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四四、寺廟保存區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同原條文。為配合統一名稱,將「寺設施使用,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用,左列規定:專用區」外,其餘准照宜(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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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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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建築物應採寺廟等傳統宗教式之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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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周庭院空地應植樹綠化,並禁止使用擴音器等造成噪音以保持環境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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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公園用地之使用,依左列規定:同原條文。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一)瀕臨水域之公園用地為提供良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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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湖岸開放空間,依區位特性可作為湖濱公園、碼頭、湖岸浮動平台及涼亭等休憩、釣魚之場所,並得設置停車場管理站、活動中心、公共廁所及必要之服務性設施。未瀕水域之公園用地應加強環境美化,塑造遊憩區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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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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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應採斜屋頂,材料採自然之磚、石、木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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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用地之使用應加強維護龍潭湖之水質、水量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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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六六、水域遊樂區係提供水上活動區域之同原條文。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用,其使用依左規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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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設涉水池供淺水岸戲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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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選擇適當水域設游泳池以供青少年游泳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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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域不得作飼養家畜等污染水源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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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域得做灌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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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確保水質不受污染,並維護遊憩安全,水域遊樂區外不得從事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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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上活動除救生設備外,嚴禁採汽、柴油之動力機具設備,以手划船、三角帆船、腳踏船為主.(七)環湖水岸不得設置圍欄,以維持自然景觀,並應栽植花卉樹木以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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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廣場兼停車場建蔽率不得大於增訂。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百分之三,簷高不得超過一層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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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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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條文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八八、污水處理廠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增訂。建議修正為「污水處理場分之六十。面臨計劃道路部分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應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採綠化之六十,面臨計畫道路部遮蔽處理。分應退縮四公尺建築,面臨公園用地部分應劃設隔離綠帶,妥為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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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應考慮採開放式參觀設計,以發揮環境教育功能,並採綠化遮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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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本計畫區內之法定空地,綠覆增訂。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並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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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建築物新建設計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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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調整條文順序。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規定。法令規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