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修正後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不符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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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MOIO4901-4-016-eea6b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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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三五次、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七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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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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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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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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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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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茲因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計四十五案,牽涉廣泛,且涉及觀光資源發展及環境保育等重大課題,案情複雜,爰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由本會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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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開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召開共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已就本通檢案全案之檢討變更內容,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及審決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報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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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除核定案件第一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原條文第四條檢討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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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旅館區部分)決議文:「(二)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仍維持為百分之三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並訂定高度限制為十公尺。」乙節,經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後,修正為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後提會討論外,其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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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六三、四六四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分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六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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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頃據本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八九二九號函轉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市二字第二七七一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報請核定,經查核後,下列部分計畫書內容與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未盡相符,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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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查核結果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六雙溪河北農業區公園一、提供本特定區休本案如經查明產權均屬公有,一、本變更範圍除公有地外,餘岸(4.83)(4.83)閒遊憩空間。且未牴觸國安法之有關出海口私有地部分已徵詢土地所二、串聯雙溪河南北規定者,准予通過。有權人同意由東北角管理岸之遊憩活動。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作為公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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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牴觸國安法有關出海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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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計畫區東地質保機關配合海巡部現況使一、現況為馬岡分一、本案變更位置鄰接道路,本會決議文三經重新查核側護區(0.14)用需求變更。隊哨使用。准予通過,並附帶規定未來後,因當初陳情事項文與附圖遊三西北(0.14)二、變更範圍依其建築物改建時應退縮四公尺不符,應修正為變更遊樂區側現況實際使用建築。(略)、地質保護區(0.20公範圍為準。二、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頃)為機關用地(0.2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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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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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道路(0.09公頃)、遊樂區(0.02公頃)及地質保護區(0.06公頃)為機關(0.17公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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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計畫區南港埠機關配合海巡部現況使一、現況為北關分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經重新量測後,面積應修正為側(0.02)(0.02)用需求變更。隊哨使用。通過。0.1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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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II│六二、變更範圍依其二、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中央西側現況實際使用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範圍為準。更港埠(0.15公頃)為機關(0.15公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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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區北住宅區機關用配合海巡部現況使一、現況為和美中同意變更。原計畫「景觀保護區」誤植為(海側(0.09)地用需求變更。隊哨使用。「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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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巡(0.09)二、依現有營舍實防司際測量面積需令部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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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決議:本案同意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市二字第二七七一號函報依照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並依左表所列之查核結果修正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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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六雙溪河北農業區公園一、提供本特定區休閒遊本案如經查明產權均屬公一、本變更範圍除公有地岸(4.83)(4.83)憩空間。有,且未牴觸國安法之有關出外,餘私有地部分已徵二、串聯雙溪河南北岸海口規定者,准予通過。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之遊憩活動。東北角管理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作為公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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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牴觸國安法有關出海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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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計畫區東地質保機關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一、現況為馬岡分隊一、本案變更位置鄰接道路,本會決議文三經重新查核側護區(0.14)求變更。哨使用。准予通過,並附帶規定未來後,因當初陳情事項文與遊三西北(0.14)二、變更範圍依其現建築物改建時應退縮四公附圖不符,應修正為變更側況實際使用範圍尺建築。遊樂區(略)、地質保護為準。二、退縮部分如有設置圍牆之區(0.20公頃)為機關用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地(0.2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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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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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更道路(0.09公頃)、遊樂區(0.02公頃)及地質保護區(0.06公頃)為機關(0.17公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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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計畫區南港埠機關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一、現況為北關分隊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經重新量測後,面積應修正側(0.02)(0.02)求變更。哨使用。通過。為0.1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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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II│六二、變更範圍依其現二、變更內容依現有營舍實際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本部營建署查核結果原計畫新計畫(公頃)(公頃)中央西側況實際使用範測量面積需求,修正為變圍為準。更港埠(0.15公頃)為機關(0.15公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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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區北住宅區機關用配合海巡部現況使用需一、現況為和美中隊同意變更。原計畫「景觀保護區」誤植(海側(0.09)地求變更。哨使用。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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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巡(0.09)二、依現有營舍實際防司測量面積需求令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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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