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六、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蔡○慧
陳情地點:
女士
九如鄉九平段
559、560、561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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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地點之土地為陳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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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人業奉政府核准設立「屏東縣淨念寺文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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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建築淨念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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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予將陳請地點面積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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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五五平方公尺變更為保存區,俾為建築淨念寺。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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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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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惟應請縣政府製作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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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計畫書圖並補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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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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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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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時,則准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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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