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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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MOIO4911-4-013-71a5b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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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五八次會及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六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八九五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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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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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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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七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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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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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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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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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外,其餘照案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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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1北誼興業股一、本公司之樹林工廠為創立三十建議由現有之工業區變更考量該公司既屬營運中之合法工廠,宜份有限公司年之液化石油灌裝工廠,擁有合為特種工業區。准其為從來之使用,惟為加強維護工業法之工廠登記證,營運至今從未安全及公共安全,應有適當之管制,故新興段六一間斷,且各項工檢、消化單位檢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同意變更為九地號查合格,符合使用規定。特種工業區,並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一.二一一二、本工廠如據計畫規定為乙種工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七公頃)業區,將淪為不合法緣之工廠。百分之一百五十,且將來新建廠房時應三、本工廠乃必需高度注重「工業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全」與「公共安全」之原料工業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應妥為綠美,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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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規定理應列為「特種工業區」。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新興段六一
九地號
(一.二一一
七 公 頃 )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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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之樹林工廠為創立三十年之液化石油灌裝工廠,擁有合法之工廠登記證,營運至今從未間斷,且各項工檢、消化單位檢查合格,符合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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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工廠如據計畫規定為乙種工業區,將淪為不合法緣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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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工廠乃必需高度注重「工業安全」與「公共安全」之原料工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理應列為「特種工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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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該公司既屬營運中之合法工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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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其為從來之使用,惟為加強維護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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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公共安全,應有適當之管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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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同意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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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工業區,並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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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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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百五十,且將來新建廠房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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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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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應妥為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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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