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11-審議事項-["第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二林都市計畫(原「停一」、「機二」、「公兒十九」、「停二」、部分「鐵路用地、十七號道路、十八號道路」及「臨停二」南側八公尺道路變更為住宅區)
會議紀錄id
MOIO4911
案件id
nQeGu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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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三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五七七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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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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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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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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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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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汪委員桂生、侯委員錦雄及鄭委員可誠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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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三照彰化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一二二六二二號函所送計畫圖通過,及將專案小組意見六修正為:「本細部計畫區內現有高壓鐵塔原則上應改於公共設施用地地下施工,以免影響居住環境品質」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召開審查「擬定二林都市計畫(原「停一」、「機二」、「公兒十九」、「停二」、部分「鐵路用地、十七號道路、十八號道路」及「臨停二」南側八公尺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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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因涉及主要計畫「附帶條件」之修正,故將案名修正為:「擬定二林都市計畫︵原﹃停一﹄、﹃機二﹄、﹃公兒十九﹄、﹃停二﹄、部分﹃鐵路用地、十七號道路、十八號道路﹄及臨﹃停二﹄南側八公尺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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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因涉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將來層報核定時,請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製作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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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公兒用地面積不足○.一九公頃,故將本計畫之細7-8公尺及細4-8公尺用地寬度修正為六公尺,細2-10公尺及細3-10公尺用地寬度修正為八公尺,上開道路用地面積減少部分全部劃設為公兒用地並配合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綠地妥為調整規劃後,請縣政府製作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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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本計畫區之居住環境品質,將住宅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縣都委會決議後之住宅區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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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增列第二項:「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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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細部計畫區內現有高壓鐵塔原則上應改以地下化施工,以免影響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