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逕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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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MOIO4931-4-002-bb888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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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灣省政府為執行行政院核定「台北防洪新生地開發處理計畫」配合台北縣政府籌設縣立大學、城林國中及環河快速道路系統與都會公園等方案,申請辦理逕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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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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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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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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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三月二日假樹林鎮公所、板橋市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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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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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五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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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人及本會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陳情位置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徐○雄等7根據都市計畫,新樹路、樹新路、環河路沿線,都已本地位於學校旁邊且四周非屬本次個案變照用地單位意見不人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唯有本地未予變更,且本地都已變更為住宅區、商業更範圍,故擬不予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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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市新樹為農舍無法改建。區希望比照處理。討論,將轉請臺北段502、503、縣政府列入樹林504、505、都市計畫第二次506、507、通盤檢討案妥予508、509、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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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原計畫之二、為提昇居住環境品土地使用分二、屬於細部計畫質,細部計畫建蔽率區管要點之土地使用分區請改為五○%。規定,建蔽率管制要點內訂定為六○容,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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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范○隆一、本陳情人所有土地座落於樹林大同段1052-1、1056請准予免拆除地上物,可本項係屬區段徵照用地單位意見不樹林大同段兩筆土地,現為「加油站」使用,係經濟部核准並由陳情人申請抵價地方式收執行疑義,非屬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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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36、519地號等九筆土地1黃○輝本位置由本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貴府提請貴府同意保留本君油站因已取得合法設為保持公園之完整性,1樹林鎮前段出申請籌設加油站,面積○.一四九六公頃,業經基地,並將本基地由農業置,故擬酌予採以利整體規劃,故未便666、669等縣府、省府、經濟部等依法核准同意籌建完成,今區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排納,非扺觸道路劃地號面臨變更都市計畫將本加油站基地列入公園範圍除列入公園範圍內。設為加油站用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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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功段105號減少0.006916公頃(如附件二)4周○益等3一、該地段959、962地號為住宅區,聯絡緊鄰之一、請體恤民情該地段一、二、均非屬本照用地單位意見不1人960、961地號卻劃為公園綠地顯不理,(可能影960、961地號建議規次個案變更範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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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人及本會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陳情位置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逾1林○泉建議位置原主要用途為商場(即大觀民營市場),現一、保留原大觀市場之商非屬本次個案變照用地單位意見不板橋龍安段全改為住宅用地,原案除嚴重損害原地主之權益業用地。更範圍內,故擬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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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37等外,並且完全忽略在地居民之日常生活的習慣與方二、附近住宅區請酌情予予討論,將轉請臺地號便性。以變更為商業用地,以北縣政府列入樹利市場商圈之形成,造林都市計畫第二福本地居民。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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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時程部分,採納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暨財務計畫等問題,同意修正為:「跨區區段徵收作業預計於本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完成。」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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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五月五日、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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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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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編號一,係屬擴大樹林都市計畫範圍,將另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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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編號二,請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依照左列原則重新製作變更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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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六日第二七○次會意見修正為住宅區,並於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一)之東側街廓增設商業區、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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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整體利用,將污水處理廠用地(污一)北側街廓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修正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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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號計畫道路過多之出入口,造成交織現象而影響車流,故將II1號計畫道路北側、公二十南側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南北向八公尺寬計畫道路)及將II1號計畫道路南側、公二十二東側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南北向十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修正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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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同意依用地單位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協商會議之結論維持原劃設寬度外,其餘之計畫道路寬度均修正為十二公尺,並於廣場用地(廣五)與商業區間增設十二公尺寬南北向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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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之建議,將變更農業區為學校用地(文十三)部分,修正為文中用地(文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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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銜接北側工業區及南側之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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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討時,將本次變更範圍外之部分公園用地(公十五)及其南側之綠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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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納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第二七○次會建議意見,於城林橋兩側各增設五公尺寬道路用地,以提供城林橋日後構築匝道所需之用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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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於計畫書內增列都市防災計畫,針對都市防災系統妥為檢討、規劃,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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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涉及河川新生地之開發利用,請妥為規劃增設親水性設施,以創造優美河岸景觀及提供都市休憩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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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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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等地號2黃○榮等三本人土地座落板橋篤行段121地號(如附圖著色部茲建議於原計畫住宅區與該建議道路將與照用地單位意見未人分),其位於原樹林都市計畫住宅區,現因擴大該都現計畫之公園用地界線,環河道路產生競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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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篤行市計畫草案公展,擬將鄰接本人土地右側之農業區變考量規劃一計畫道路(如合,且該道路與段121地號更為公園用地,又無道路規劃,因鄰接本地號其他各意見圖斜線部分),期能解環河路交接部分側均已建築完竣,為此將造成本土地無建築線可臨決上述之問題。以利土地長度過短,將影接,無法申請建築使用之情況。之有效使用及保障所有權響車流及交通安人之權益。全,故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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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皇浮洲橋與城林橋之間道路係迴龍、樹林、山佳、板橋建議將圖中之B,8米道酌予採納,擬配照用地單位意見酌板橋振興段溪洲里地區通往土城市/土城工業區及北二高之重路修改為15~20米道路,合臺北縣都市計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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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8等要幹道,目前成型之道路車流已擁擠,雖今公告計並將此道路兩旁修改為商畫委員會建議事地號畫,有一條三十米快速道路(如圖A)及另一8米道路業區。項暨參酌地區道王○雄如圖B),倘依車輛成長之速度,屆時勢必在8米路路系統及商業需板橋成功段上造成擁塞,故將8米改為15~20米道路,有絕對之求,將部分路段105、111地號必需性,對於此段路線車流之疏通,實有助益,亦是拓寬為12公尺,陳良雄長久之計。並增設部分商業板橋成功段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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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地號15-2、15-7地號4張○坤一、本計畫有條八米道路(圖B),由本計畫圖示可一、建議圖B之8米計畫道路ㄧ、擬未便採納。一、照用地單位未板橋成功段與原有樹林都市計畫之15米道路:溪北路(圖C變更為15米道路並稍北理由: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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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段已闢建完成)聯接,此為本細部計畫與原有都市移,使之與15米之溪北路與本計畫區並無道路計畫,人口密集之板橋溪崑地區、樹林火車站等(圖C)拉直一貫。則此一相連,又中間廣大地區與環河快速道路(圖A)之間最便捷聯計畫道路對於本計畫地住宅區已興建絡道路。此一計畫道路誠為本地區最重要靈魂道區、板橋溪崑地區、樹林密集建物,且路。但本計畫道路(圖B)與溪北路(圖C)並不連火車站地區、環河道路(圖非屬本次變更貫及一致,屆時勢必造成交通瓶頸、及交通不順A)間之路線車流暢通,本範,故將轉請暢,亦易造成本區形成孤島,有損本計畫區之開計畫地區之繁榮有莫大助臺北縣政府列發與繁榮。益。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二、本計畫有一條8米計畫道路(圖B)北接浮洲檢討案妥予考橋,南依圖示似乎接到城林路(圖C已闢設),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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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碰到城林橋壁,或橋墩、橋下,將成一死巷,屆時勢必造成擁塞與迴車不便。商業區北側留道路作為未來環河與金門街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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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向東計畫一道路聯接二、照用地單位意二、酌予採納,擬環河道路(圖A);向西計配合臺北縣見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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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一道路聯接已闢設完成都市計畫委之城林路(圖C)員會建議事項,於城林橋公尺寬之車道,以為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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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地一、請將城林橋下規劃迴一、同人民或團一、併人民或團體─轉道。體陳情意見陳情意見綜理4綜理表編號表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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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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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新規劃的住宅區,二、酌予採納,二、照用地單位意規劃連接金門街,以本計畫擬於見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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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區域發展。商業區北側寬之道路作為未來環河與金門街之銜接,有關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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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板橋市公所一、檢附建議變更都市計一、,已增設機一、照用地單位意畫(主要計畫)圖乙關用地、停車見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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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圖中主要建議增場用地,另已設停車場、電信所、於樹林都市機關用地及四十米寬計畫土地使之大橋,另加油站、用分區管制變電所及瓦斯加減壓要點列明本站請擇適當地點設計畫區內之置,其公共設施得作公共設施用多目標使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做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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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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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莊○義等人一、按現況中華路旁之永盛加油站規劃深度六十米一、中華路兩側應同時劃一、該商業區已配一、照用地單位意板橋大同段之商業區,而對面同樣面臨中華路卻規劃為住分六十米深度之商業合臺北縣都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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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地號宅區,至為不公,令人不服。區,以昭公允,並可市計畫委員促進地方繁榮。會建議移至二、又城林橋往樹林方向之溪城路,應延直線開闢污水處理場道路,因陳情人等反對於永盛加油站對面,大用地北側,故同段1023地號中再新闢馬路,因溪城路轉中華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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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至水源路口,距離甚短再闢交通路口,極為二、沿溪城路過中華路筆二、酌予採納,擬二、照用地單位意不當,土地劃分亦趨分裂。直開闢道路。取消該道路見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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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辦理區段徵收範圍,涵蓋中華路以北、水劃設,另於細源街以東,而樹林都市計畫內已設有多處公園,部計畫時再行劃設連絡附近又有十四、十五號公園預定地,公共設施三、反對採區段徵收方式道路。三、照用地單位意辦理。三、現行法令規定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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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納入區段徵收有違常理,勞民傷財。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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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依法取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陳情人投資興建此配回使用,就原地分配予都市計畫變更事一加油站,資金甚鉅,如無法保留,勢必拆除,則1056、陳情人,以避免資源浪項,故擬不予討陳情人本身固受害最深,但政府也須支付一筆拆遷1052-1、費用,實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政府預算支出增加及費、節約政府開支及保障論,將轉請區段徵1059、1063、對私人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等負面影響,不但與上揭私人合法權益。收執行機關依法1065、1068區段徵收之目的有違,也造成政府實施公權力損害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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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號人民合法權益之典型範例,當非政府施政方針所樂范○雄、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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筡阿香等人二、按「加油站」設施,為人民日常生活「行」的必要設施之一,本「加油站」位於都市計畫變更後商業樹林大同段區內,既不防礙都市計畫,也為民眾日常生活所需,1061、故能獲准保留免予拆遷,將來再由陳情人依法申請1070、1073抵價地配置,以原地配置予陳情人,則政府可免支地號出該等費用,也能具體維護陳情人合法之權益,更能促進區段徵收作業之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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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朝一、此區一公里內大約有六個公園,再加上省民、樹林商業區面積過於狹少擬未便採納。照用地單位意見未樹林大同段水源、體三公園,密度之高無以論比,尤省民、且老舊,此區應精心規劃理由: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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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地號體三公園共有十三公頃,面積已經很大實不宜再為樹林最有特色的商業該公園用地係配合公園整體性規廖○梨等人將此區劃為公園預定地。區,使樹林鎮更為繁榮、劃而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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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大同段二、此區段位於樹林中心地帶,交通方便地區平坦,發達造福地方百姓,朝向1085等33應地其用,實不應浪費土地資源再建公園。樹林市邁進。分擬配合臺北筆地號縣都市計畫委地北側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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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立一、本案僅變更水源街以東狹長地帶,水源街以西一、為使都市計畫配合地一、本區規劃階一、照用地單位意─樹林大同段樹林酒廠大片土地仍維持工業區,工業區、住方發展需要,水源街段已與樹林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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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宅區、商業區夾雜,民眾生活環境不佳,且樹周邊土地應與樹林酒鎮公所暨酒廠土地之都市計畫變廠規劃單位林酒廠在二年內將完成遷廠,為使都市計畫配更一併通盤檢討。協調,有關合地方發展需要,水源街周邊土地應與樹林酒酒廠變更部廠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一併通盤檢討。分將另案辦二、水源街周邊土地,僅中華路南側變更為商業區,二、將中華路北側鄰近道理,故擬未中華路北側為住宅區,中華路係通往土城及北路土地變更為商業便採納。二、照用地單位意二高必經要道,車輛頻繁,作為住宅區毫無寧區,以符實際。二、同人民或團見,併人民或靜可言,且道路兩側目前都有加油站營運或興體陳情意見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綜理表編號建中,為求道路兩邊都市景觀一致,應將中華6之意見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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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側鄰近道路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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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採跨區區段徵收開發,防洪工程費用應為沿岸所有民眾共同承擔,為達成償付防洪工程三、基於上述理由,為配三、為促進地方三、照用地單位意貸款目標,以都市計畫變更為手段,犧牲少數合樹林鎮發展需要促重大建設之進地方繁榮,本案應有效推動,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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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權益,以法定最小比例發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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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訂定更為周延,本次都市計並併入樹林鎮都市計畫變更有其畫整體通盤檢討,本必要性,故案應暫緩辦理以減輕擬未便採民怨。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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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黃○雲、廖一、將此公園移設於堤防一、併同人民或一、照用地單位意金火等人5月徵收完竣之體三公園,附近又有未辦理徵旁新生地,較為妥團體陳情意見併人民或團樹林大同段收之十四、十五號公園,故此區段勿須再設公當。見綜理表編體陳情意見綜1005,1007,園,否則將浪費土地資源有違常理,且地主損號8之意見理表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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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004,1失甚鉅。辦理。二、照用地單位005,1010,1013,1066,1二、水源街與鎮公所、車站前之商業區博愛街,係二、將本區段一同併入商意見併人民或074,1079,10同一街道,且距離車站及公所不到五百公尺,業區及配合酒廠共二、併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0,1087,109既有拓寬道路,且有已合法建築用地,係屬都同規劃。團體陳情意綜理表編號1,1075,1076市計畫農業區,不能與其他計畫外之農業區、見綜理表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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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88,保護區及堤防旁新生地相提並論,若能一同併號8—1之1082,1078,1入商業區及配合酒廠共同規劃,對於促進本鎮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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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084,10繁榮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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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86,110三、說明會中表示此計畫採區段徵收,地主權益僅三、照用地單位意0,1099,1092三、地主易地權益為百分三、依核定之區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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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再則徵收後之賠償不敷居民生活之六十。段徵收計畫,1093,1094,997,992,所需,居民生活將面臨流離顛沛,倘若如此不及相關規定993,994等如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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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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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0賴○純等人上述土地乃吾等先祖遷台二百餘年世居之祖厝,五撤消公園用地之劃設。併同人民或團體照用地單位意見併1樹林中華段十七年被劃為公園預定地,權益被凍結二十餘年,陳情意見綜理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530、525、至民國七十七年始重新檢討變更農業區,祖厝始汰編號8之意見辦見綜理表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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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23、舊換新,整建工作先後進行,然現又再次變更為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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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33、園用地,完全未顧及百姓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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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詳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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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洪月美民等於民國七十七年訂購板橋市溪洲段溪洲小段請求准予辦理專案區界線因屬地籍重測作原劃設道路調整東1陳銘郎47-4地號房屋門牌為板橋市金門街193巷17弄8更正。業,故擬不予討移,建物部分變更陳明源號(五層公寓),時因政府實施土地重測,祗因區界論,轉請有關單位為住宅區,並排除黃○桃等人線與樁位由於台北縣政府負責審核之承辦個人疏失參處。於區段徵收範圍錯導致民等房屋占用部份鄰(農)地,仍照常核發建外,以維民眾權造執照,和使用執照。致使合法房屋占用鄰地變為益,並請用地單位違建,占用鄰地紛爭又無法解決。(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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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雄民國七十六年省政府對本區段重測結果,於民國七致本人權益損失0.005823同人民或團體陳因屬地籍重測作業1板橋成功段十七年三月廿四日七七北府地一字第八一九八號公公頃,呈請重新再查,歸情意見綜理表編問題,請台北縣政105、111地告,本人持有土地加減情形還原持有土地面積。號12之意見辦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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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一、因成功段111地號多餘0.001093公頃(如附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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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水源段響日後962地號土地之開發,面臨道路深度不劃為住宅區。內,故擬不予討960、961地足)。二、或605、607地號(尚論,將轉請臺北縣號二、民之所有土地多筆皆配合政府都市計畫辦理,未徵收)變更為住宅區政府列入樹林都如該地段605、607地號已全劃為公園綠地,606或建築用地,以補民之市計畫第二次通被劃為停車場用地,現國凱街亦為民之私地徵損失。盤檢討案妥予考收,如960、961地號於住宅區亦再被劃為公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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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嚴重影響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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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計畫公園林立,如公十五、公十四、體三運動公園、省民公園、公廿、公廿二、公十七、公十二、公十九、公二,及數塊編定綠地,應符政府都市計畫綠地開發原則,民陳述之960、961地號是否必要再劃為綠地,惠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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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謝○哲、謝一、本人在該地已居住二十餘年,也經歷過變更、一、換得相同的面積。一、二、依核定之照用地單位意見辦弘政等人重劃,原土地面積已大幅縮減,且規劃為道路用二、原地歸還。區段徵收計畫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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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振興段地(城林至樹林)、體育館、公園。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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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地號二、建築堤防增加大部分新生地,該新生地增加的收益,應支付貸款等其他支付費用,況且該堤防成後,受益者並非僅擴大變更計劃區內之土地所有人,而是所有堤防地帶周圍包括擴大變更計劃區及原計畫區內之所有人,甚至全民所共享,因此不足部分不應僅擴大變更區內之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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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等之土地於七十七年時重劃已經去一大半,民等不希望再有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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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王○杞、王一、將公二十二東側與住一、為維公園之一、照用地單位意正道道路。宅區之十米寬道路西完整性,並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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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鎮前段(一)與工業區之區隔應以規劃道路作為區隔,非移至工業區界,並新作為工業區637,665,公園緊臨工業區,應以道路成為天然之安全防規劃道路將公二十二之隔離,且670,671,火間隔。分為四塊區隔,每個避免工廠車672地號(二)公園緊臨工業區,公園內常有民眾休息或出區隔可以用藝術造型流進入住宅入,若工業區遭受污染而無道路作為緩衝,必陸橋連接,每個區隔區,影響居然會直接影響民眾生命安全。可用四種主題劃分,住品質,故(三)開闢十米以上道路與對面中華路465巷剛好以提高親子公園活潑擬未便採納形成十字路口,交通便利順暢。性。(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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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就原工業區之建築線規劃,有利土地規劃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二、依現行法令二、照用地單位意之完整性及交通便利性。,以維民眾權益。規定,應以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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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除公二十二東側與住宅區間之十米道路。區段徵收方(一)住宅區與公園緊臨是提高民眾生活品質,免式辦理,故設道路區隔,降低兒童過馬路之危險度,提高擬未便採納行人安全及與公園之親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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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規劃之十米道路與太順街十巷之十米道路距離近,成為兩個丁字路之紅綠燈,巷道內車輛易回堵,造成交通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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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依法以市地重劃方式規劃,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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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段現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外區域,故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規劃,確保民眾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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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黃○輝一、本位置由本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貴一、樹林鎮前段666、669一、併同人民或一、併人民或團體4樹林鎮前段府提出申請籌設加油站,面積○.一四九六公號金樹林加油站基地團體陳情意陳情意見綜664,665,頃,業經縣府、省府、經濟部等依法核准同意,變更為加油站用地見綜理表編理表編號666,669,672籌建完成,即將開始營業。,排除變更為公園用號11之意見11等地號二、樹林地區交通頻繁,迫需加油站提供車輛加油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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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本基地做加油站使用,符合地方之需求。二、金樹林加油站基地相二、同前。二、併人民或團體三、本基地維持做加油站使用,未來都市計畫變更鄰規劃草案十米道路陳情意見綜完成,辦理區段徵收時,既可節省土地及地上系統配合修正位置及理表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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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徵收補償費用,兼可保障政府核準民間合角度。三、照用地單位意法設置加油站之原意與權益,公私兩利,一舉三、樹林鎮前段672、665三、為配合住宅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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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得。、664地號等部分土地區整體規劃變更為商業區。,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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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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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本會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陳情位置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臺北縣樹林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劃設水溝兼道路用地,如圖。建議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併變更內容綜理表市公所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水溝兼第二案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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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北縣樹林建請將樹林市慈恩宮、鎮依慈恩宮、鎮安宮市公所安宮變更為寺廟保存區。之使用現況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並於北側增設廣場用地及配合調整鄰近道路系統,請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徐○雄等7人
陳情地點:
新莊市新樹
段 502﹑503﹑
504﹑505﹑
506﹑507﹑
508﹑509﹑
511 等地號
陳情理由:
-
根據都市計畫,新樹路、樹新路、環河路沿線,都已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唯有本地未予變更,且本地為農舍無法改建。
建議辦法:
-
本地位於學校旁邊且四周都已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希望比照處理。
業務單位回覆:
-
非屬本次個案變更範圍﹐故擬不予討論﹐將轉請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黃○榮等三人
陳情地點:
板橋市篤行
段 121地號
陳情理由:
-
本人土地座落板橋篤行段 121 地號(如附圖著色部分),其位於原樹林都市計畫住宅區,現因擴大該都市計畫草案公展,擬將鄰接本人土地右側之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又無道路規劃,因鄰接本地號其他各側均已建築完竣,為此將造成本土地無建築線可臨接,無法申請建築使用之情況。
建議辦法:
-
茲建議於原計畫住宅區與現計畫之公園用地界線﹐考量規劃一計畫道路(如意見圖斜線部分),期能解決上述之問題。以利土地之有效使用及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
該建議道路將與環河道路產生競合﹐且該道路與環河路交接部分長度過短﹐將影響車流及交通安全﹐故擬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呂○皇
陳情地點:
板橋振興段
117、118 等
地號
王○雄
板橋成功段
105、111地號
陳○雄
板橋成功段
99 地號
王○源議員
王○壽
蔡○元
板橋溪洲段
頂溪洲小段
15-2、15-7
地號
陳情理由:
-
浮洲橋與城林橋之間道路係迴龍、樹林、山佳、板橋溪洲里地區通往土城市/土城工業區及北二高之重要幹道﹐目前成型之道路車流已擁擠,雖今公告計畫,有一條三十米快速道路(如圖A)及另一8米道路如圖B),倘依車輛成長之速度,屆時勢必在8米路上造成擁塞,故將8米改為 15~20米道路,有絕對之必需性,對於此段路線車流之疏通,實有助益,亦是長久之計。
建議辦法:
-
建議將圖中之B,8米道路修改為 15~20 米道路,並將此道路兩旁修改為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
酌予採納﹐擬配合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事項暨參酌地區道路系統及商業需求﹐將部分路段拓寬為12公尺﹐並增設部分商業區。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張○坤
陳情地點:
板橋成功段
振興段
陳情理由:
-
一﹑本計畫有條八米道路(圖B),由本計畫圖示可與原有樹林都市計畫之 15米道路:溪北路(圖C已闢建完成)聯接,此為本細部計畫與原有都市計畫,人口密集之板橋溪崑地區﹑樹林火車站等廣大地區與環河快速道路(圖A)之間最便捷聯絡道路。此一計畫道路誠為本地區最重要靈魂道路。但本計畫道路(圖B)與溪北路(圖C)並不連貫及一致,屆時勢必造成交通瓶頸、及交通不順暢,亦易造成本區形成孤島,有損本計畫區之開發與繁榮。
-
二﹑本計畫有一條8米計畫道路(圖B)北接浮洲橋,南依圖示似乎接到城林路(圖C已闢設),然實際上是碰到城林橋壁,或橋墩、橋下,將成一死巷,屆時勢必造成擁塞與迴車不便。
建議辦法:
-
一﹑建議圖B之8米計畫道路變更為 15 米道路並稍北移,使之與15米之溪北路(圖C)拉直一貫。則此一計畫道路對於本計畫地區、板橋溪崑地區、樹林火車站地區、環河道路(圖A)間之路線車流暢通,本計畫地區之繁榮有莫大助益。
-
二﹑建議向東計畫一道路聯接環河道路(圖A);向西計畫一道路聯接已闢設完成之城林路(圖C)
業務單位回覆:
-
ㄧ、擬未便採納。
-
理由:與本計畫區並無道路相連﹐又中間住宅區已興建密集建物﹐且非屬本次變更範﹐故將轉請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商業區北側留道路作為未來環河與金門街之銜接。
-
二、酌予採納﹐擬配合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事項﹐於城林橋公尺寬之車道﹐以為連絡。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王○地
建議辦法:
-
一﹑請將城林橋下規劃迴轉道。
-
二﹑請將新規劃的住宅區﹐規劃連接金門街﹐以利區域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4之意見辦理。
-
二﹑酌予採納﹐本計畫擬於商業區北側寬之道路作為未來環河與金門街之銜接﹐有關住宅區變更部分將轉請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板橋市公所
建議辦法:
-
一﹑檢附建議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圖乙份,圖中主要建議增設停車場、電信所、機關用地及四十米寬之大橋,另加油站、變電所及瓦斯加減壓站請擇適當地點設置,其公共設施得作多目標使用。
-
二﹑為提昇居住環境品質,細部計畫建蔽率請改為五○%。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已增設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另已於樹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列明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做多目標使用。
-
二、配合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之規定﹐建蔽率訂定為六○%。故擬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莊○義等人
陳情地點:
板橋大同段
1023 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按現況中華路旁之永盛加油站規劃深度六十米之商業區,而對面同樣面臨中華路卻規劃為住宅區,至為不公,令人不服。
-
二﹑又城林橋往樹林方向之溪城路,應延直線開闢道路,因陳情人等反對於永盛加油站對面,大同段1023地號中再新闢馬路﹐因溪城路轉中華路至水源路口,距離甚短再闢交通路口,極為不當,土地劃分亦趨分裂。
-
三﹑本案辦理區段徵收範圍﹐涵蓋中華路以北﹑水源街以東﹐而樹林都市計畫內已設有多處公園﹐附近又有十四﹑十五號公園預定地﹐公共設施再次納入區段徵收有違常理﹐勞民傷財。
建議辦法:
-
一﹑中華路兩側應同時劃分六十米深度之商業區,以昭公允,並可促進地方繁榮。
-
二﹑沿溪城路過中華路筆直開闢道路。
-
三﹑反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
一、該商業區已配合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移至污水處理場用地北側﹐故擬未便採納。
-
二﹑酌予採納﹐擬取消該道路劃設﹐另於細部計畫時再行劃設連絡道路。
-
三﹑現行法令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擬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范○隆
陳情地點:
樹林大同段
1052 ﹑
1056 、
1052-1 ﹑
1059﹑1063﹑
1065﹑1068
等地號
范○雄﹑范
○○香等人
樹林大同段
1061 、
1070、1073
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本陳情人所有土地座落於樹林大同段1052-1、1056兩筆土地,現為「加油站」使用,係經濟部核准並依法取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陳情人投資興建此一加油站,資金甚鉅,如無法保留,勢必拆除,則陳情人本身固受害最深,但政府也須支付一筆拆遷費用,實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政府預算支出增加及對私人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等負面影響,不但與上揭區段徵收之目的有違,也造成政府實施公權力損害人民合法權益之典型範例,當非政府施政方針所樂見。
-
二﹑按「加油站」設施,為人民日常生活「行」的必要設施之一,本「加油站」位於都市計畫變更後商業區內,既不防礙都市計畫,也為民眾日常生活所需,故能獲准保留免予拆遷,將來再由陳情人依法申請抵價地配置,以原地配置予陳情人,則政府可免支出該等費用,也能具體維護陳情人合法之權益,更能促進區段徵收作業之順利推行。
建議辦法:
-
請准予免拆除地上物﹐可由陳情人申請抵價地方式配回使用﹐就原地分配予陳情人,以避免資源浪費、節約政府開支及保障私人合法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
本項係屬區段徵收執行疑義﹐非屬都市計畫變更事項﹐故擬不予討論﹐將轉請區段徵收執行機關依法妥處。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郭○朝
陳情地點:
樹林大同段
1101地號
廖○梨等人
樹林大同段
1085 等 33
筆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此區一公里內大約有六個公園,再加上省民、水源、體三公園,密度之高無以論比,尤省民、體三公園共有十三公頃,面積已經很大實不宜再將此區劃為公園預定地。
-
二﹑此區段位於樹林中心地帶,交通方便地區平坦,應地其用,實不應浪費土地資源再建公園。
建議辦法:
-
樹林商業區面積過於狹少且老舊,此區應精心規劃為樹林最有特色的商業區,使樹林鎮更為繁榮、發達造福地方百姓,朝向樹林市邁進。
業務單位回覆:
-
擬未便採納。
-
理由:該公園用地係配合公園整體性規劃而劃設。分擬配合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建議於污水處理場用地北側劃設。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8
陳情人:
彭○立
陳情地點:
樹林大同段
陳情理由:
-
一﹑本案僅變更水源街以東狹長地帶﹐水源街以西樹林酒廠大片土地仍維持工業區﹐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夾雜﹐民眾生活環境不佳﹐且樹林酒廠在二年內將完成遷廠﹐為使都市計畫配合地方發展需要﹐水源街周邊土地應與樹林酒廠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一併通盤檢討。
-
二﹑水源街周邊土地﹐僅中華路南側變更為商業區﹐中華路北側為住宅區﹐中華路係通往土城及北二高必經要道﹐車輛頻繁﹐作為住宅區毫無寧靜可言﹐且道路兩側目前都有加油站營運或興建中﹐為求道路兩邊都市景觀一致﹐應將中華路北側鄰近道路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
-
三﹑本案採跨區區段徵收開發﹐防洪工程費用應為沿岸所有民眾共同承擔﹐為達成償付防洪工程貸款目標﹐以都市計畫變更為手段﹐犧牲少數地主權益﹐以法定最小比例發還土地。
建議辦法:
-
一﹑為使都市計畫配合地方發展需要﹐水源街周邊土地應與樹林酒廠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一併通盤檢討。
-
二﹑將中華路北側鄰近道路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
-
三﹑基於上述理由﹐為配合樹林鎮發展需要促進地方繁榮﹐本案應再行訂定更為周延﹐並併入樹林鎮都市計畫整體通盤檢討﹐本案應暫緩辦理以減輕民怨。
業務單位回覆:
-
一﹑本區規劃階段已與樹林鎮公所暨酒廠規劃單位協調﹐有關酒廠變更部分將另案辦理﹐故擬未便採納。
-
二﹑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6之意見一辦理。
-
三﹑為促進地方重大建設之有效推動﹐本次都市計畫變更有其必要性﹐故擬 未 便 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黃○雲﹑廖○火等人
陳情地點:
樹林大同段
1005,1007,
1002,1004,1
005,1010,
1013,1066,1
074,1079,10
80,1087,109
1,1075,1076
,1081,1088,
1082,1078,1
083,1084,10
85,1086,110
0,1099,1092
,1093,1094,
997,992,
993,994 等
地號
陳情理由:
-
5月徵收完竣之體三公園﹐附近又有未辦理徵收之十四﹑十五號公園﹐故此區段勿須再設公園﹐否則將浪費土地資源有違常理﹐且地主損失甚鉅。
-
二﹑水源街與鎮公所﹑車站前之商業區博愛街﹐係同一街道﹐且距離車站及公所不到五百公尺﹐既有拓寬道路﹐且有已合法建築用地﹐係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不能與其他計畫外之農業區﹑保護區及堤防旁新生地相提並論﹐若能一同併入商業區及配合酒廠共同規劃﹐對於促進本鎮繁榮較有幫助。
-
三﹑說明會中表示此計畫採區段徵收﹐地主權益僅百分之四十﹐再則徵收後之賠償不敷居民生活所需﹐居民生活將面臨流離顛沛﹐倘若如此不如維持現狀。
建議辦法:
-
一﹑將此公園移設於堤防旁新生地﹐較為妥當。
-
二﹑將本區段一同併入商業區及配合酒廠共同規劃。
-
三﹑地主易地權益為百分之六十。
業務單位回覆:
-
一﹑併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8之意見辦理。
-
二﹑併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8—1之意見辦理。
-
三﹑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賴○純等人
陳情地點:
樹林中華段
530、525、
521、523、
534、533、
532、536、
519 地號等
九筆土地
陳情理由:
-
上述土地乃吾等先祖遷台二百餘年世居之祖厝﹐五十七年被劃為公園預定地﹐權益被凍結二十餘年﹐至民國七十七年始重新檢討變更農業區﹐祖厝始汰舊換新﹐整建工作先後進行﹐然現又再次變更為公園用地﹐完全未顧及百姓之權益。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黃○輝
陳情地點:
樹林鎮前段
666、669 等
地號
陳情理由:
-
本位置由本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貴府提出申請籌設加油站,面積○.一四九六公頃﹐業經縣府、省府、經濟部等依法核准同意籌建完成,今面臨變更都市計畫將本加油站基地列入公園範圍內。
建議辦法:
-
請貴府同意保留本君油站基地,並將本基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排除列入公園範圍內。
業務單位回覆:
-
因已取得合法設置﹐故擬酌予採納﹐非扺觸道路劃設為加油站用地(詳附圖)。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1
陳情人:
李洪月美陳銘郎陳明源黃○桃等人
陳情理由:
-
民等於民國七十七年訂購板橋市溪洲段溪洲小段47-4 地號房屋門牌為板橋市金門街 193 巷 17 弄 8號(五層公寓),時因政府實施土地重測,祗因區界線與樁位由於台北縣政府負責審核之承辦個人疏失錯導致民等房屋占用部份鄰(農)地,仍照常核發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致使合法房屋占用鄰地變為違建,占用鄰地紛爭又無法解決。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因屬地籍重測作業﹐故擬不予討論﹐轉請有關單位參處。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1
陳情人:
王○雄
陳情地點:
板橋成功段
105、111 地
號
陳情理由:
-
民國七十六年省政府對本區段重測結果,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廿四日七七北府地一字第八一九八號公告﹐本人持有土地加減情形
-
一﹑因成功段111地號多餘 0.001093公頃(如附件)
-
二﹑成功段105號減少 0.006916 公頃(如附件二)
建議辦法:
-
致本人權益損失 0.005823公頃,呈請重新再查,歸還原持有土地面積。
業務單位回覆:
-
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 12 之 意 見 辦理。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1
陳情人:
周○益等3人
陳情地點:
樹林水源段
960、961 地
號
陳情理由:
-
一﹑該地段 959、962 地號為住宅區,聯絡緊鄰之960、961地號卻劃為公園綠地顯不理,(可能影響日後 962 地號土地之開發,面臨道路深度不足)。
-
二﹑民之所有土地多筆皆配合政府都市計畫辦理,如該地段605、607地號已全劃為公園綠地,606被劃為停車場用地,現國凱街亦為民之私地徵收,如 960、961 地號於住宅區亦再被劃為公園綠地,嚴重影響民之權益。
-
三﹑該計畫公園林立,如公十五、公十四、體三運動公園、省民公園、公廿、公廿二、公十七、公
-
十二、公十九、公二,及數塊編定綠地,應符政府都市計畫綠地開發原則,民陳述之 960、961地號是否必要再劃為綠地,惠請重新評估。
建議辦法:
-
一﹑請體恤民情該地段960、961 地號建議規劃為住宅區。
-
二﹑或 605、607 地號(尚未徵收)變更為住宅區或建築用地,以補民之損失。
業務單位回覆:
-
一﹑二﹑均非屬本次個案變更範圍內﹐故擬不予討論﹐將轉請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林○泉
陳情地點:
板橋龍安段
330~337 等
地號
陳情理由:
-
建議位置原主要用途為商場(即大觀民營市場),現全改為住宅用地,原案除嚴重損害原地主之權益外,並且完全忽略在地居民之日常生活的習慣與方便性。
建議辦法:
-
一﹑保留原大觀市場之商業用地。
-
二﹑附近住宅區請酌情予以變更為商業用地,以利市場商圈之形成﹐造福本地居民。
業務單位回覆:
-
非屬本次個案變更範圍內﹐故擬不予討論﹐將轉請臺北縣政府列入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予考量。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人:
謝○哲﹑謝○政等人
陳情地點:
板橋振興段
301 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本人在該地已居住二十餘年,也經歷過變更、重劃,原土地面積已大幅縮減,且規劃為道路用地(城林至樹林)、體育館、公園。
-
二﹑建築堤防增加大部分新生地,該新生地增加的收益,應支付貸款等其他支付費用,況且該堤防成後,受益者並非僅擴大變更計劃區內之土地所有人,而是所有堤防地帶周圍包括擴大變更計劃區及原計畫區內之所有人,甚至全民所共享,因此不足部分不應僅擴大變更區內之所有人負擔。
-
三﹑民等之土地於七十七年時重劃已經去一大半,民等不希望再有失落。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人:
王○杞、王○道
陳情地點:
樹林鎮前段
637,665,
670,671,
672 地號
陳情理由:
-
道路。
-
(一)與工業區之區隔應以規劃道路作為區隔,非公園緊臨工業區,應以道路成為天然之安全防火間隔。
-
(二)公園緊臨工業區,公園內常有民眾休息或出入,若工業區遭受污染而無道路作為緩衝,必然會直接影響民眾生命安全。
-
(三)開闢十米以上道路與對面中華路 465 巷剛好形成十字路口,交通便利順暢。
-
(四)造就原工業區之建築線規劃,有利土地規劃之完整性及交通便利性。
-
二、廢除公二十二東側與住宅區間之十米道路。
-
(一)住宅區與公園緊臨是提高民眾生活品質,免設道路區隔,降低兒童過馬路之危險度,提高行人安全及與公園之親密性。
-
(二)原規劃之十米道路與太順街十巷之十米道路距離近,成為兩個丁字路之紅綠燈,巷道內車輛易回堵,造成交通阻塞。
-
三、請依法以市地重劃方式規劃,以維護民眾權益。
-
(一)本地段現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外區域,故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規劃,確保民眾應有之權益。
建議辦法:
-
一﹑將公二十二東側與住宅區之十米寬道路西移至工業區界﹐並新規劃道路將公二十二分為四塊區隔,每個區隔可以用藝術造型陸橋連接,每個區隔可用四種主題劃分,以提高親子公園活潑性。(詳圖)
-
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維民眾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
一、為維公園之完整性﹐並作為工業區之隔離﹐且避免工廠車流進入住宅區﹐影響居住品質﹐故擬未便採納。
-
二、依現行法令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擬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人:
黃○輝
陳情地點:
樹林鎮前段
664,665,
666,669, 672
等地號
陳情理由:
-
一、本位置由本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貴府提出申請籌設加油站,面積○.一四九六公頃﹐業經縣府、省府、經濟部等依法核准同意籌建完成,即將開始營業。
-
二、樹林地區交通頻繁,迫需加油站提供車輛加油服務,本基地做加油站使用,符合地方之需求。
-
三、本基地維持做加油站使用,未來都市計畫變更完成,辦理區段徵收時,既可節省土地及地上物之徵收補償費用,兼可保障政府核準民間合法設置加油站之原意與權益,公私兩利,一舉數得。
建議辦法:
-
一、樹林鎮前段666、669號金樹林加油站基地,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排除變更為公園用地。
-
二、金樹林加油站基地相鄰規劃草案十米道路系統配合修正位置及角度。
-
三、樹林鎮前段672、665、664地號等部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
一﹑併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1之意見辦理。
-
二、同前。
-
三、為配合住宅區整體規劃﹐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臺北縣樹林市公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水溝兼道路用地。
陳情案名:
(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臺北縣樹林市公所
建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