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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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MOIO4931-4-005-6be01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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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灣省政府為促進樹林地區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及都市之整體發展,兼顧償付防洪工程貸款之開發任務,並配合興建地方重大建設,爰整合「樹林都市計畫區」、「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區」、「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區」等範圍內鄰近新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以及毗鄰樹林都市計畫旁之非都市土地,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進行整體規劃,辦理本細部計畫之擬定,並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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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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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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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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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二日假樹林鎮公所、板橋市公所、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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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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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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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溪洲小段十,因板橋市業已施行容積率百分之三百,只對板三百,以示公平。畫規定予以15-2、15-7橋溪洲一帶市民給予百分之二百之六十,確不公訂定,且細部地號平,若確定為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六十時,行政區計畫不得逾陳良雄域劃歸為樹林鎮。越主要計畫,板橋成功段二、關於板橋市浮洲里一帶土地係屬旱地,並無水源供故擬未便採99地號應耕種,大部分土地置於荒廢。二、體諒收入菲薄小農,給納。二、照用地單位意見,呂○皇三、現有農地係屬祖產,並於刻苦耐勞,擔水種菜等,予減免增值稅。二、非屬本次變更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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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振興段收入菲薄,因為擴大都市計畫土地被徵收等,小農內容,故擬不117、118等地民一無所有。予討論,將轉號請相關單位王○雄三、請發給自耕農能力証明參處。三、照用地單位意見,板橋成功段以便日後生計。三、同前。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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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增加住宅區和商業二、因涉及主要二、照用地單位意見區。計畫變更內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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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故擬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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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興一、鈞府會中所附之位置示意圖未標地號,令人無請就上列陳議之事項,妥非屬細部計畫內照用地單位意見不彭福段彭厝從理解。善規劃並說明之,以凝聚容,故擬不予討予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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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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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有關退縮建築規定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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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深度備註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不得住宅區設置圍籬並予植栽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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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不得商業區設置圍籬並予植栽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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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院及後院退縮深度分別不得小於六公尺及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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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四公尺,兩側均需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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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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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文中)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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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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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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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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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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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予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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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植栽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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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予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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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場用地植栽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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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時程部分,採納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暨財務計畫等問題,同意修正為:「跨區區段徵收作業預計於本計畫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完成。」[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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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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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配合主要計畫變更而擬定之細部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與道路系統之配置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請依主要計畫變更內容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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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獎勵大街廓開發,維護都市環境品質,並避免造成環河快速道路及II∣1號計畫道路形成多處交叉路口,影響交通安全,請用地單位(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依照左列原則重新製作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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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公十九以南,污水處理廠以北範圍內劃設之東西向八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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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II∣1號計畫道路以北,公二十以南之住宅區街廓,增設二條八公尺寬東西向道路,並於東側加設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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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II∣1號計畫道路以南,公二十二東側住宅區範圍內,劃設之二條八公尺寬細部計畫道路,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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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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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依現有巷道指定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不含)者,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並增列第二項:「住宅區內,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設,增訂:「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本計畫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0。」「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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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別退用地縮深度備註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住宅區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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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商業區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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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乙種工業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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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文小、文中)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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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機關用地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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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欴必要者,圍牆應自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社教用地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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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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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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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污水處理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予綠化植栽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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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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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公園用地作多目標供公共停車場使用者,開挖率不得超過公園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六○。」用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用地設置完成後應有全區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地區種植花草樹木加以美綠化,且毗鄰住宅區部分應設置十公尺以上隔離綠帶。」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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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人及本會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用地單位意見陳情位置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蔡○元一、八十八年二月廿六日在板橋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建一、請遵照板橋市同等待一、本計畫之容積一、照用地單位意見未板橋溪洲段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六遇,給予容積率百分之率係依原計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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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1地號四、既編為住宅區應分配歸四、照用地單位意見辦王○源還原地主使用四、依核定之區段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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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計畫及相五、亦應提供原地主之持有關規定辦理。五、照用地單位意見辦比例至五0%,政府持五、同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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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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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期間原址無法生產六、同前。六、照用地單位意見辦營運望可從優補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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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火等人一、本地區人口密集並不適合以區段徵收辦理此項反對樹林地區擴大都市依現行法令規照用地單位意見未計劃。計畫案溪崑地區以區段徵定,應以區段徵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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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實施計劃內容細部地籍圖及相關拆遷安置收辦理。收方式辦理,故補償問題未詳細溝通說明,難以配合辦理。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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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麟一、請按原址發還土地。一、二、依核定之照用地單位意見辦板橋市大同二、大觀路兩側土地請按區段徵收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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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221地號六成發還。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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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雄土地上之建物,房舍應合理補償(農地並未發建照一、請按原址發還土地。依核定之區段徵照用地單位意見辦樹林大同段怎有合法之証明),應以多年居住之証明,如二、土地面積過小不堪使收計畫及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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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地號水電單、房屋稅單、門牌証明等就能領取全額用者請全部徵收關規定辦補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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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明一、地主領回的抵費地和建蔽率、容積率太低且房一、是否可比照台北大學一、依核定之區一、照用地單位意見子又滯銷。徵收辦法由政府價段徵收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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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土地上有完成大型的體三公園和省民公園購,同時地上物補償及相關規定等不須要再增加太多公園。亦比照辦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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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2地號二各次會議均未有明確說明,徒具形式。民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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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細部計畫應廣納地主及地方人士意見,才能切合地方發展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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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裕一、綠地與建地分配基準應不同,以避免侵犯人民建議該區段農地及綠依核定之區段徵照用地單位意見辦樹林彭厝段的權益,引發人民的抗爭。地,因實際效益高,實施收計畫及相關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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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地號二、區段徵收與土地增值稅同時實施,為雙重剝區段徵收應以50:50對分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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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為原則,且未來分配之土地首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則不宜再徵收,另原地段建地則應以實坪交換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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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雲慈恩段549地號(原彭褔段彭厝小段100-1地號)已建議開發計畫為市地重依現行法令規照用地單位意見未樹林慈恩段被政府徵收為道路用地(549地號),現因配合堤防劃。定,應以區段徵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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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547、新生地開發計畫,又被規劃區段徵收,顯然不顧百收方式辦理,故494、549地姓權益,將人民財產棄之不顧,仍盼政府能還人民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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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之公道。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蔡○元
陳情地點:
板橋溪洲段
頂溪洲小段
15-2 、 15-7
地號
陳○雄
板橋成功段
99地號
呂○皇
板橋振興段
117、118等地
號
王○雄
板橋成功段
105、111地號
王○源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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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八年二月廿六日在板橋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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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板橋市業已施行容積率百分之三百,只對板橋溪洲一帶市民給予百分之二百之六十,確不公平,若確定為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六十時,行政區域劃歸為樹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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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板橋市浮洲里一帶土地係屬旱地,並無水源供應耕種,大部分土地置於荒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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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有農地係屬祖產,並於刻苦耐勞,擔水種菜等,收入菲薄,因為擴大都市計畫土地被徵收等,小農民一無所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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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遵照板橋市同等待遇,給予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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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諒收入菲薄小農﹐給予減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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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發給自耕農能力証明以便日後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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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編為住宅區應分配歸還原地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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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亦應提供原地主之持有比例至五0%,政府持有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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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期間原址無法生產營運望可從優補助。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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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之容積率係依原計畫規定予以訂定﹐且細部計畫不得逾越主要計畫﹐故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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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屬本次變更內容﹐故擬不予討論﹐將轉請相關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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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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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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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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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前。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黃○火等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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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區人口密集並不適合以區段徵收辦理此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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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實施計劃內容細部地籍圖及相關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未詳細溝通說明,難以配合辦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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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樹林地區擴大都市計畫案溪崑地區以區段徵收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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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 令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擬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簡○麟
陳情地點:
板橋市大同
段221地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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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按原址發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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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觀路兩側土地請按六成發還。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張○雄
陳情地點:
樹林大同段
269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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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之建物,房舍應合理補償(農地並未發建照怎有合法之証明)﹐應以多年居住之証明,如水電單、房屋稅單、門牌証明等就能領取全額補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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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按原址發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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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面積過小不堪使用者請全部徵收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楊○明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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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主領回的抵費地和建蔽率、容積率太低且房子又滯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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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土地上有完成大型的體三公園和省民公園等不須要再增加太多公園。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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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可比照台北大學徵收辦法由政府價購,同時地上物補償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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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增加住宅區和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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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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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故擬不予討論。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陳○興
陳情地點:
彭福段彭厝
小段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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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鈞府會中所附之位置示意圖未標地號,令人無從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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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次會議均未有明確說明,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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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細部計畫應廣納地主及地方人士意見﹐才能切合地方發展及公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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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上列陳議之事項,妥善規劃並說明之,以凝聚民意。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陳○裕
陳情地點:
樹林彭厝段
11-7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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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地與建地分配基準應不同,以避免侵犯人民的權益,引發人民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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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與土地增值稅同時實施,為雙重剝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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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該區段農地及綠地,因實際效益高,實施區段徵收應以50:50對分為原則,且未來分配之土地首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則不宜再徵收,另原地段建地則應以實坪交換才合理。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擬定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張○雲
陳情地點:
樹林慈恩段
548、547、
494、549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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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恩段549地號(原彭褔段彭厝小段100-1地號)已被政府徵收為道路用地(549地號),現因配合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又被規劃區段徵收,顯然不顧百姓權益,將人民財產棄之不顧,仍盼政府能還人民之公道。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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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令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擬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