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3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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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31
案件id
MOIO4931-4-008-838a0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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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承續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案件,前經該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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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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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侯前委員錦雄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及五月二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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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必要時得修正細部計畫內容及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送由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及提該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二七九次會審議通過後,以八十九年元月四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四六○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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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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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定及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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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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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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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計畫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僅佔九‧四一%(未達十%)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乙節,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六八九八四號函所送變更主要計畫圖及擬定細部計畫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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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列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照縣政府依小組意見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六八九八四號函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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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考量地方實際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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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有關退縮建築規定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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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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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不得商業區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設置圍籬並予植栽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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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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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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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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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樂場用地面臨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植栽行道樹綠化,並設變電所用地置無遮簷人行道;面臨住宅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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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建築,並應植栽喬木美化作為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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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考量地方實際需要,將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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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地表透水層之面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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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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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及五月二日召開審查「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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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變更主要計畫部分: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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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本細部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四九公頃、故將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三)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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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僅佔九‧--二十公尺主要計畫道路寬度縮減為十二公尺,道路縮減部分修正為綠地以利整體規劃及將三十公尺道路鄰接公園用地(四)七.五公尺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並規劃作為綠化步道使用,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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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所劃設之電信事業專用區、變電所用地及機關用地,因係屬主要計畫性質,故請縣政府補列變更內容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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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因鶯歌鎮尚未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無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廠之興建計畫,宜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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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擬定細部計畫部分: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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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一公頃,除請縣政府酌予調整補充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外,並得於文中用地內以多目標方式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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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列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意見修正,並請縣政府將修正內容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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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統一名稱及綠美化環境,建議將「電信專用區」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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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縣政府逕向本部所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意見部分,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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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編號公開展覽管制要點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決議第七四三三六號函逕向本部所提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修正通過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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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規定訂之。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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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修正訂定本要點之法令依據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修正通過修正為: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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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修正如下:二、住宅區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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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號R1、R2、R3、R4、R5、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R1、R2、大於百分之二百。R6之建蔽率不得大於R3、R4、R5、R6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理由:文詞修正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屋之一百五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十簷高度不得大於十五八公尺(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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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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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R7、R8、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R9、R10、R11、R12、R13、R14、R7、R8、R9、R10、R11、R15、R16、R17、R18、R19之建R12、R13、R14、R15、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R16、R17、R18、R19之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二十四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公尺(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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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百,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二十一公尺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詳如附圖)。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前述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且面臨十五公尺以上(含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者,臨路面應設置二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栽植喬木、臨建築物面應設置三公尺之有遮簷人行道;面臨未達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者,應設置三.五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栽植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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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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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修正通過修正為: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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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修正如下:三、三、商業區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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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六0。(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分之三百二十。之二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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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二)商業區土地應自街廓中心線分(二)商業區土地應自中線分成四區,各區應整體開成四區,各區應整體開發,並分成四區,各區應整體發,並自中線退縮六公尺及自中線退縮六公尺及自中心點開發,並自中線退縮六自中心點退縮二十公尺指定退縮二十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公尺及自中心線退縮牆面線建築(詳如附圖),其(詳如附圖),其建築物與牆面二十公尺,退縮部份得建築物與牆面線連接長度比線連接長度比不得少於百分之計入法定空地。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退縮七十,退縮部份應設置人行廣理由:部份應設置人行廣場僅供行場僅供行人使用,同時得設置1文詞修正人使用,同時得設置出入口出入口及活動式採光罩,並得2依照省頒容積率訂定與鼓勵及活動式採光罩,並得計入計入法定空地,二樓及地下得規定作業要點規定將商業法定空地,二樓及地下得設設通道相聯接。惟以全街廓整區之容積率作適當之修正。通道相聯接。惟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其人行廣場之留設3以都市設計手法改善都市環體開發者,其人行廣場之留位置得經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同境及景觀。設位置得經由都市設計委員意后調整之;其餘臨路面應自會同意后調整之。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加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以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容積,其額度由本縣都市設則擇一退縮),前述退縮部分並計審議委員會決定,惟不得得計入法定空地,且臨路面應超過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設置二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並十。栽植喬木、臨建築物面應設置三公尺之有遮簷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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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鄰兩區整體開發者,得增加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以全街廓整體開發者得再增加容積,其額度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定,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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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0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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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站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刪除照縣都委會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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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理由:業已取消車站用地並維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持原計畫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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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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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修正為:四、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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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四、機關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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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五、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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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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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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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六、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理由:增設變電所用地及電信之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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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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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修正通過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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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修正如下:七、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七、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0。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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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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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文詞修正七停車場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修正通過。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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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修正如下:八、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0。八、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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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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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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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詞修正2將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作適當之管制八凡符合公共設施多目標使九、照案通過。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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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九、本計畫區除學校用地得以多目標方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式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理申請。車使用外,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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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十、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十、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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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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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十一、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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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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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建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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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修正為: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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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區內面臨計畫道路建十二、十二、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機築應退縮三.五二公尺植關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學校栽綠化並留設必要支無童遊樂場用地、學校用地外,凡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遮簷人行道,依法設置騎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樓部份不受此限。築物應退縮三.五二公尺設置有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遮簷人行步道;面臨十五公尺以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下之計畫道路建築物應退縮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三.五二公尺植栽綠化設置無遮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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簷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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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計畫道路須退縮三.五二公尺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後並設置三.五二公尺之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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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須退縮三.五二公尺植栽綠化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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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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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塑造地區特色,本區內建築物屋頂須採斜屋頂形式。第七四三三六號函所提意見通前項建築物頂層斜屋頂設置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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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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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於一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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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其屋頂層除依法應留設之避難屋頂平台外,該斜屋少百分之四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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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其屋頂層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份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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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接之計畫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開放空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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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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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增訂:下列分區或建築物應先經本縣都十三、本計畫區為須經都市設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計審議地區。方得申請建照:七四三三六號函所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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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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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除修正為第十六點外,餘照縣都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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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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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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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列條文2依據「台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執行方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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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十六、變電所用地面臨道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植栽行道樹綠化,並設置無遮簷人行道;面臨住宅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並應植栽喬木美化作為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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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十七、本區內住宅區之防火間隔應配合鄰地或鄰棟建築整體規劃,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僅供作開放空間及行人通行使用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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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修正為第十五點,餘照案通過。修正為第十七點,餘照案通過。除修正為第十八點外,餘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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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