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71-審議事項-第四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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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71
案件id
MOIO4971-4-005-fa905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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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十二屆第十五次會及第十三屆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三九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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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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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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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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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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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侯前委員錦雄、賴委員美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九月二十八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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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六:本案業經本部逕為變更,並經本部都委會第四六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及桃園縣政府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九府工都字第五○二七四號公告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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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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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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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書面意見略以:「計畫區內已辦理市地重劃地區部分,如將河川區變更為綠地,縣政府必須編列經費向桃園農田水利會辦理徵收,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部分,則將加重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為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本府擬以協調方式請桃園農田水利會將河川區妥為綠美化。」。故同意維持原計畫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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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另訂本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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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九月二十八日召開審查「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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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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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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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及計畫年期調整,同意將計畫區人口由二七、000人調整為三二、000人,雖然調整後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公園用地不足○‧七五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四四公頃、國小用地不足一‧三四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三‧○七公頃),但因本次檢討並未變更增加可建築用地,且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區內並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故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應補充劃設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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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統一名稱,將社教機構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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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綠化美化環境,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計畫區內河川區除現有溝渠範圍仍予以保留外,其餘部分變更為綠地,並請縣政府與水利會妥予協調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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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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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一:基於都市計畫二級二審之原則,故維持原擬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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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七:為符合實際,將「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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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九:為統一名稱,將「社教機構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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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號十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於住宅區(剔除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補列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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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須由開發者無償提供與自行興闢」,以符合公平原則及縣都委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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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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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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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統一名稱,故將第八點「社教機構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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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增列左列鼓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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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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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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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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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四)都市更新條例業經總統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令公布,故將第十二點有關「再發展區管制要點」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