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71-審議事項-第七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訂定芬園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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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71
案件id
MOIO4971-4-008-2e801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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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一一四二八一號函檢附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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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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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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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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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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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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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芬園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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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照前台灣省政府定頒之「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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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八、○○○人,住宅區面積三四.七六公頃,商業區面積二.七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六‧五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八六‧五,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七○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三○;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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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參考本會審查慣例,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第五點加油站用地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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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另訂本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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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簡化條文將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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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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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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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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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七、「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八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