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71-審議事項-第八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埤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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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71
案件id
MOIO4971-4-009-36ba3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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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一五三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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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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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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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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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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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鄭前委員可誠及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及七月十四日召開兩次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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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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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另訂本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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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逕向本部所提意見編號二:同意照雲林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所送變更計畫書圖通過(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四三○○○二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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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召開審查「變更大埤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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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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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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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面積,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計畫內國中、小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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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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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以每人五十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五及商業區百分之一百八十五,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似屬偏高。考量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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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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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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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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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學校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郵政事業用地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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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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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九點第二項第三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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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大埤鄉尚未規劃設置污水處理廠及無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廠之興建計畫,宜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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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逕向本部所提意見部分(如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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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大埤鄉公所逕向本部所提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人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1大埤鄉公大埤段上開地號為公有土地,為使各建議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為符合實際使用項目,將「機關用地」修正所70、70-25等地機關能集中辦公,方便民眾洽地(供興建圖書館使用)。為「社教用地」(供興建圖書館使用)。號(面積○.一公。三公頃)。2大埤鄉公蘆竹巷段機關用地二為公有土地,目前建議將機關用地二變更為綠地變更範圍土地應至少劃設三十%作為綠所692-2及大埤作為本鄉圖書館使用,建築已及住宅區。地,並俟綠地開闢完成後,住宅區部分始得段252等地號老舊不堪使用,且位屬交通要發照建築,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面積○.一三道,為避免影響交通系統及促公頃)。進地方繁榮,以利鄉民福祉,並已另覓其他適當地點替代。3大埤鄉公大埤段70、為避免原規劃之住宅區、機關建議將住宅區及機關用地變更同意採納。所70-6、-28、-27用地之基地縱深過長,利用鄉為道路用地(如附圖)。等地號(面積公所之土地劃設六公尺道○.○七三三公路,以利土地規劃使用。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大埤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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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地號為公有土地,為使各機關能集中辦公,方便民眾洽公。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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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實際使用項目,將「機關用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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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社教用地」(供興建圖書館使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大埤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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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二為公有土地,目前作為本鄉圖書館使用,建築已老舊不堪使用,且位屬交通要道,為避免影響交通系統及促進地方繁榮,以利鄉民福祉,並已另覓其他適當地點替代。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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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土地應至少劃設三十﹪作為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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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並俟綠地開闢完成後,住宅區部分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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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建築,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大埤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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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原規劃之住宅區、機關用地之基地縱深過長,利用鄉公所之土地劃設六公尺道路,以利土地規劃使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