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7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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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71
案件id
MOIO4971-4-011-7925c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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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前台灣省政府審議案件,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由本部繼續辦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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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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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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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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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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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黃前委員武達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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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意見五—(二)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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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三:本案連同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紀錄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ㄧ、五、七、八、十、十ㄧ案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8、9、11、20、21、22、23、24、25、26案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分區使用等部分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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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號二十:因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且已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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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16:因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且已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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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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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意見三、四、五—(四)、五—(七)、七—(一)同意照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八九府城都字第一七一二六四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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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另訂本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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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二十二日及七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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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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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之年期,故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九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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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有牛稠子遺址古蹟,似有規劃為古蹟保存區之必要,惟據規劃單位稱因其位址尚未確定,故同意俟該遺址範圍確定後,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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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範圍包括大部分規劃中之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面積約三五二.六六公頃、計畫人口約三六、○○○人之計畫區),基於計畫之完整及便於整體規劃,故本次檢討屬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範圍部分除新增二十五公尺東西向連絡道路、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及機場南側連絡道路部分准予通過,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外,其餘建議暫予保留,併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案整體規劃,並一併審議,以增進土地使用效益及提升規劃與審議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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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納水利處第六河川局列席人員意見,配合二層行溪整治計畫,將河川區域線範圍(含原行水區部分)變更為河川區,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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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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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一: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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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及作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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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於公開展覽期間有多人建議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僅同意部分變更,其變更理由及區位選擇原則為何?3.本計畫區於南部區域計畫總量管制中,人口如何分配?4.台南縣計畫人口、密度分布情況為何,以及將來人口如何引進?(三)編號六:併專案小組意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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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九:除涉及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部分外,其餘請縣政府重新套繪正確溝渠用地、抽水站用地位置,並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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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號十五:為適應未來之停車需求,故將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僅得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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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十七:因都市更新條例業已公布實施,故將「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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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編號十九:為補公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本案「機六」機關用地北側鄰接住宅區部分變更為公兒用地,其餘部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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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編號二十一:為統一名稱,修正為零星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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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編號二十二:本案與行政院函示由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規定不符,故將「開發許可區開發管理要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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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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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15:劃設住宅區應整體考量,不宜零星變更,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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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17:除將「工乙│六」工業區內現況作溝渠使用部分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九案外,其餘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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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21:本案陳情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部分,據鄉所列席人員稱因陳情人不願意回饋公共設施,基於公平原則,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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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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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逾1:在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不少於原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面積原則下,重新調整道路位置,並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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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逾4: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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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逾6: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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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逾7: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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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號逾8、9、10、11:請陳情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檢具相關資料,另依法定程序向仁德鄉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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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逾1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且變更面積狹小,故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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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編號逾13:據鄉所列席人員稱因陳情人不願意回饋公共設施,基於公平原則,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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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號逾14: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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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維持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布實施之「訂定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案」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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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三點「住宅區」及第四點「商業區」內,均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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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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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加開放空間及配合零星工業區之劃設,故將第五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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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三)配合宗教專用區之劃設,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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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四)配合抽水站用地之劃設,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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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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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簡化條文,將第十、十一、十二點修正為:「(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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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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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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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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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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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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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乙種工業區且法定空地中至少應百分之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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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予以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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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分區及公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共設施用地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