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7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鄭子寮三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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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71
案件id
MOIO4971-4-014-4c04d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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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九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八南市都計字第二○一七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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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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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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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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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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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黃前委員武達(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賴委員美蓉、汪委員桂生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六月三十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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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南市政府參考左列原則重新繪圖後,再提專案小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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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公平起見,商業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部分,公共設施比例調整為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及各街廓內公共設施比例應儘量一致,且所規劃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儘量集中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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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政府依上開專案小組辦理後,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二四九四二號函送相關資料到會,惟為配合本部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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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市都委會決議後之計畫人口一三、○○○人核算,本計畫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不足二‧五八四公頃,且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體育場所、公園用地、綠地及廣場用地之面積比亦僅佔五‧三七%(未達十%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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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查明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內之公共設施所佔比例及為促進其開發及訂定獎勵措施,請市政府針對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研訂浮動式容積率及檢討公共設施之負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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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二十」商業區之性質及定位為何?請台南市政府妥為考量並詳予說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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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涉及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及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足等問題,故由「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本會專案小組一併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