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91-報告事項-第一案:訂定都市計畫防災計畫內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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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91
案件id
MOIO4991-2-002-f393d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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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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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各地方政府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擬定時,遂將都市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中規定。惟部分委員於本會第四九五次委員會議中,反映都市防災計畫內容都僅在示意圖上標示防災路線、避難空間、疏散方向等,缺乏實質內容及具體都市防災策略,請本部研提具體內容供地方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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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都市計畫防災為都市防災之預防工作,過去傳統之都市計畫決策過程未充分考量災害防救的可能性,加上公共設施或相關避難設施不足,使得大多數都市之安全與救災面臨相當之窘境。是以都市計畫擬定或通盤檢討時,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於實質規劃設計時,考量各種可能之災害與防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的機率,並對災害發生時之救難設施、避難空間及逃生路徑等妥善規劃設計,使防災策略能具體實踐於都市計畫與執行體系中是都市防災計畫考量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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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八年十月編製之「都市規劃作業手冊」,有關都市災害課題概分為六類:自然環境災害、地震災害、火災、都市地盤災害、產業及設施災害、公害,而都市計畫防災之規劃內容包括環境規劃、公共設施、重大交通系統、保育計畫、分區使用、公害防治等(其相關連性如附表所示)。經由災害課題之分析及都市實質現況之發展,研定都市計畫全區性防災系統規劃原則(視不同都市計畫地區或性質選擇全部或部分內容)含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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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劃1.都市保育地區之開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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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敏感地區之開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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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劃1.區域性交通運輸系統防災功能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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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建並充實區域間公共交通之防災體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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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區性防救災交通路網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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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建設構造之基準規劃與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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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交通與建築發展間防災性之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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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區道路防災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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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1.生活圈或全市性空間規劃與防災據點之規劃原則。應包括避難據點、防救災路線、防火區劃及防災綠軸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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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與商業區之防災規劃(防火、防震)。透過土地使用強度及項目管制,以及充分之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達成防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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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道路與基地開放空間之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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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慮消防及逃生所需,除規劃八公尺以上道路外,並規定大型基地應強制留設中央防火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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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業區道路與基地開放空間之規劃原則。考慮消防逃生所需,除規劃八公尺以上道路外,並規定大型基地應強制留設中央防火巷;且因屬高容積使用,法定空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部分應集中留設,作為避難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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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業區種類之劃分及與其他分區區隔之原則。包括防災區劃、避難道路、危險物質輸送、避難據點及二次災害防救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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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災工廠圈及設施之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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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殊性工業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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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規劃1.訂定防災避難開放空間之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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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性防災公園、防災廣場之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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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區性防災公園、防災廣場之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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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域開放空間之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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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域開放空間之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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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維生共同管線之規劃、維護與管理。包括規劃都市維生線之共同管溝系統、推動電線管路之地下化、提高管路耐震化及分散維生線管理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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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定鄰避設施如廢棄物處理、喪葬設施等之規劃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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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免救災中發生二次災害之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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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整體性防災規劃考量外,地區性避難系統之規劃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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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防災據點系統規劃2.避難路線規劃3.防火區劃設計4.防災綠軸規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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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交由內政部營建署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先行會商研擬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