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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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91
案件id
MOIO4991-4-003-9f24d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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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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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八四次會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六八二一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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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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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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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計畫及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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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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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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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點修正為:「公共設施用地已完成地區,建築基地在未開發使用前應予植栽綠化或美化,如無償提供供公眾使用,且其使用管理計畫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一年總容積給予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一之獎勵,惟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十。」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台北縣選舉委員會建議將「機五」機關用地指定供縣選舉委員使用乙案,請台北縣政府協調國防部指定該機關用地之用途後,將結論於報核定前備文本部,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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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十月十二日及十一月十七日召開審查「變更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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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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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細部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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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車站特定專用區都市防災預警系統及提供避難空間,請縣政府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避難路線及防災救災據點並標示於示意圖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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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六節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範圍等係屬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予刪減,改列入參考附冊,俾符審議權責,並增加修訂執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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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1)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之再開發利用,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編號一,編號七,編號八,編號九及編號十之「再發展區」修正為「特專一」(都市更新地區),其開發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准用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予以管制。原計畫書再發展區管制要點第九點之有關再發展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獎勵規定,建議台北縣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2)編號五,為提供都會區之綠美化開放空間,故將道路用地修正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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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為維護原計畫各特定專用區之使用特性並兼顧實際發展需要,將第三點之各特定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做適當之調整,詳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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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應依左表之規定1.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商場准許設置之使用由「計畫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2.圖例:○許可、Δ限一樓及二樓使用◎附帶條件許可:基地最小面積須超過5000平方公尺或為一完整街廓,並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建築(得包含都市設計指定退縮寬度);惟作變電所使用者,其基地最小面積須超過4000平方公尺或為一完整街廓,並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建築(得包含都市設計指定退縮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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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專○○○○○╳○○○╳╳╳╳○○○六特專Δ○○○○○○○○○○○○◎○○◎○五特專○Δ○○○○╳○○○○╳○○◎○○◎○○四特專Δ○○○○○○○○○○╳╳◎╳○◎○◎三特專Δ○○○╳○╳○二特專○Δ○○○○○Δ○一多教社衛社公文日市一日一一自金金娛旅一旅展宗變戶育區生區務教常場般常般般由融融樂遊般社覽祠電住設遊及通機設用零服服事職主分健及批交及所宅施憩福訊關施品售務務務業要支身運發易宗設利設零業業業所事機機服輸業設教施設施售務構構務服施建施業所業務築業23456789111111111122222012345678901234(二)配合變更內容將「再發展區」修正為「特專一」(都市更新地區),故增訂第一種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為不得大於50%;其容積率原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不得大於210%,原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不得大於300%;惟其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未達八公尺者,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俾利土地之分區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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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計畫區內具有歷史文化風貌及民俗活動功能之建築得以安置、保存,故將第四點(一)─2修正為:「公園用地內得安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民俗意義之建築,惟安置面積以不超過原拆遷面積為限。」五、再發展區管制要點部分,因已建議將「再發展區」修正為「特專一」(都市更新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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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顧及「特專一」(都市更新地區)原為合法房屋密集區,增加其日後整體建築更新之可行性,故將第五點修正為:『本細部計畫內,為求具有整體性之規劃建築,每宗基地最小面積為一、○○○平方公尺,惟「特專一」(都市更新地區)之最小更新單元,由台北縣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另行訂定之。』貳、主要計畫部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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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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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情位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意見號置1台北縣選舉委員建議將「機五」機關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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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所轄縣市選委會興建用地指定供縣選舉辦公廳舍六年計畫。委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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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中山段一九三四、一九三四之三地號司令部現址最為適合爭取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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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電力公司台站特併土地使用北供電區營運處定區開發後該區發展之內作變電所使用為分區管制要用電負載需求,必須於區「附帶條件許可:基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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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板段壹小段25內興建變電所以為因應。地最小建築面積超地號過5000平方公尺或為一完整街廓」規所使用為特專三用地,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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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許可:基地最小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或為一完整街廓;由於該特專三用地內只有況,基地最小建築面二筆土地,一筆為本公司積,使變電所可在該擬購屬縣政府所有但面區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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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只有4188·4平方公尺土地,如欲符合前述該區建築規定,必須增購另一筆屬公賣局所有土地,惟經洽該局已表示不願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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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對變電所附帶條件許可,依前述情況將導致變電所在該區無法興建,無法供電之窘境,爰陳情提議修改。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北縣選舉委員會
陳情地點:
板橋市中山段一
九三四、一九三
四之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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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轄縣市選委會興建辦公廳舍六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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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部現址最為適合爭取撥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新板段壹小段25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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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特定區開發後該區發展之用電負載需求,必須於區內興建變電所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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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為特專三用地,惟附帶條件許可:基地最小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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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作變電所使用為「附帶條件許可:基地 最小建築面積超過 5000 平方公尺或為一完整街廓」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