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9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991
案件id
MOIO4991-4-006-60f864
概要說明
-
說明:
-
1.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十五屆第二次會及第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三四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3.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6.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徐委員淵靜、林委員享博、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及九月二十六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
9.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
149地本土地地上建物,於民國69年禁號建解除前後,經前縣長陳孟鈴及前鎮長吳橫弘富同意列入鑑核參考在案楊○深機俟用地字民國七十年劃設至今建議將機四用據大甲鎮公所列先生當局長期不虞徵收使用,致造成土地地採捐地百分席人員說明,該機浪費,且年年繳交地價稅。之四十五方式關用地將留供社本計畫經參閱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區活動中心使區機關書圖,發現機四用地係供社區活動中及公共設施用用,故維持原計用地心及公共建築使用,而現況該里活動地。畫。
決議
-
決議:
-
本案除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行訂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及九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變更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三五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一‧六五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五五公頃,惟本次檢討並未變更增加可建築用地,且據大甲鎮公所列席人員表示,計畫區並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故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應補充劃設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
3.本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所訂發展期程與實際不符,請酌予調整。
-
4.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編號三:為配合民營化政策,故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編號五:經查本變更案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因地主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故將農業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至今已逾十年地主尚未依同意書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經與會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目前已籌辦市地重劃中,為符合公平原則,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備註內容修正為:「附帶條件: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二年內辦理市地重劃,否則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編號九:本案同一街廓內私有土地部分,經大甲鎮公所協調結果已同意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故考量街廓使用之完整及符合公平原則,除將街廓內全部公有土地連同私有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二十整體規劃為兒童遊樂場用地(私有地應無償捐獻及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外,其餘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
編號十: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部分土地已依法申請建築,為考量交通安全及維護人民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
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為統一用語,將條文中「不得超過」一詞修正為「不得大於」。
-
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九、○○○人,住宅區面積四六·四九公頃,商業區面積七·八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七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九二,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九○。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臨接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三十公尺範圍內,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6.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作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
7.為綠化、美化及避免影響周邊交通,將第七點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8.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刪除。
-
10.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變更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號位置詹○碧本土地地上建築物係民國六十九請將上開地上為維護公園用地先生年六月三十日合法房屋(陸玖完工證建築物所佔土之完整,故維持原明書拾柒號)詳附件。地範圍保留。計畫。
-
公一本土地地上建築物緊鄰住宅區,並在本都市計畫書內主要幹道(中山路夢春斷二段)路邊,對都市發展性高。
-
(機中心已另建築於住宅區內並使用中。
-
四)又經洽詢大甲鎮公所後獲知短期內無徵收計畫,為維民權益,八十八年七月與鎮公所協調後,雙方同意機四用地採捐地百分之四十五方式開發,並納入本次檢討變更。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詹○碧
陳情地點:
先生
公一
夢春斷
149 地
號
陳情理由:
-
本土地地上建築物係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合法房屋﹙陸玖完工證明書拾柒號﹚詳附件。
-
本土地地上建築物緊鄰住宅區,並在本都市計畫書內主要幹道﹙中山路二段﹚路邊,對都市發展性高。
-
本土地地上建物,於民國 69 年禁建解除前後,經前縣長陳孟鈴及前鎮長吳橫弘富同意列入鑑核參考在案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楊○深
陳情地點:
先生
本計畫
區機關
用地
﹙機
四﹚
陳情理由:
-
機俟用地字民國七十年劃設至今當局長期不虞徵收使用,致造成土地浪費,且年年繳交地價稅。
-
經參閱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書圖,發現機四用地係供社區活動中心及公共建築使用,而現況該里活動中心已另建築於住宅區內並使用中。又經洽詢大甲鎮公所後獲知短期內無徵收計畫,為維民權益,八十八年七月與鎮公所協調後,雙方同意機四用地採捐地百分之四十五方式開發,並納入本次檢討變更。
建議辦法:
-
建議將機四用地採捐地百分之四十五方式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
據大甲鎮公所列
-
席人員說明,該機
-
關用地將留供社
-
區活動中心使
-
用,故維持原計
-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