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91-審議事項-第八案:嘉義縣政府函為「擬定朴子都市計畫(原「公兒五」公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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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91
案件id
MOIO4991-4-010-a80c6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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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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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三八三九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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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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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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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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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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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汪委員桂生、鄭前委員可誠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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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業經本會第四九一次會議審竣,因涉及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九以府工都字第一二三三九二號函建議依該標準修改計畫書,爰再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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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併本會第四九一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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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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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本會第四九一次會議決議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或廣場、綠化步道)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