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9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機關用地、變電所用地,部分河川區為變電所用地,部分變電所用地為道路用地、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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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91
案件id
MOIO4991-4-013-295a5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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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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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六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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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2)嘉義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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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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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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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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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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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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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故將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且應採屋內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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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納縣府列席代表人員之意見,將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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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於計畫書內增列變電所用地、機關用地之退縮建築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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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變電所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機關用地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植栽綠化,但得計至少退縮三公尺。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