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01-審議事項-第三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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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01
案件id
MOIO5001-4-003-d1e39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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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第一二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廿五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六八三九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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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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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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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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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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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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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加未來防救災之交通便捷性,本案出入道路應參酌鄰近地區等高線走向等地形因素增加劃設八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並納入變更範圍,且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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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建築退縮規定部分,應依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修正為:「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三、本案變更範圍係琉球鄉花矸段一七○號之部分土地,應於計畫書補充變更範圍之地籍套繪圖,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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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變更後之公共設施名稱應修正為「消防用地」,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