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0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議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逾期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三十五案(新編號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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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01
案件id
MOIO5001-4-010-d0336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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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七七及四七八次會審查通過部分)案」業由本部核定交台北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發布實施在案,其中暫予保留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研議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逾期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5案(研人35案)」,前經前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二次會議決議:「請台北縣政府補充非都市土地編定,建造執照發照情形及地形等資料並研擬具體可行處理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後經該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請縣政府補充坡度分析、環境地質調查等水土保持資料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詳予研析後,再提小組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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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提內政部都委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四三五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俟台北縣政府依前開台灣省都委會會議紀錄(原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二次會議紀錄「研人35案」)補充資料中提經該委員會審議確定後,再報內政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併開發許可制研議案續予審查。」,後經提內政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七次會議決議略以:「研人35案請台北縣政府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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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都委會決議事項查明並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另案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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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九七二五二五號函送有關本案之「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小段現有山坡地建築開發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及該府辦理情形表(如附表)等資料到本部營建署,並案准本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二二一七五號書函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市二字第六一七九號函提研析意見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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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變更案開發方式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規定,如經台北縣政府認定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縣府仍應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提供相關自願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否則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或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規定辦理,維持原計畫,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