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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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MOIO5011-4-005-2e157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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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依據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三八七○一四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四三四七四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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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議完竣,會議紀錄並經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八三三三號函轉台北縣政府在卷,因台北縣政府對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規定及相關退縮建築規定,認為無法符合民眾需求與為使全街廓之退縮建築能具連貫性,爰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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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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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覆議理由及內容:詳覆議內容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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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擬定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台北縣政府覆議內容對照表內容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條文說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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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一、第一種住宅區:依本縣都委會決議:提高計畫區內住宅區容積率與商業區容積率之規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R1、R2、一、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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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R4、R5、R6之建蔽率不得大分之二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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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利本計畫區之開發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暨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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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百五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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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尺(詳如附圖)。三、餘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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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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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指定街廓編號R7、R8、R9、R10、R11、R12、R13、R14、R15、R16、R17、R18、R19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屋簷高度不得大於二十四公尺(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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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12定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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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樂地用地地業用為植公界部道置道縮自面尺線牆牆築少自縮同兩路時面(縮自退隔栽尺線份;無樹五道臨。至應之,退道)。者面為,道如五道離喬建至應面遮綠公路道少自必如縮路,道退應路屬公路縮綠木築少自臨簷化尺境路退基要有五境則路縮以寬角尺境帶美,退基住人,植界部縮地者設公界擇寬面較度地建界規。化並縮地宅行並栽線份三境,置尺線一度,寬不且築線做應三境區設行退應公界圍圍建至退相而道一兩退定定得退定得退化植圍不定得退備空計縮空計縮。栽籬得空計縮地入部地入部綠並設地入部。法份。法份美予置,法份註用樂地用地地業用地場地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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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帶美築少自臨無道縮自面議(少自之築少自遮設木行公臨築退應行公道公人三建道尺路之上面築退應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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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退基住遮樹五道臨)同退基必,退道簷置、道尺路,縮自道尺路尺行公築並之面計(臨,縮自)同做並縮地宅簷綠公路道部縮地要如縮路人三臨並之面前五道。之者以道尺物栽無應畫含十前五道縮部為應三境區人化尺境路都三境者有五境行公建栽無應述公路無,下:之面植遮設道十五述公路都隔植公界部行,植界部委公界,設公界道尺築植遮設退尺境遮應之面有應喬簷置路五公退尺境規委離栽尺線份道並栽線份會尺線圍置尺線。之物喬簷置縮建界簷設計臨遮設木人二者公尺縮建界喬;設決。至牆圍建至有面人二部線人置畫十簷置、行公,尺以地線會綠木建至應面置行退應應牆應份三五臨臨),定空入份退空入份退空入份退地法得化植份退備(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在此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地法得縮地法得縮地法得縮。定計,栽應縮。定計部。定計部定計部空入並綠植部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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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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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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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報告。建築能具連慣性。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依左表之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請建築時,應依左表之規定退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第二九五次會(詳后一)暨本縣都委會八七次大會(詳后附件經本縣都市設計審區之退縮規定業提發地區,可採較嚴格設置人行道型式之規(或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一退縮之規定並增訂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取消住宅區及商業區3.有關住宅區及商業2.本區係以市地重劃1.為使全街廓之退縮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請建築時,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於申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決議:本案除退縮建築部分「有遮簷人行步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乙節,因有違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將來執行亦有困難,故予以刪除,及考量將來執行之可行性,爰增列:「本細部計畫區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設置有遮簷人行步道部分,得酌予增加該基地之建蔽率,惟在住宅區及商業區之最大建蔽率分別以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八十為限」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覆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併同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