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訂定新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MOIO5011-4-016-2fd69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府城都字第六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議審議
-
ㄧ、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五、為提供較大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交通,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陳委員銀河、張委員弘憲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八月八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增列第二項:
-
『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及第五點(倉庫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並增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指定建築物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以為安全隔離及提升環境品質』。
-
四、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將第七點(機關用地)、第八點(學校用地)及第十點(屠宰場用地)增列第二項:
-
決議:本案除將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一次會議決議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部分依左列修正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四八一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建築線退縮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商業區建築。
-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事業設施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定備築規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建築。
-
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建築。
-
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一五○平方公尺)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八月八日召開審查「訂定新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專案小組意見:
-
茲考量下列三項因素,將新市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訂定如左附表:
-
一、鑑於計畫區緊臨台南科學園區,未來將因該科學園區之居住及就業人口,衍生較強住宅需求。
-
二、查台南縣已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都市計畫區(如六甲、下營、官田鄉(隆田地區)、白河、將軍(漚汪地區)、楠西等),其住宅區之容積率約為百分之一八○至二○○間,商業區之容積率約為百分之三○○,故參酌上述規定與地方實際需要訂之。
-
三、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增加開放空間,故鼓勵住宅區申請建築時,如建蔽率未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由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分區\項目建蔽率容積率≦60%,>50%≦180%住宅區≦50%≦200%商業區≦8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