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1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花蓮縣政府函為「擬定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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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11
案件id
MOIO5011-4-018-520c3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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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擬定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案,除附表部分外,其餘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五六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上開未審決案件(詳附表),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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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徐委員淵靜、李委員威儀、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五月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復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因列席代表之花蓮縣副縣長仍有其他建議,故請花蓮縣政府將建議事項正式備文函送本部,由本會重新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大會討論。」案經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九府旅都字第一二一四四九號函送建議事項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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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李委員威儀、林委員享博、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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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優先發展區內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考量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蓮自費安養中心依前吳副省長協商向行政院(八十八員會自費安養中心安置問題,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八中授四字第一一五七八號函)申採納該會列席代表意見,將現請補助辦理遷建規劃及建設經費遭駁回,並請該中心有安養中心使用範圍儘量保協商本府變更主計畫架構乙案,實乃本府始料未及之留,並將名稱修正為安養中心事,本府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用區,且為維護環境品質,協商會議在案,本案當俟鈞部擇期召開專案小組會在不減少公共設施比例原則議時,再請邀該單位列席詳細說明之。下,妥為調整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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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車站特定專用區範圍部分,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八十七年十一月第五六四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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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產業發展區之開代以依內政部示清楚,為免執行困發方式部分:請縣政府(86.2.17函頒)「都擾,建請花蓮縣政府繪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圖詳予標明範圍並訂見擬具具體可行方案用審議規範」辦理。定具體可行開發方式再提會討論。該規範實有開發許可及回饋措施等提會討制之精神,本案援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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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處理方案後,再字第八八○三○九一提會討論。號函示,擴大、新訂或變更農業區、保護區為建築用地時,有特殊情形者得免以區段征收方式辦理。本計畫區內舊有聚落部分,不再劃設住宅區,而以聚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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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建議農業區為研擬具體方案,如修本案據縣政府函復意見該具體方案太議渡假住宅區部分):正書第二頁。係採整體開發方式辦過簡略,且為新編號原編號決議內容縣政府函復意見初審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請縣政府配合河川理,故請該府依照部頒集中發展並考治理線並參考會中「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量保留本計畫委員所提意見研擬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區未來發展彈具體方案後,再提會行性評估補充規定」詳予性,該農業區討論。說明,如確屬可行者,應不宜零星變於計畫書內補具可行性更,以免影響評估報告,如非屬可行將來整體規劃者,建議維持原計畫。發展,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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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五七四六號函請花蓮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後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八府建畫字第一一九九一七號函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府建畫字第○五四三號函檢送修正說明書、圖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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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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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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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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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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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一)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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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召開審查「擬定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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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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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建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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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九府旅都字第一二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四四九號函送之建議事項一本計畫書內預定產業發展區之開發方式,鈞部審議決為符合法令規定,本案仍請縣議為回歸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政府依現行都市計畫程序辦機制辦理之結果,本府甚感不妥。以宏碁集團近日參理。且目前都市計畫審議僅地訪投資本計畫區之言談中可瞭解,時下之企業或產業方及中央二級,縣政府可視實最不能認同及等待的就是土地變更時程之冗長,而造際情況依都市計畫第二十七條成商機之流失,也是目前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常常造規定迅行變更,應不致發生土成閒置之主因,科技產業商機瞬息萬變,是以如何落地變更時程冗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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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規劃一套有別於本縣其他十八處都市計畫區之預留產業發展區開發方式,營造讓產業或企業能迅速進駐本計畫區建廠甚至量產之開發模式及規範。實乃為本府最為關注之課題。請鈞部諸位都市計畫專家、委員會予鼎力協助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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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逾公開展覽人民陳情劃設「渡假住宅區」乙案,維持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因建議之地點鄰近鯉魚潭風景特定區遊憩據點,又該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專案小風景區迄今無一較具規模之渡假旅館,若能同意採組意見未便採納,惟若縣政府納,符合本縣推動發展觀光之政策,且對民國九十年認為仍有必要時,請另循都市起實施週休二日後,湧入本縣數百萬人次之遊客住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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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有疏解效用,且陳情地點部份為鄉村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並興建完成遊樂園設施,本府尊重既已存在之事實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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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楊瑞和先生等建議將污水處理場及變電所用地維持原規劃位置且應納入第一期優先發展區內乙節,考量修正後污水處理場及變電所用地地點地勢較為低窪及土地係屬公地,區位適當。且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基於區段征收成本考慮,將上開污水處理場及變電所用地納入第一期優先發展區內辦理區段徵收,尚有困難,故仍維持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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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原規劃醫療專用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門諾醫院已計畫另覓地興建,故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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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授權縣政府會同鐵路局就該車站特定專用區實際需求及與鄰近地區土地整體規劃等妥予劃設,免再提會討論。」,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會同鐵路局依實際需要規劃完竣,故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規劃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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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召開審查「擬定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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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五六四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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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未來發展趨勢,以民國八十九年為基準,調整本計畫年期為民國一一五年。又考量保留大部分農業區未來發展彈性,以原初期目標之實質計畫為基準,調整計畫人口為二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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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審查標準一致性,有關本計畫農業區之變更開發使用乙節,仍請依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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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符合公地公用原則,將環保設施用地(供污水處理使用)及變電所用地,變更至原規畫垃圾處理場用地旁之公有地,作一整體規劃配置(詳如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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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發展趨勢及實施進度,將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修正為:(一)優先發展區: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地區。(二)既成發展區:係原志學社區,建議為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地區(詳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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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前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將原規劃帶狀商業區(社區性)之配置構想調整為區塊狀乙節、因考量地方商業活動消費習性,故參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詳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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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配合國民小學小班制政策,將原規劃(優先發展區內)國小用地面積調整為以每所二.○公頃為原則,授權縣政府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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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提供自行車遊憩運動使用,請於環河公園及社區道路斷面保留劃設互相連結自行車道通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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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表】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五六四次會議未審決案件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決議內容縣政府函復意見初審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新編號原編號決議內容縣政府函復意見初審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決議三有關第一期發展區之已將原類似開發許一、第一期發展區內之併審查意見志學社區、第二期發展可之條文均刪除,而舊有聚落規模並未標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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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本計畫與中央規二、東華大學東、北側定相符,以消除疑農業區,將來計畫供慮。為產業發展使用,如採「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是否妥適?建請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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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議五本計畫區之主要道已按實際需要修除原編號1-4號六十公為配合區段徵路系統未儘完整部改,如附圖。尺道路與第一種商業區收土地分配比分:請縣政府配合實及公園(水景)與第一例實際需要,際需要研擬具體可種商業區重疊處建請花除原編號1-4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號道路寬度調論。共構情形並於計畫書述整為五十公尺明外,其餘擬照花蓮縣並授權縣政府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繪圖外,其餘八九府建畫字第○五四照花蓮縣政府三號函修正圖通過。八十九年一月號函修正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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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議六本計畫區舊有聚落依內政部八十八年併新編號一。併審查意見部分:請縣政府研擬三月八日台八八內營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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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午十三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