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21-報告事項-第一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龍潭湖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變更住宅區為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面積計算部分,該縣都委會審決通過之範圍面積與該府報部核定並提經本會第四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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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21
案件id
MOIO5021-2-001-03751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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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九十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八九府建都字第○四二五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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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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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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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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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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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涉及風景區景觀遊憩規劃及水庫水源水質保護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陳前委員博雅、陳委員銀河、侯前委員錦雄及倪委員世標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四九○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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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案變更內容本會位置變更理由備註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決議三變三低密度住宅區○.八六綠地○.八六一、現況為准照宜訂樁測住宅區三.七○第一種住宅三.七○陡峭山蘭縣政量時以西側區坡地,不府核議現有護二.六九第二種住宅二.六九宜開發意見通坡工程區建築。過。之水溝二、平衡區段界線為徵收作準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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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頃據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二九七四○號函(如附件)略以:「查旨揭計畫案係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九十七次大會審議通過,決議略以:『一、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綠地。二、低密度住宅區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惟本府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報大部核定、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之計畫圖,漏繪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分區界線(依地籍預為分割線辦理),以致面積計算有誤」到部,特提會報告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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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所載面積計算不一致,提會訂正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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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照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二九七四○號函所提意見訂正住宅區面積(詳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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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案變更內容變更理本會位置備註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由決議三變三低密度低密度住○.八六綠地○.八六二、現況為准照宜訂樁測住宅區宅區四.八三住宅區(住四.八三陡峭山蘭縣政量時以西側一)坡地,不府核議現有護一.五五住宅區(住一.五五宜開發意見通坡工程二)建築。過。之水溝二、平衡區段界線為本。